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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你了解多少?

2024-02-01 07: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0年9月19日,由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那么,关于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你了解多少,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PART 01

案情回顾

01

2020年7月24日,汪某的小轿车保险到期,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续保。当年8月17日,汪某驾驶该小轿车在枣阳市七方镇与赵某英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相撞,致赵某英四处十级伤残,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枣阳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英、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英先后在枣阳、武汉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2022年5月31日,赵某英将汪某及某联合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1万余元,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按20万元计算。

PART 02

审理查明

01

2020年5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0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对2020年1月23日以后有效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障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月以上,且保险责任不变。2020年9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新的保险政策,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以前的12.2万元调整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另经核定,原告赵某英的各项损失为515471.33元。

PART 03

判决结果

该案经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赵某英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赵某英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汪某的责任比例5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由于该保险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新保险政策实施之日)以前,故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为12.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英各项损失317885.67元。

PART 04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8月17日,汪某保险于2020年7月24日到期后按政策自动顺延一个月,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9月19日,且《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19日前,应该按照原责任限额12.2万元执行,不应适用新的责任限额20万元。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一定要及时续保,切莫存在侥幸或疏忽大意的心态,以免临时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造成您的安全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

PART 05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03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END

发布: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第217期/总1687期)

原标题:《【以案说法】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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