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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熟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08 14: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按照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2013]26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常熟实际,对自主创业人员实施创业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   创业补贴享受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自主创业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本市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2、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3、本市户籍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4、本市户籍持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在常高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创业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须初次创业,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通过自办实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须在2012年1月1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所办实体正常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稳定经营并正常纳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书面证明材料);

3、申请人须参加常熟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创业培训(SIYB),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创业补贴标准

    对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

    四、创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至本人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填写《常熟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同时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军人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8.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书面证明材料;9.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0.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社区(行政村)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户籍所在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社区(村)有关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不少于3次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并如实填表签名。镇(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复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三)发放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后的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并将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拨付至其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项

(一)自主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先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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