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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陵博物馆章程

2024-06-14 16: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明孝陵博物馆,英文名称为Legend Ming Tomb Museum。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四方城1号。

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是自收自支。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中山陵园管理局。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的宗旨是致力于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的宣传与保护、研究与展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激发公众的兴趣与热爱,关注现实、关注社会、关注未来,以人为本,向公众提供最佳文化服务及文化体验。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宣传历史文化遗产知识、提高社会对明孝陵的保护意识。

(二)负责手机、整理有关明孝陵、朱元璋、南京明文化的史料,举办陈列展览,出版史料书刊,组织文化研学活动,发挥社会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负责深入挖掘明文化的深厚内涵,多层次开展有关明孝陵、朱元璋、明文化的学术研究,策划举办各类文化遗产和艺术展览,逐步扩大孝陵博物馆的国际国内知名度。

(四)在文物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出土、征集和陈列展示文物的妥善保管。

(五)对博物馆相关学科、藏品等进行科学研究,组织学术研讨,设立科研课题,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科研成果,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和交流;

(六)负责积极开展同世界遗产国家保护组织及国内世界遗产地的技术、人员培训交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展示南京深厚的文化底蕴,促进南京的城市文化建设和旅游建设发展。

(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研学、文化体验活动,开发具有本馆、本地特色的文创产品,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八)加强网络资源体系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本馆网络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等资源宣传历史文化,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公共文化信息;

(九)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体系,做好全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十)承担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馆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中山陵园管理局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中山陵园管理局委派代表2名、馆长1名、职工代表1名、社会人士3名,其他人士2名。

第十三条 理事人选的产生方式为:

(一)中山陵园管理局委派的理事由文物处处长兼任;

(二)本馆馆长和党总支书记作为管理层代表,为当然理事馆长

(三)职工代表的理事由本馆职代会选举产生。

(四)社会人士的理事由中山陵园管理局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馆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馆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提出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审议并聘任荣誉理事;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中山陵园管理局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资历和良好声望,无不良信誉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根据本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根据理事会分工,每位理事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工作提案;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理事出现的空缺,主要以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中山陵园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由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本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中山陵园管理局委派,由中山陵园管理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三十六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中山陵园管理局全面管控。

第四十条本馆执行按照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中山陵园管理局统一要求,接受中山陵园管理局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中山陵园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本馆的年度报告;

(三)本馆的管理制度;

(四)本章程的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主办单位中山陵园管理局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中山陵园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山陵园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明孝陵博物馆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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