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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丈夫已经被吊销驾照, 却依然将名下车辆交由对方驾驶, 最终导致交通事故, 那妻子需要承担责任吗? ![]() ![]()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1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官某驾驶登记在妻子袁某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张某醉酒后驾驶车电动车相刮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官某和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袁某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官某在垫付20000元赔偿款后,不愿再赔偿任何费用。张某遂一纸诉状将官某、袁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尤其是车主袁某,总觉得自己很冤枉,不应该被起诉到法院。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中致害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同时,袁某作为实际车主和驾驶人官某的妻子,在明知官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汽车交由官某驾驶,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承担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酌定袁某承担30%的责任,官某承担70%的责任。 ![]()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证的人驾驶。 出借车辆时,车主应尽到检查车辆、核实驾驶人驾驶资格等注意义务,千万不能碍于一时情面将车辆随意出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作者:伍梦霞 王丹) 往 期 推 荐 · 桃源法院:诉前调解助22名农民收回11万余元售粮款 · 男子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法院判了! · 从银行贷款后,能将这笔钱再转贷给别人吗? · 桃源最新一批失信人名单,有你认识的吗? · 转错账能否抵作还钱?法院:一码归一码! · 签署了《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 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吗? ✦ 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将车交由无证人员驾驶,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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