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痕鉴定:让证据疑团柳暗花明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方文山字迹 文痕鉴定:让证据疑团柳暗花明

文痕鉴定:让证据疑团柳暗花明

2023-12-14 02: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文痕司法鉴定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确认犯罪主体、调整侦查方向、寻找犯罪证据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与各种刑事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涉及文痕司法鉴定的案件愈来愈多,有些案件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去伪存真,证实犯罪。本期“智慧检务”聚焦文痕司法鉴定技术,展现三地检察院有关笔迹分析运用、文痕鉴定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敬请关注。

用笔迹分析为嫌疑人“画像”

秦晔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正在分析笔迹特征。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笔迹进行比较鉴别,其任务是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而笔迹分析则是在笔迹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心理学、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分析书写人的性格特征,书写人的心理状态等。司法实践中,笔迹分析不宜直接用于案件分析,需要同已掌握案情进行比对认证,才可以用于线索分析与研判。它对完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查明事实真相具有重要作用。

通常情况下,笔迹分析需要一定数量的正常书写字迹,10页纸以上的书写材料分析的效果最为理想,因为,书写完该数量的字迹,才能较为充分地体现书写人的情绪、性格。另外,笔迹分析的书写材料需要涉及书写人的工作、家庭、个人经历等内容,这样才能通过笔迹特征的变化,进而捕捉线索信息。为进一步阐述笔迹分析在案件中的作用,下面列举两个职务犯罪案例,详细展示笔迹分析在办案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案例一:分析书写特征找到隐匿赃款。在某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已收集嫌疑人自书材料17份129页,其中5份书写材料10页以上。内容涉及嫌疑人工作情况、家庭婚姻情况、涉案情节辩解和对腐败的认识等。整体而言,系正常书写,没有伪装迹象,符合笔迹分析的要件。通过观察,技术人员发现如下规律:一是整体章法上,页面字迹上半部分偏左,下半部分偏右;二是字迹特征上,字体偏小、左倾、字间距从行头至行尾逐渐变小、行间距整体偏大、行势走向略微下斜;三是单个字迹形态上呈现梯形结构,刚性笔画较多。通过上述观察,技术人员结合经验,并采纳心理学专家、侦查人员的建议,整理如下分析意见:

第一,整体章法特征表明,嫌疑人的性格可能包含这些要素:缺乏魄力、度量小;做事不敢承担责任,有奉承巴结的潜意识;过于消极避让,对人对己容易失去信心;做事能够隐忍不发,以退为进等。

第二,字迹形态特征表明,嫌疑人性格中可能包含如下要素:有持久的耐力、敏锐的观察力,善于分析,做事周密严谨;性格偏于内向,内心常有无意识的恐惧不安;缺乏自我克制,自我膨胀欲望强,内心较空虚;有较好的社会适应性,但却悲观消极。

第三,单字形态特征表明,嫌疑人性格中可能包含过于虚伪,甚至有些哗众取宠的要素。

将上述分析意见与已掌握的案情进行比对,形成如下印证:

一是嫌疑人幼年丧母,继母强势,该经历容易形成嫌疑人度量小、做事能够隐忍不发、以退为进的性格,与笔迹分析的结果相印证;二是嫌疑人当官后极力标榜对其继母的孝顺,但调查得知嫌疑人对其继母及继母所生兄弟十分冷淡,印证了笔迹分析中提及的虚伪、哗众取宠的性格。嫌疑人其他性格同调查情况比对后,也有部分得到了印证。由此,笔迹分析对办案起到了以下作用:

辨明侦查方向。嫌疑人在某县当领导期间大搞城建工程,行受贿举报数量很多,但指向性都不强,一时很难确定侦查方向。如前所述,嫌疑人具有做事不敢承担责任,有奉承巴结的潜意识,同时又带有过于消极避让,对人对己容易失去信心的性格特征。于是,侦查人员将调查重点转到表面上与嫌疑人没有交往,但又与某些官员有关联的承包商,结果迅速查证了大量行受贿事实,并发现了多条办案线索。

