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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游”变“四日游”?市民投诉旅行团“迟到早退”

2024-07-10 05: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五日游”变“四日游”?市民投诉旅行团“迟到早退”(主题)

文旅部门:报团时请仔细查看合同,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付费(副题)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闫晓峰

■ “五日游”真正游的时间仅有不到4天。近日,成都市民赖先生对自己和老伴此前的一段跟团出游经历感到不满。赖先生表示,他和老伴2月16日报了一个2月20日到2月24日的厦门“五日游”,但出发时已经是20日晚,到达厦门时已经是21日凌晨,“还没出发就少了一天”。

■ 对于赖先生的情况,有业内人士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所谓“某某地方几日游”中,实际上旅游者在当地游玩时间确会减少两天,因为这两天是出发和返程的时间,旅行社一般不会安排具体游玩行程。

■ 文旅部门表示,目前已收到赖先生对于该趟“厦门五日游”旅程的不满投诉,正在跟涉事双方进行沟通解决,提醒广大旅行爱好者在报团旅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付费。

■ 律师提醒,旅行社在招揽业务时提出的“七日游”“五日游”等,在法律上倾向于视为“要约邀请”,若旅游者实际体验认为旅行社违约,可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维权。律师也提醒消费者,在出行前一定要注意合同约定与宣传承诺是否一致。

市民

报团旅行遇“迟到早退”

“五日游”实际不到4天

十来天前,70多岁的赖先生和妻子一起,报了一个厦门五日游的旅行团,但还没有出发,就发现五日游实际上只有四天。“之前我俩就打算去厦门玩,刚好看到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个五日游的旅行团,我们就在九兴大道分社报了名。”赖先生说,“2月16日,我们两人共交了3798元的旅行费用,签了合同,准备4天后出发。”

签完合同第二天,旅行社告知了赖先生夫妻俩出行航班时间。“当时旅行社跟我们说20日晚上8点45分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飞往厦门,凌晨一点多才能到达目的地。”赖先生表示,“我觉得这个行程安排不合理,也达不到5日游的时间长度。”

虽然出游时间没能让赖先生完全满意,但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跟团旅行。据赖先生此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显示,在行程开始前3日到1日,解除合同退团的游客会由旅行社扣除旅游费用40%的违约金。“但合同里对于20日出发的准确时间并没有明确说明,系签订合同之后,才被告知准确航班时间。”赖先生说。

21日凌晨1点多到达目的地。“前两天是跟着导游,根据出发前的行程单去各个景点游玩,第三天自由活动,而第四天下午原本计划的是4点40从厦门返程,结果又提前到了下午一点,所以总的旅游时间也就4天不到,比旅行社宣称的五日游少了一天多。“虽然行程单上的景点都去了,但我们自行游玩的时间却相当于少了一天,我认为这样的‘五日游’不合理。”

回应

销售人员工作疏忽

合同未注明往返航班时间

3月6日,记者从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九兴大道分社了解到,在出团前旅行社并未收到客人反馈表示不认可出发的航班时间。该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2月16日我们与赖先生签订合同之后,第二天就给赖先生发了出团通知书,通知书内有明确标明航班时间。”

据了解,当前九兴大道分社组织的成团旅行大概一天一个团,出发时间基本都在晚上。“这是我们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提前定好的,因为团票不像个人买票,团票要考虑到航班是否有足够空位,价格是否经济实惠等。”

针对赖先生称所签订的合同内并未注明准确出发和返程的航班时间,记者翻看合同之后发现,合同对于行程时间安排描述如下:“出发时间2023年02月20日——时,结束时间2023年2月24日——时;共五天,饭店住宿4夜”。往返当日具体时间未明确标注。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此事系销售员工作中的一个疏忽,没有在合同内注明具体时间。

至于返程时间提前,该工作人员表示,是因为当日原定航班取消。“赖先生当时跟我们反映游玩时间不够,我们也跟他说只要他愿意,可以将他们夫妻俩的机票改签到第二天,只是多一天的住宿费,由于不在合同范围内,需要他们自费,但他未同意,最后还是跟团返回。”对此,赖先生也表示确有此事,考虑到自身年纪较大,脱离旅行团可能不方便,才跟随旅行团返回。

业内

“某日游”默认含往返时间

游客报名时可提出提前出发

据了解,所谓的“厦门五日游”其实指的是将往返两天都计算在内的一次5天4晚的旅行,旅行社在与赖先生签订合同时,也在合同内标明未满24小时按一天时间计算。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导游小崔告诉记者,一般旅行社所谓的“某某地方几日游”,都包含了往返各一天的自由活动时间,旅行社给旅游者买的保险也是从出发那天生效,实际游玩时间基本无法达到5个“24小时”。

此外,记者从成都另一家旅行社了解到,一般情况下,所谓的“五日游”“七日游”其实掐头去尾,真正游玩的时间并不足五天、七天。该旅行社工作人员介绍道:“第一天去和最后一天返回,旅行社一般都不会安排行程,到达之后和返程之前的那段时间由旅游者自行支配。”

“如果旅游者想要乘坐早一点的班次去目的地,可在报名时提前提出,旅行社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者出发时间。”该工作人员表示。

另有受访旅游行业人士表示,业内的“某日游”确实包含往返时间,但其所在的旅行社在安排出行时,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出现,往往会选择在首日较早的航班出发,让游客到达目的地后能有一定自由行程时间,在末日则尽量选择比较晚的航班。

律师

“某日游”视为“要约邀请”

出行前游客应仔细查看合同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衍律师认为,旅行社招揽业务时提出的“七日游”“五日游”等,在法律上倾向于视为“要约邀请”,换言之,就是一种为了达成交易吸引交易潜在对象的宣传语,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应当以合同为基础,如旅游景点是否到齐、服务是否完全履行等。

周衍表示,旅行社在缔结合同之前,无论是销售人员宣传的内容,还是旅行手册中的内容,或者是其宣传广告中的内容,和实际签订合同之后的内容有比较大的反差,都可以视为涉嫌虚假宣传,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针对上述问题,无论旅行社如何宣传,最终都会落到签订的合同中,合同对于旅游的时间、内容,都应有具体的体现,旅游者在签合同的时候,也应该认真看,如有质疑,旅游者应该在签订之前提出。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者具体的行程安排,在旅游者对行程安排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即表示旅游者认可旅行社提出的“五日游”等产品中实际包含往返各一天的事实。所以作为旅行社,在对外宣传时将往返两天算进旅行时间并无不妥,只要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对旅游者进行说明告知即可。

对此,成都高新区文旅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收到赖先生对于“厦门五日游”该趟旅程的不满投诉,正在跟涉事双方进行沟通。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旅行爱好者在报团旅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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