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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doc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号 评价分类 评价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记分 分值 对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条文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注1)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1.1.2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分。 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注2)工程验收时,按规定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每人记3分。 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第4.11.7条 2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2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按省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2.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并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8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9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10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记8分。 (注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 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5.1.3条、第5.1.4条(强条) 2.1.4工程桩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 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5桩身长度。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6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 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4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 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2.2.2钢材进场检验。 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 2.2.3水泥进场检验。 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2.2.4主要材料使用。 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 2.3结构工程 2.3.1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GB50205-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 2.3.2钢结构焊缝。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分。 GB50205-2001第5.2.4条(强条) 2.3.3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GB50205-2001第6.3.1条(强条) 2.3.4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2.3.5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2.3.6钢筋安装。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5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7钢筋安装。 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3.8钢材原材料监督抽测。 钢材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条) 2.3.9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 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2.3.10连接接头监督抽测。 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2.3.11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擅自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4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 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3.1条(强条) 2.3.15混凝土强度抽测。 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2.3.16混凝土强度评定。 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6 二、实体工程质量 2.4主要使用功能 2.4.1室内环境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GB50325-2010第6.0.4条(强条) 7 2.5建筑电气工程 2.5.1主要材料。 电线、电缆、灯具、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5.2接地电阻值。 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GB50303-2002第24.1.2条(强条) 8 2.6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2.6.1主要材料。 给水排水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6.2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无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现管道出现渗漏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次)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242-2002第3.3.16条(强条) 9 2.7通风与空调工程 2.7.1主要材料。 风管、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 2.8城镇道路工程(除序号1-7评价项目外,城镇道路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8.1沥青施工条件。 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或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1-2008第8.1.2条(强条) 2.8.2沥青路面通车条件。 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未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开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1-2008第8.2.20条(强条) 2.8.3水泥路面通车条件。 未按规定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开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1-2008第10.7.6条(强条) 2.8.4井框与路面高差。 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CJJ1-2008第8.5.1、8.5.2、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条 1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9城市桥梁工程(除序号1-8评价项目外,城市桥梁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9.1预制构件。 预制构件的吊环不是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6.1.5条(强条) 2.9.2高强螺栓。 钢桥梁用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的,每发现1个班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4.2.4条(强条) 2.9.3预应力张拉。 桥梁承重构件预应力钢张拉控制应力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发现1个批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8.4.3条(强条) 2.9.4地基承载力。 桥梁扩大基础基坑内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擅自隐蔽的,或未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验槽的,每发现1个墩(台)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8.4.3条(强条) 2.9.5混凝土梁(板)。 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时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或悬臂拼装施工时桥墩两侧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3.2.6条(强条)、13.4.4(强条) 2.9.6斜拉桥施工。 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进行监测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7.4.1条(强条) 2.9.7悬索桥施工。 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8.1.2条(强条) 2.9.8桥梁支座。 桥梁支座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已安装使用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9.9桥梁荷载试验。 因施工原因导致桥梁荷载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座桥梁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2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0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序号1-9评价项目外,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10.1盾构掘进。 盾构掘进施工未建立施工测量或监控量测系统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446-2008第4.1.4条(强条) 2.10.2衬砌厚度。 矿山法施工二次衬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0.3盾构管片。 隧道管片安装前未经进场验收合格就已安装使用的,每1个检验批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3 2.11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除序号2.1-2.4评价项目外,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11.1主要材料。 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接触饮用水的产品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68-2008第1.0.3条(强条) GB50141-2008第1.0.3条(强条) 2.11.2满水试验。 水处理构筑物和储水调蓄构筑物未进行满水试验,或满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渗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141-2008第6.1.4条(强条)、第8.1.6条(强条) 2.11.3消化池。 消化池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气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141-2008第6.1.4条(强条) 2.11.4人工地基。 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或密实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1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5.4.2条(强条) 2.11.5消化池防腐。 消化池顶部内衬未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或防腐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7.3.3条(强条) 2.11.6沼气、氯气管道。 沼气、氯气管道未按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或强度和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9.3.2条(强条) 2.11.7沼气柜(罐)体。 沼气柜(罐)体未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10.5.1条(强条) 1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1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除序号2.1-2.4评价项目外,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11.8水压试验。 给水管道并网通水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或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68-2008第9.1.10条(强条) 2.11.9水质检验。 给水管道已并网运行水质检验达不到标准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68-2008第9.1.10条(强条) 2.11.10闭水试验。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润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未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68-2008第9.1.11条(强条) 14 三、实体工程安全 3.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分) 3.1.1开挖支护形式。 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分,项目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1.2坑边堆载。 深基坑工程坑边积土、料具等荷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20-2012第8.1.5条(强条) 3.1.3水平横撑。 城市轨道工程基坑开挖过程水平横撑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时安装的,或横撑中间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中间支撑柱的,每缺少1根记8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5 3.2建筑边坡(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20分) 3.2.1支护形式。 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分,项目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2.2坡顶堆载。 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330-2002第3.4.10条 16 3.3模板及支撑体系(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 3.3.1使用淘汰产品。 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每一个检验批记10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3.2可调螺杆长度。 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3.3.3支撑体系构造措施。 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2.4条第5款第6款(强条)、6.1.9条第3款(强条) 16 三、实体工程安全 3.3模板及支撑体系(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 3.3.4顶托使用。 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3.3.5立柱接长。 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立柱采用搭接接长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2.4条第3款(强条) 3.3.6立柱自由端高度。 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自由端高度大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 JGJ166-2008第6.2.1条 JGJ130-2011第6.9.1条 3.3.7立柱间距和步距。 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模板支架钢管立柱间距或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第6.2.4条第1款(强条) 3.3.8基础。 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支架基础明显沉降变形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 JGJ162-2008第6.1.2条第2、3款 3.3.9桥梁支架预压。 市政桥梁未进行支架预压的,且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3.1.1条 3.3.10桥梁模板验收。 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进行浇筑混凝土或砌筑的,每一批次记5分。 CJJ2-2008第5.2.12条(强条) 3.3.11桥梁拱圈浇筑。 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时,分段浇筑程序未对称于拱顶进行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CJJ2-2008第16..3.3条(强条) 3.3.12挂篮。 挂篮悬臂浇筑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挂篮结构主要设计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挂篮组装后未按设计荷载做载重试验的,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3.2.1条、第13.2.2条 17 3.4外脚手架(每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20分) 3.4.1使用淘汰产品。 外脚手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0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4.2整体提升脚手架。 整体提升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每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7 三、实体工程安全 3.4外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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