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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学品的前世今生

2023-08-05 21: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易制爆”化学品的前世今生

记得不久前,有一个实验室的博士,在使用旋蒸蒸溶剂的过程中,瓶子中的易爆物浓缩至干发生爆炸,这名博士的面部也因此受到了损伤,休养恢复后,便转了行。其实,但凡在实验室工作的,自己所操作的试验有怎样的隐患内心肯定是清楚的,但是很多时候抱有侥幸心理,容易麻痹大意。

“易制爆”和“易制毒”是受国家强制管制的化学品,前面文章我们探讨过“易制毒”的相关知识,今天我们在一起来看看“易制爆”化学品都有哪些吧。

所谓“易制爆”,是指化学品具有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性质。 2011年修订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载明的硝酸盐、氯酸盐、氧化剂、还原剂等6类72种危险化学品新增纳入公安部门列管的危爆品,由治安部门负责其日常流向监管。由于“易制爆”化学品有容易燃烧、爆炸的性质,所以在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多个环节,都由法律赋予安监、公安、环保、质检、工商等职能部门不同的监管职责。

目前,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已更新至2017版。

“易制爆”与爆炸品

既然被称为“易制爆”化学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它的下游产品--爆炸品。

爆炸品,也可以叫做爆炸物,在受到高温、摩擦、撞击、震动或其他外界作用,能迅速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形成巨大的压力而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或物体造成破坏。在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爆炸品共列入76种(给CN编号,China DG Number),分为4项;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共列入364种,其中有CN编号的是340种,无CN编号的有24种;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中对于爆炸品分为如下6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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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爆炸品

虽然同为爆炸品,但是类别上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按照其用途来划分,可以分为爆药、猛炸药和工业炸药、火药、烟火剂四大类,具体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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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单

上文也提到,目前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已更新至2017版,其由公安部在2017年5月11日发布。新版一般都是作为老版的补充,除了对品类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还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一部分新的“易制爆”品种。

2011版易制爆危化品共分为6类: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硝酸及硝酸盐类;硝基类化合物;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燃料还原剂类;其它。

2017版,共有9类,分别为:酸类;硝酸盐类;氯酸盐类;高氯酸盐类;重铬酸盐类(新增);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易燃物还原剂类;硝基化合物类;具体可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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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学品特性实例

1、高氯酸

高氯酸,化学式HClO4,无色透明液体,在无机强酸中酸性居首,即使是很难氧化的有机物也能被其破坏。高氯酸的主要危险性在于它的Cl-O原子团,据有关数据显示,基本所有的爆炸袭击记录都与无水高氯酸及它的有机衍生物或有机物被高氯酸迅速氧化有关。由于在相关反应中,无水高氯酸可形成一部分七氧化二氯,而七氧化二氯会分解成ClO2和O2。这时候重点就来了,ClO2气体是一个吸热性很强且非常不稳定的化合物,受热或与有机物接触会立即发生猛烈爆炸而分解为氧和氯。而许多初级原料,如木炭、硫磺和纯度较高的高氯酸反应后,会迅速燃烧,继而发生爆炸。

2、硝酸钾

硝酸钾,化学式KNO3,主要用途为烟花爆竹(紫色)、黑色火药、导火索、医药、化学反应催化剂、氧化剂、玻璃澄清剂、陶瓷彩釉剂、选矿剂、金属热处理剂等。其实纯硝酸钾本身上是不燃烧的,其熔点为334℃,而熔融的纯硝酸钾在530℃左右还是稳定的,在650~750℃时会分解生成雾状亚硝酸钾和氧气,在750℃以上反应生成的亚硝酸钾进一步分解成氮氧化物。

工业硝酸钾一般在400℃左右时分解放出氧,并转变成亚硝酸钾,继续加热则生成氧化钾。纯硝酸钾在高温下非常稳定,虽然在650~750℃和750℃以上会发生分解反应,但不会发生链式爆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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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氯酸钾

氯酸钾,化学式KClO3,常温稳定,400℃以上会分解释放出氧气,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这就是说,氯酸钾是一种很敏感的炸响剂,如果混有一定的杂质,即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能发生爆炸,当然遇到浓硫酸就更不用说了。氯酸钾在与可燃物接触后冲击感度和摩擦感度极高(可达100%),且因为其本身是爆炸导体,具有易自燃自爆的危险性,对机械振动及其敏感,轻微摩擦或撞击就会起火爆炸,尤其是与硫黄混合后,产生自发性燃烧和爆炸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不管是生产、运输、还是燃放过程都极其危险。

除此之外,与碳、磷及有机物或可燃物混合受到撞击时,都很容易造成燃烧和爆炸。

4、高氯酸铵

高氯酸铵,也称过氯酸铵,化学式NH4ClO4,分解温度400℃,有吸湿性,在干空气中稳定,在湿空气中分解,与水作用而产生氢,常用于制造炸药、烟火。

高氯酸铵分解可以产生大量的气体,受剧热或猛烈撞击能引起爆炸;与有机物或可燃物研磨也会发生爆炸,生成氮气、氯气和水等;曾用作火箭推进剂,高氯酸铵炸药的配合剂;也用于制造烟火、人工防冰雹的药剂、分析试剂等。遇有机物、还原剂、硫、磷等易燃物及金属粉末可燃;燃烧产生有毒氮氧化物和氯化物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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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氧化二异丙苯

过氧化二异丙苯(DCP),又名过氧化二枯茗,俗称“工业味精”,是天然胶、合成胶、聚乙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优良的引发剂和交联剂。DCP 具有易燃性、强氧化性;遇热、明火或与酸、碱接触会产生剧烈反应造成爆炸;同时还可以与还原剂、促进剂、有机物、可燃物等发生反应,产生爆炸。

DCP具有很高的商用价值,但对生产、运输、储存或处置的要求较高,一旦操作失误,极易放出大量热,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DCP十分不稳定,其分解起始放热温度很低,并具有较高的分解热,当与酸、碱等污染物接触时其热稳定性会变得更差,且由于DCP生产过程中涉及的CHP、DCP等有机过氧化物分子中都存在弱键合的O-O键,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发生自由基或离子分解,具有很高的反应活性。因此,当CHP/DCP遇热、明火,或与酸、碱、还原剂、促进剂、有机物、可燃物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易制爆”泄露的处置实例

在日常的试验中,"易制爆"少量泄露通常不会有太大的风险,但是在工业生产中,一旦泄露,危害就大得多了,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很有可能出现燃烧、爆炸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那么具体如何处置,可以看一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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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相关规定

“易制爆”化学品由于其易于燃烧、爆炸的特殊性质,在生产、经营、存储、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等众多环节都会受到安监、公安、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比如我们下面将要说的仓储和运输。

仓库

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有自己的专用仓库,当然,仓库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要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和养护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除此之外,一些化学性质相抵触,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也不能在同一个仓库内存储。为了保证安全,这些“易制爆”化学品在进入仓库后应该采取合适的养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当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同时,仓库的温度,湿度控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视调整。

运输

运输上的,相关“易制爆”产品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改)、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企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方案》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易制爆”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刑法》中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处3至7年有期徒刑。

《治安处罚法》

《治安处罚法》第30条、3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或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以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给予5至15日的拘留。

行政法规

除了《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外,还有一些辅助性行政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的第二款,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8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资料来源,元素商城、试剂耗材网www.b2sta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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