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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进斗金”背后的代价!

2024-06-29 1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日进斗金”背后的代价!

牡丹江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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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14: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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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要租用你的银行卡

承诺每转一笔账,就按比例返佣

或用数千元直接购买你的银行卡

你怎么选择?

如果有人要租用你的电话卡

每小时给你“200-500”元租金

或直接花高价购买你的电话卡

你心动吗?

如果有人让你动动手指群发短信

便可获得0.5元每条的报酬

你发还是不发?

注意了,以上行为均为“帮信”犯罪

倘若你心动并行动

那么就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为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今天,“熊猫反诈”公布三起涉“两卡”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01

“生财之道”:高中生自毁前程

宜宾某校高中生徐某(化名),通过“飞机”APP认识了一名陌生人。在聊天中,对方热情地向其传授用两部手机就能发财的“生财之道”,并承诺只要能找来电话卡,便以每小时2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

接受过学校反诈宣传的徐某,在明知对方可能用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选择了铤而走险。

随后,徐某发展同学陈某,社会青年崔某、张某(均为化名)等人四处收集电话卡共计100余张,再由徐某用手机“蝙蝠”APP与上线分工合作,架设简易“GOIP”(手机口),将境外诈骗电话来电显示转换为国内号码,致使多名群众上当受骗。

10月30日,宜宾筠连警方经过细致摸排,成功将徐某、陈某等4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兼职躺赚”:上班族锒铛入狱

小王(化名)是一个上班族,由于工资经常“入不敷出”,便想寻找一份兼职补贴开销。11月初,其在同城网站上寻找兼职时,发现了一则招聘“线下资金周转代理”的广告,便联系了发布该招聘信息的林某(化名)。

林某告知小王,“兼职”工作非常简单,只需将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租借给他用于取现,并且每取一笔即可获得1000元报酬。见此,明知出售、出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的小王有点犹豫,但最终还是被高额报酬冲昏了头脑。随即,他将自己7张闲置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取现。

几天后,宜宾筠连警方在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小王的银行卡涉嫌为境外诈骗分子“洗钱”,经循线追踪,一举将小王、林某及“车手”谢某(化名)等人抓获。

目前,因小王、林某、谢某3人因涉嫌“帮信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心存侥幸”:待业青年入歧途

李某(化名)是一名待业青年,最近在找工作时,发现网上有人正在招聘“信息员”,工作的内容也非常简单,只需帮忙发送短信广告信息,每条就能赚0.5元。

见此,李某立即添加了招聘“客服”的微信,结果发现对方要求发送的信息内容全是含有不明链接的“游戏广告”“兼职”“贷款”等涉诈信息。经过一番思考,其在明知是违法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想着反正收到信息的人也和自己一样不会理会,只要有钱赚就行,随后便立即按对方指示进行群发。

“工作”两天后,李某发现自己的电话卡突然无法正常使用了,到营业厅询问后才得知,因其发送涉诈短信,电话卡已被强制关停。随后,宜宾筠连警方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重要提醒

“帮信”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帮信罪”到底是什么?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提供或操作“GOIP”“手机口”“VOIP”等,为电诈团伙搭建语音中转设备;

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

另外,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除法律处罚外,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通信惩戒:通信运营商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用户,实施每家电信运营商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熊猫反诈”温馨提醒

买卖“两卡”危害深,莫因小利误终身。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社交账号等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内容来源 /宜宾市反诈中心

来源:熊猫反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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