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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贴中曾获网友评论“非常真实”的高赞回答因过于接近真相,受到有关账户今天(10月30日,星期天)投诉而被“剪”。其自称:接受大众监督。特此说明! 那么我就来验证一下隆基公司 @隆基绿能 接受监督的诚意如何: 【监督问题1】上市公司的举证材料上可以豁免盖章?为什么隆基绿能科技股份公司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负责人签名也未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此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 【法律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隆基绿能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也未加盖公司印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人民法院对该证据应不予采信。 若隆基公司认为此规定“侵害”了公司权益,请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虽然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引用此证据,认定隆基公司主张员工“主动辞职”事实成立,但显然,这份证据完全不具备证明效力。只能说,隆基公司将HRSSC(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时任经理梁某嫣“保护”的很好,未央区法院将隆基公"保护”的很好。而司法公信力被这些人狠狠地抽了一耳光! 【监督问题2】自称员工“主动辞职”却无法举证《辞职信》隆基绿能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中坚持主张我是在试用期未过半时主动辞职的,那么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选项B)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A. 辞职信 (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B. 离职审批表(字迹模糊,且不符合约定) 【注释2】 不合理且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隆基公司HRSSC时任部门经理梁H嫣是忘了要“辞职信”了吗?不,她只是没把辞职信放在眼里。退一步讲,即使是她疏忽忘了合同约定,这也不是她可以置身事外的理由。当然为她的职务行为担责的理应是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督问题3】入职岗位名不符实这叫“坚持诚信”?我应聘、面试的岗位及法院认定的入职岗位完全一致均是“培训推广副经理”,而劳动合同书上岗位名称系梁H嫣指定填写“客服推广高级专员”,而所谓的“离职审批表”(见图2)上显示的名称为:“业务运营组推广交付专员”(本人离职时并不知情)。请问为何本人的岗位从入职到离职后,一直在动态调整(持续降级)?就是这样一家号称员工上万的大型制造业龙头企业,连一个HR部门新入职员工的岗位都始终“摇摆不定”,这种“刻意的人为操作”真得就符合公司的价值观吗?(见图6) “坚持诚信”的企业核心文化,这是隆基公司内部监察部门代表公司对全体员工的要求。(引自WX公众号“阳光隆基”,原话可参见:主页-想法 ,发布于2023/5/5 ) “入职即降职”这种做法,充分表明HRSSC部门在新员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虚情假意。这种做法与什么“考验新人、赛马论”都毫无关系,主要目的就是降低隆基公司对离职员工岗位的敏感度。离职后再一次降职!劳动关系都解除了竟然还在降职(见图2)。如果说在职期间的降职我是知情的话,那么离职后的降职我就完全不知情。 那么,员工入职后“连续性降职”是隆基公司内部人才发展的独特模式吗?显然不是。因为,梁某嫣在2019年的职务是“高级经理”。而据悉最晚至2022年6月3日,她已经升职做“总监”了(见图8)。这说明隆基公司内部人才发展模式属于一般的“进阶型”模式,并非“降阶型”模式。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RSSC部门内设的三个岗位(或职位):培训推广副经理、客服推广高级专员和业务运营组交付专员。在公司内部职级体系中对应的真实职级分别是几级?同一个员工为何短时间内(2019.2.11-2019.4.25,约10周)会对应这三个不同职位?有什么在逻辑上能够自洽的说法吗? 【注释4】我静静地看你耍“特权”副经理/高级专员/专员,三者存在明显的差异。除了名称不同以外,在隆基公司内部职级体系中,职位越高,职级相应越大。如:副经理可对应11级,高级专员可对应8级,专员相当于应届生的岗位,职级大概在4级这个样子。 可见,梁某嫣连续变更我的岗位名称只是表象,真实目的在于“降级”,也就是【注释3】里提到的“降职”,准确而言,是随心所欲式的“无正当理由予以降职”。这么做的目的是显而易见:职位(职级)越低的员工,处理的自由度越大,也不容易引起高层的关注。可以为所欲为! 而梁某嫣显然没有放弃自身的“发展”,已经由2019年时的高级经理(13级),成长到总监(14级)了。这“一升一降”,对比过于鲜明了。 这种通过“牺牲无辜的新员工的劳动权益”来为自己在公司内部升职加薪做“踏板”的职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对隆基的新员工不会带去任何“可靠、增值、愉悦”的核心价值感。从根本上,实际是给隆基绿能的雇主形象“抹黑”。 据说,在仲裁/诉讼阶段,隆基的现任HR部门负责人李某学就“根本不管”这件事。从结果来看,这位隆基乐叶出身的现任隆基HR负责人确实没有“过问”这起案件。一言以蔽之:“抓大放小”。看来,梁某嫣是“拿捏住了”隆基公司的“命门”。殊不知,小问题都是被“拖”大的。 【监督问题5】“热心律师”有位陕西律师咨询隆基公司招聘的目的是什么?我不喜欢妄加揣测,请隆基绿能公司如实回应。 这位严律师不请自来,在评论区咨询隆基公司当初招聘我的目的。因为“目的”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我无从得知。便只好 @隆基绿能 请予以回应。只是没等来“公司回应”,原文也因为“非常真实”被投诉删除了。所以,这个“目的”暂时无解。 综合前5个监督问题,以及我在隆基绿能公司HRSSC部门的入职/离职经历,是否可以得出结论:用人部门时任经理梁某嫣的相关职务行为完全背离了隆基绿能的核心价值观“可靠、增值、愉悦”? 【注释6】言行不一的“隆基人”隆基绿能的核心价值观(见图6)是吸引我主动应聘、积极入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入职当天即降职,离开公司后还降职”这种与“可靠、增值、愉悦”完全相背离的管理行为来看,显然更符合“不可靠、负增值、不愉悦”的特征。 对此唯一可以说得通的解释就是:对我而言,梁某嫣并无真实用工意愿,其代表公司做出的相关职务行为涉嫌欺诈;对公司而言,梁某嫣的这一职务行为完全不符合公司的核心价值观。 做出这种对“员工和公司”双方而言,均“不可靠、负增值、不愉悦”的职务行为的当事人梁某嫣不但没有受到任何责任追究,反而可以背着公司持续地弄虚作假:出具不盖公章、不符合举证规范的“伪造证据”(见图2)并向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当庭提交。对于这样一位肆意破坏公司形象和“可靠、增值、愉悦”核心价值观的当事人,隆基公司竟然将她“晋升一级”(见图8)。是因为这人在“不正确履职”这件事上拥有可验证、可复制的所谓的“丰富经验”么! 按道理来说,隆基公司对内部员工管理自有其“综合考量”,作为隆基前员工的我本不应多言。但是梁某嫣的职务行为已经破坏了隆基核心价值观,也切实损害了前员工我的劳动权益和合同权益。 “构思”再巧妙的“好戏”终归会迎来落幕的一刻!想就这么“糊弄过关”,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正如近三年的“疫情”,终会消退,所有人都将回归生活本来的面目。 何必浪费公司账上的资金,演这出“戏”给公司看呢?怪傻的! ![]() ———————— 下文于 2023-11-27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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