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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

2024-07-09 18: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4.5.1 一般规定

本类包括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为3项。

4.5.2项别

4.5.2.1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a)易燃固体:易于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b)自反应物质:即使没有氧气(空气)存在,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

c)固态退敏爆炸品: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能,用水或酒精湿润爆炸性物质、或用其他物质稀释爆炸性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匀固态混合物。

4.5.2.2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本项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

a)发火物质:即使只有少量与空气接触,不到5min时间便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或固体);

b)自热物质: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4.5.2.3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本项物质是指遇水放出易燃气体,且该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

4.5.3 第4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除4.1项的自反应物质以外,第4类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根据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危险特性划分。

4.5.3.1易燃固体:

a)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在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2.1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时,如燃烧时间小于45s并且火焰通过湿润段,应划入Ⅲ类包装。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反应段在5min以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应划入Ⅱ类包装;

b)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在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2.1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时,如燃烧时间小于45s并且湿润段阻止火焰传播至少4min,应划入Ⅲ类包装。金属粉如反应段在大于5min但小于10min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应划入Ⅲ类包装;

c)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应按现有条目以类推方法或按照任何适当的特殊规定划定包装类别。

4.5.3.2易于自燃的物质:

a)所有发火固体和发火液体应划入Ⅰ类包装;

b)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3.1.6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的自热物质,应划入Ⅱ类包装;

c)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3.1.6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自热物质如符合下列条件应划入Ⅲ类包装:

1)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3m3的包件内运输;

2)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2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450L的包件内运输;

3)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0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

4.5.3.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a)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发生剧烈反应并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分钟释放10L,应划为Ⅰ类包装;

b)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20L,并且不符合工类包装的标准,应划为Ⅱ类包装;

c)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反应缓慢,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1L,并且不符合I类或Ⅱ类包装的标准,应划为Ⅲ类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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