确定赃款去向。本案中,由于嫌疑人的极力抗拒交代,受贿赃款的去向一直没有查明。为查找隐匿赃款,侦查人员将调查范围扩大至其家人、亲属、朋友、特定关系人,均无收获。于是,办案组借助笔迹分析结果进行研判发现了新的线索。如前所述,嫌疑人性格多疑,做事周密,婚姻家庭不美满,自控能力差,心理上存有一定的空虚感,很可能需要寻求心理上的安全感,因此,他有可能对给他提供心理慰藉的人有特殊依赖感。据此分析,侦查人员重新排查嫌疑人的日常交往人员,发现某高校心理学讲师刘某与嫌疑人有过交往。经调查得知,刘某系业内较为出名的心理咨询师,曾经给嫌疑人做过心理咨询。于是,办案组对刘某名下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大量资金,且在一个月内存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此资金就是嫌疑人隐匿的赃款。可见,此案若不是对基于笔迹分析对嫌疑人性格予以研判,是很难将调查对象定位到刘某的。因为,刘某并非嫌疑人亲朋故旧,显示的交往记录不多,也不是特定关系人。但嫌疑人对刘某的信任程度明显超越对其家人的信任,此类情况同正常逻辑分析的情形相去甚远。正是通过笔迹分析发现嫌疑人心理上存在的问题,才最终将调查对象转向刘某,进而找到隐匿的赃款。

案例二:书写习惯漏出编造痕迹。实践中,技术人员有时借助技术设备实时关注嫌疑人的书写过程,获取的信息量会更多,笔迹分析运用的效果也会更好。

在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鉴于王某有书写材料的习惯,于是技术人员在监控中观察王某书写材料的过程,对王某书写速度、停顿时间逐一记录,并将王某送交的书写材料和丢弃的书写材料逐一对比,重点查找其笔迹中反映出的情绪波动点。最终整理发现,王某在书写家庭情况时笔迹工整、行距紧凑、书写流畅、停顿极少、字迹略大。通过笔迹分析后可推断,王某对家庭较为重视,夫妻感情较好。后经调查,此情况属实。因此,侦查人员在后续讯问中,明显增加了与家庭相关的谈话内容,以此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外,王某在书写有关辩解其涉案事项时,多有停顿,并反复翻阅前面材料,技术人员对比王某各份书写材料时发现,书写辩解事项的字迹中,某些语句字迹偏小,下斜趋势明显。于是,办案组将此类字迹从各份自书材料中标记并汇总,发现汇总后的内容,恰好呈现一套相对完整的编造说辞。本来王某的反侦查意识和技能都较高,故意将编造内容分散到各份材料,极大削弱了编造的痕迹,增强了可信度,但是王某的笔迹特征却出卖了他。可见,此案很好地印证了笔迹可以真实反映书写时的心态波动,而且这种心态波动不易受人的主观影响,由此也进一步佐证了笔迹分析的实用价值。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消失的痕迹”

重庆:检察技术团队精准发力提升办案效能

汤茜

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利用仪器对指印图像进行比对。

“这个签名根本不是我写的”“我不记得在这张借条上签过名”“这份合同我怀疑被对方篡改换页了”“担保合同是先打印合同内容,还是空白纸上先有的印章”……在民商活动或者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些疑难问题,它们总会给检察人员办案带来不小困惑。对此,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团队发挥专业优势,深研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文件形成方式等多种技术门类要点,屡次在助力办案中发挥奇效,为僵局案件打开突破口。

李某福案:名誉受损多年难证

实际工作中,不是每一份待检验检材和样本都整齐地“喂到嘴边”,很多材料都是需要挖掘的,鉴定条件通常都不尽如人意。该团队曾经办理的李某福案,集中了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在样本搜寻中的各种极端情形,非常典型。

2018年4月,李某福所在单位在清理职工档案信息时,发现李某福于2002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Y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遂向其本人核实,李某福认为自己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随即向Y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称其对诉讼过程完全不知情,且从未实施盗窃行为,原判决书有误。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调阅了李某福盗窃罪案卷,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但原诉讼中法律文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于是,办案检察官向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团队求助。

