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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社区**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光伟,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02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C*****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北戴河区海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05国道与海北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是135mg/100ml。民警立即将李某某带至公安医院进行抽血检测。2021年10月3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3.89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0日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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