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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行人受伤,法院判了!

2024-07-16 23: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近日,有一女子步行途中,

从街道一施工工地经过,

结果直接摔入坑中。

对此,施工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且看衡南法院今日案例。

01

案情简介

法院查明:2022年2月,原告张某从外面谈业务步行回单位。原告发现,途中街道有一道路施工,靠公路沿线被挖了近2m深、约70cm宽的坑道。原告在跨越坑道时,不慎摔倒至坑道里,被人解救并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入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外伤)。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住院、门诊、自购药的医疗费共计62,434.38元,原告伤势经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所涉事故路段污水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有明显安全标识,也未采取设立围栏等安全措施。

02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60%,即199,540.24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因此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是否能跨过坑道应当具有准确的预判,张某明知道路正在施工,附近公路被挖有很深的坑,而其仍选择从坑道上跨过,故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60%的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较为适宜。

实践中,因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行人受伤的事故非常多。对此,法官建议,一方面,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围挡或标语等警示标志,同时在施工完毕后也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破损路面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行人、车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稿:尹艳群

原标题:《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行人受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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