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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 高新技术企业 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 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 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 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 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 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 32 号) 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 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 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 64 号)等文件相 关规定执行。
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四季度购买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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