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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流氓罪,上世纪八十年代,流氓罪有多严

2024-07-16 11: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流氓”这一个词是特有名词,也是中国独创,指的是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一类人,在今天看来这只不过是道德问题,但在80年代初期这可以触犯法律底线的一个问题。《汉语大词典》对“流氓”一词作如下解释:一是本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著名的严打运动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流氓罪是这样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例如西安的马燕秦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放荡。1983年“严打”开始,早已了解她舞会组织情况以及复杂两性关系的公安部门,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300多人,最后,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而另外几名被指控而不承认与她有性关系的人,以及晚会的乐队指挥,则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则数不胜数。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

那个年代,不管你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国家领导人的子女,只要犯了流氓罪,一律从严从快查办。

流氓罪这种奇怪定义的罪到底是个什么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流氓活动罪(简称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流氓活动虽然往往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但它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流氓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中列举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是其中比较常见的形式。按照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等等。

侮辱妇女一般是指: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结伙、持械追逐、堵截妇女的;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造成轻伤的;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等

其他流氓活动,是指以上3种形式所不能包括的流氓犯罪行为: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或者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包括聚众奸宿)危害严重的主犯、教唆犯;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影响恶劣的等等。 由于流氓罪的表现形式很多,侵犯的客体也较复杂,人民法院在区分流氓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有时掌握不准,界限不清,容易把某些已经构成流氓罪的行为当作一般流氓行为处理,也容易把一般流氓行为当做流氓罪判处。特别是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的内容在认识上很不一致,因而定罪不准的现象更易发生。

这个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这个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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