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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编写的剧本著作权归谁所有?

2024-07-08 03: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子都影视打算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这几家公司,但由于子都公司和编剧二明老师当初委托创作剧本的时候并没有约定该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所以这些侵权人侵犯的到底是谁的权利,子都公司和编剧二明老师有些混乱。找到律师咨询此事,律师给做出了解答:

首先,该电影的剧本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剧本的著作权是属于二明老师的)

关于音像出版社的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所以,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音像出版社出版电影DVD的行为属于对电影作品的利用,侵犯的是子都影视公司的著作权。并没有侵犯二明老师的权利。

关于动漫制作公司的侵权

电影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表明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由演绎作品和原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并且在这个共同控制的关系中,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将电影作品改编成其他艺术形式,应当同时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所以,动漫公司擅自绘制漫画,侵犯的是子都公司和编剧二明两者的权利。

关于网络公司的侵权

该公司用方言的方式替换掉原有电影作品中的配音,其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的对电影作品的改编和使用,侵犯的是电影公司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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