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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不相同也可构成侵权

2023-07-06 21: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杨清宇

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法设置等同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通过规避字面侵权,抄袭专利技术而获得非正当利益,而将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非实质性变动的情形认定为侵权,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等同原则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等同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案例一:

在宜兴市连铸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东风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特征“显气孔率不大于10%”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显气孔率为12.9%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1、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在描述显气孔率数值范围时使用了“不大于10%”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数值范围限定,且说明书实施例中明确记载本发明制取的莫来石铸口砖的三个样品数据的显气孔率分别为6%、2%、4%,应当认为,只有显气孔率不大于10%的莫来石铸口砖才能实现涉案专利所述的技术效果。2、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气孔率不大于10%的莫来石铸口砖与显气孔率为12.9%的莫来石铸口砖不仅在显气孔率数值上存在明显不同,由此会导致产品的抗热震性、强度、导热率等有显著差异,显气孔率为12.9%的莫来石铸口砖虽然强度和导热率会差一些,但是抗热震性会大幅度提高,二者的技术效果明显不同。

案例二:

在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隆森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权利要求1的特征“底侧板与横梁通过卡头和卡槽的配合连接。”涉案侵权产品没有卡槽,花箱侧板与设置在侧边上端的横梁通过螺钉连接。

法院认定:设置卡槽和卡头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是连接作用,与螺钉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卡槽连接和螺钉连接均为固定连接方式,其目的在于使连接物之间的结构牢固,具有相同的作用和同等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做到的等同替代。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进行等同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具有与授权专利相应特征相等同的特征,必须从手段、功能、技术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比较。

因此,在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面对两个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时,首先确定不构成字面侵权的特征,分析该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效果,进一步分析为了实现相同的作用和效果,从专利的技术方案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这个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这个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而技术特征的作用、效果,效果往往是可以通过客观证明予以说明的。

上述两个案例,在案例一中,法院以“显气孔率不大于10%与显气孔率为12.9%这两个技术特征”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而认定二者不构成等同侵权。在案例二中,卡头和卡槽的连接结构和螺钉连接的结构明显不同,但是法院以二者目的相同,且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做到的等同替代而支持原告的等同主张。因此,在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二者的作用、效果是否相同会对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限制

由于等同原则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一定的延伸,那么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将减弱,而禁止反悔原则也是在维持了这样一个平衡,将等同原则限定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以确保权利要求的公众告示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孙守辉与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将牙膏袋经一较大开口从一长条形开口抽出从而挤出牙膏”是被控侵权产品与孙守辉专利共同的技术原理,但是实现这一原理存在多种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在一长方形框架内设置两个斜对页片的方式实现,孙守辉专利则是直接以梯形框架的方式实现。但是,孙守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表明“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孙守辉的该项陈述认定“梯形端面框架体”是孙守辉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维持孙守辉专利权有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孙守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本案中对孙守辉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对孙守辉专利的第1项技术特征即“梯形端面的框架体”做严格解释。被控侵权产品的外框架体为卡通鱼形,内框架为长方形,端面均不是梯形,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的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B与孙守辉专利第1项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上述案例中,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对权利要求的特征进行了限缩性解释,明确表明“梯形端面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最终法院也是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不构成等同。反映了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侵权的限制。这样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确权程序和维权程序中作出不同的解释,对公众不公平。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和确权程序二者密不可分。

实践中,当两个程序并行时,如果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不恰当的限缩性解释,而专利复审委又依据该限缩解释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那么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该特征的等同侵权的主张将会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而不被认可。必须要对技术方案及主张进行综合考虑,特别是在无效程序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特征进行解释时,必须要考虑到是否影响到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的主张,而不能顾此失彼。当然,有时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无法避免,然而,这也是专利法设置禁止反悔原则所要维持的在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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