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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按照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2013]26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常熟实际,对自主创业人员实施创业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 创业补贴享受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自主创业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本市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2、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3、本市户籍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4、本市户籍持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在常高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创业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须初次创业,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通过自办实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须在2012年1月1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所办实体正常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稳定经营并正常纳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书面证明材料); 3、申请人须参加常熟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创业培训(SIYB),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创业补贴标准 对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 四、创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至本人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填写《常熟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同时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军人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8.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书面证明材料;9.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0.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社区(行政村)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户籍所在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社区(村)有关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不少于3次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并如实填表签名。镇(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复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三)发放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后的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并将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拨付至其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项 (一)自主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先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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