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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规范

2024-07-13 17: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6)开展全新的自动驾驶功能或大规模的道路测试时,测试机构应制订相应的道路测试计划,并报告当地警方、市政/交通运输部门,以便各方了解测试车辆的功能、测试道路的现行交通状况和可能的道路施工安排等。道路测试计划应包括测试时间和地点、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拟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7)发生交通事故后,测试机构和测试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法》第72条的规定,立刻停止驾驶,救援受伤人员,采取道路预警措施,并向警方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测试机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在采取纠正措施前,应停止开展同类的道路测试工作。

1.2 对参与实验的驾驶人资质要求

为确保测试安全,日本警察厅对参与实验的驾驶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1)持有测试车辆对应类别的驾驶执照,具备多年驾驶经验。

(2)在实验场地上实际驾驶过测试车辆,熟悉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原理和特点,娴熟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驾驶操作要领。

(3)清楚知晓并签字确认,若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承担《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驾驶责任和义务。

(4)必须乘坐在测试车辆的驾驶位上,并始终观察和监视周围道路交通情况以及车辆状态,在发生系统软/硬件故障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手动操作,确保驾驶安全且不危害他人。

(5)在交通量少、视野开阔的路段(即紧急操作的可能性较低的情况下),允许驾驶人把手放在扶手或膝盖上保持放松姿势,但在视野不开阔或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即紧急操作的可能性较高的情况下),驾驶人应当握住方向盘等操作装置,或把手放在贴近操作装置的位置,以便能够迅速进行操作。

1.3 对测试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

日本警察厅要求测试机构首先应在实验场地内测试,然后才能在公共道路上开展测试。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

(1)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安保基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2)在实验场地内开展充分细致的测试驾驶,确保自动驾驶状态下的测试车辆能够安全行驶。实验场地包括:测试机构自有的专用测试道路;汽车专用赛道;汽车安全驾驶中心安全驾驶中央培训所;汽车产业专业研究机构和指定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封闭测试场地等。

(3)车身上标示“正在进行自动驾驶系统测试”的字样。

(4)安装行驶记录仪和交通事故数据记录仪等装置,用于记录行驶过程中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交通情况,收集包括车辆运行状态信息在内的各种传感器数据和工作状态。

(5)自动驾驶系统应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驾驶人能够进行手动驾驶操作。当自动驾驶系统发生故障或超出自动驾驶功能限制时,测试车辆应留出充裕的时间,通过声音提示驾驶人进入手动驾驶模式。

(6)在自动驾驶和手动驾驶模式间切换时,应对车辆操作进行恰当的授权,如自动驾驶模式开启或结束时,通过鸣响警示音进行提示。

(7)测试机构应根据《网络安全基本法》的规定,切实采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动驾驶系统安全,防止网络非法入侵。

(8)自动驾驶系统软件升级(包括已通过道路测试确认了安全性的自动驾驶系统上新增功能),均应重新在实验道路上进行测试,确认系统软件安全可靠后,才可进行道路测试。

2日本警察厅《远程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许可处理基准》

鉴于目前《道路交通国际公约》和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了“汽车需要有驾驶人驾驶”,而未来全自动驾驶汽车“既无驾驶人又无需掌控方向盘”,日本警察厅为推动远程自动驾驶系统实用化技术的开发,颁布了《远程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许可处理基准》,将远程监控员定位为远程存在、承担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上规定义务和责任的驾驶人。日本警察厅将修订各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交通规则,计划2017年底受理测试机构的许可申请。

2.1 审查标准

申请的测试机构(实施主体):对申请的测试道路反复调查,观察和掌握沿线行人突然穿行等实际可能发生的交通事件;确认测试车辆能够安全地在道路上行驶。

申请的测试场地和测试时间:选择无线通信不会中断的场所进行测试;避开明显影响公众正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段;原则上试验从最初1辆开始逐辆增加。

申请提交的安全措施:测试车辆正面、侧面和背面应贴有正在试验的标识;制订应对紧急状况的制度和安全实施计划。

申请的测试车辆和远程自动驾驶系统:测试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安保基准》;远程监控员可以正确操控所有测试车辆的制动功能;远程监控员可通过电子屏幕及音视频,掌握测试车辆周围状况和行驶方向的状况;当无线通信应答超时不响应时,测试车辆应当自动停止行驶;在必要情况下,远程监控员可以与车内人员通话。

申请的远程监控员:应当持有与测试车型相符的驾驶执照;远程监控员清楚知晓作为事实上的车辆驾驶人所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审查流程:测试机构向测试道路所在行政辖区的警察局提交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警察局将指派相关警员(原则上是从事驾驶证考试的考官)乘坐测试车辆进行道路行驶测试,由1名远程监控员操纵所申请测试的远程自动驾驶系统(该远程监控员应当在申请人员名单内)。该警员对测试车辆能否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由警察局长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测试道路使用许可文件。对于测试道路跨行政区域的,则需要获得各行政辖区警察局长的许可文件。

2.2 许可实施条件

实施场所和实施时间:严格按照申请的时间、路段及行驶要求进行测试;只允许使用申请的测试车辆和远程自动驾驶系统;不允许所申请的远程监控员以外的人员使用远程自动驾驶系统操纵测试车辆;只允许利用远程驾驶系统操纵测试车辆行驶(除驾驶人坐在测试车辆驾驶位上);同一测试车辆只允许1名远程监控员进行操纵;在开展测试前,测试机构应事前向当地居民宣传和说明测试内容。

行驶要求:远程监控员的驾驶证副本和测试道路使用许可文件副本应放置于测试车辆内;不得有任何妨碍远程监控员视野和动作的物体/装置;测试期间远程监控员应始终保持监视状态;行驶速度应低于普遍车辆的安全停车距离对应的速度;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测试机构应及时向警方报警并停止测试,将测试车辆记录的视频、音频资料、远程监控员的视频、音频资料和通讯日志等信息递交警方。

(文/孙正良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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