技术团队从接下这起案件开始,就在收集笔迹和指纹样本上遇到较大困难:

笔迹方面,李某福文化程度较低,平时较少写字,能搜集到的可供比对的笔迹样本极少,更为困难的是,此时距离原审判决生效已逾16年,笔迹鉴定中价值相对较高的同期自然样本几乎没有;指纹方面,李某福罹患皮肤疾病,十指长满了疤瘤,经过反复捺印实验仍然难以看清指纹形态,也就无法开展指纹鉴定。

为了挖掘出可供比对的样本材料,鉴定人带着检验仪器设备,长途赶赴李某福所在单位,在人事档案部门配合下从职工档案中翻找,搜集到李某福多年前的毕业生登记册、学生资料表等,并从中筛选出一批可以作为样本的材料,其时间跨度正好覆盖检材的书写时间。通过比对检验,鉴定人排除因笔迹的历时性变化造成的差异,从中找出李某福笔迹中最为稳定的细节特征,通过综合评断,认定检材与样本反映出了截然不同的书写习惯,这就意味着检材和样本不是同一个人书写。

随后,鉴定人在公安部门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帮助下,推测原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可能是李某福的妹夫陈某。如果能提取到陈某的指纹样本,和检材上指印进行同一认定,或许就可以锁定原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然而,陈某已于2017年因病去世,已无法采集其指纹样本。经进一步了解,陈某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在相关案卷中留有他的指纹样本。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鉴定人提取到了卷内遗留的两枚指印,但该指印已出现印油洇散现象,纹线并不十分清晰。鉴定人并未就此放弃,而是用从实验室带来的比对检验设备对图像进行提取处理,指印逐渐清晰,从中找到大量稳定的符合特征,足以作出同一认定。

最终,在突破重重困难下,鉴定人出具了“李某福盗窃案卷宗多份材料中‘李某福’署名笔迹不是李某福亲笔所写,多份材料中‘李某福’署名笔迹处的指印是陈某捺印形成”的鉴定意见书,帮助承办检察官准确还原了原审被告人身份错误的事实。

办理该案的高级工程师文宁感叹道,“鉴定人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困难,努力寻找解决办法,提出收集样本材料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系统检验方法开展检验鉴定,站在案件全局角度为检察官排忧解难。”

周某阳案:贪腐蛀虫终现形

如果说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忠诚履职的办案态度是技术团队的“软件”,那么,专业的仪器设备就堪称办案中必不可少的“硬件”。该技术团队曾经利用VSC8000型文检工作站助力破获周某阳贪污千万元案。

周某阳原本是一名勤恳的公务员,在多年平淡工作中逐渐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利用单位财会制度漏洞动起了歪脑筋。他委托同学为其购买了5支隐形笔,着手实施自己的罪恶计划:他先用隐形笔填写小额报销单,领导用正常笔签批同意报销意见后,隐形笔填写的内容会在数小时内自动消失,这时周某阳再在已消失的文字内容上重新填写报销内容和金额,并用社会上人员虚开的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周某阳采取这种方式报销115笔,共贪污10384755元。

由于该案涉及的财务票据众多,历时多年,涉案当事人均不能回忆清楚案件许多细节,导致无法锁定犯罪事实。当办案人员将涉案的148张费用报销单送到该院司法鉴定中心时,鉴定人一开始在自然光下逐一观察,未发现任何异常。再用高倍显微镜观察,在多波段光源照射下观察,在文件检验工作站上用泛光源、透射光、窄波段强光源等进行检验,也均未发现添加、修改、挖补痕迹,在报销部门、日期、金额等栏目内也没发现潜在字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随后,技术人员想到了VSC8000型文检工作站,这时神奇的一幕出现了:当254nm紫外光源照射到检材上时,报销单上原本肉眼可见的手写字迹下方、报销单空白处、金额栏的阿拉伯数字下方,均浮现出大量清晰的深蓝色字迹,内容与原有可见字迹大相径庭。于是,鉴定人在第34号至第148号费用报销单上报销部门、日期、金额等栏目内发现有潜在字迹。办案人员就此也迅速锁定犯罪事实,及时完善证据链,这些证据都被法院采纳。

重庆市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主任王紫阳说,“加强文检痕检这些技术能力,一刻也不能松懈。重庆市整合三级院检察技术人才和资源,以集约化手段竭力为‘四大检察’提供优质的检察技术产品,力争让一线办案人员有更大的获得感。”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真假签名

吕赛燕 胡静

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通过体视显微镜对笔迹进行观察检验。

近日,一面“依法检察保公正 伸张正义为人民”的锦旗送到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申请人陈某对承办检察官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回到2020年3月,永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一份申诉书,“我没有为别人担保,法院却判决我承担20多万元的担保责任,请求检察官还我公正。”申诉书里所说的情况引起了检察人员的重视。

当时正值企业复工复产进入攻坚阶段,该院立即成立了专案专班,集中精力予以审查。

由于疫情的影响,承办检察官无法与身在上海的申请人陈某见面,通过电话询问,并向永嘉县法院调取卷宗后得知,陈某曾经和父亲(陈某乙)开了一家工艺品公司,后来父子二人因为琐事发生纠纷,陈某便从公司退股,不再参与公司事务,且二人没有再往来。公司之后发生的事情陈某一概不知,直到2019年,永嘉县法院执行局冻结了陈某的银行账号,他才知道,原来2015年陈某乙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居然将他列为担保人。后来,陈某乙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张某的借款,张某于2018年向永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担保责任20余万元。对此,陈某觉得,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担保责任,是很不公平的。

承办检察官经过细致调查、分析,发现该借据上担保人签名与陈某平时的签名有很大差别,该借据上的担保人签名系伪造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申请人陈某提供的证据仅有担保书复印件、其个人签名字据若干,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担保书系伪造,其申诉的理由一时难以认定。

为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联系债权人张某,张某告诉承办人,该借据是陈某乙签了名字之后交给他的,他并不知道是否为陈某亲自签名,张某的陈述进一步印证了承办人的猜想。

随后,检察官通过多种渠道取得陈某乙的联系方式,试图从中取得进一步的证据,但他拒不配合调查,无法获得其有效陈述。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判决由陈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就是2015年担保书上的“陈某”签名,因此本案的关键点也在于,该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而根据张某所说,其并没有亲眼看到陈某在担保书上签名,而陈某乙又对此事三缄其口,且承办人对陈某文化程度、财产状况、个人征信进行多方了解后发现,陈某除了本起民事诉讼外,并无其他不良记录,承办检察官心中对该份笔迹到底是否为陈某所签,疑云越来越大。

为了揭开疑团,承办检察官特地到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与专家进行沟通,笔迹鉴定专家指出,因为本案借条形成时间在2015年,需要一定数量的2015年前后陈某亲笔签署的笔迹样本作为检材,才能进行笔迹鉴定,而且所提供的检材必须来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

时隔多年,如何既能客观又能快速取得陈某同时段的笔迹,承办检察官辗转多地,多处打听,在市院笔迹鉴定专家的指导下,终于查询到陈某在2010年至2019年间在某市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办理过开户手续,在该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护照申领和户口变更手续,由于办理这些手续都需要陈某本人签字,且上述单位均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具有客观公正的条件。于是,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乐清市、温州市龙湾区相关单位调取相关签字材料原件20余份,并予以拍照固定,作为笔迹鉴定样本。

经过紧锣密鼓的取证之后,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终于作出笔迹鉴定,确认该案担保书上的签名非陈某本人所签。

据此,永嘉县检察院就本案向永嘉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证据——担保书系伪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再审。

2020年8月13日,永嘉县法院采纳该院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本案再审。再审过程中,基于本案陈某与陈某乙的特殊关系,陈某愿意承担部分债务,张某与陈某达成和解,陈某撤回再审申请。2020年12月14日,永嘉县法院裁定准许陈某撤回再审请求。

至此,一场以真假签名引发的诉讼监督有了圆满的结局。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