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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7〕10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 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实施创业计划,切实解决劳动力创业资金短缺和周转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完善改进小额创业贷款模式,着力解决创业者创业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水平,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基本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小额创业贷款以支持创业项目为目的,重点支持前景好、效益好的项目,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二)便利性原则 降低小额创业贷款门槛,简化手续,为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实现贷款资金迅速到位,切实促进创业。 (三)普惠性原则 小额创业贷款要广泛面向全体劳动年龄内在莞创业者,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小额创业贷款对象给予贷款贴息,全面支持创业者创业。 三、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人力资源局指导和协调小额创业贷款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贷款对象资格复核,编制资金预算,做好小额创业贷款的具体工作。 (三)各镇街(园区)做好辖区内小额创业贷款政策宣传,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 (四)承办银行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申报受理、审核、贷款发放、计算贴息金额、到期贷款收回、坏账追回等工作。 四、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含本市和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信观念强,信用良好; 2.在本市范围内创办初创企业且有具体经营项目,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初创企业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 3.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4.从未享受我市小额创业贷款贴息; 5.向小额创业贷款承办银行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员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担保,且符合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2点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从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日起至贷款合同签订日。 (三)贷款用途 贷款必须用于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流程 (一)贷款额度 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借款人可根据创业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承办银行通过审核创业项目资金需要、借款人还款能力等,确定批准的贷款金额。 (二)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小额创业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的偿还方式。 (三)贷款利率 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即基准利率+3%)。小额贷款的利率按实际放款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不随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贷款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由承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等),承办银行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局进行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承办银行发放贷款,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对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创业贷款从承办银行受理申请到审批完毕发放贷款,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小额创业贷款申请人需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小额创业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4.承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由承办银行提前公布)。 六、承办银行 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愿意按照本方案规定开展小额创业贷款工作的,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签订合作协议后,均可作为小额创业贷款承办银行。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局于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度小额创业贷款的具体承办银行名单。 七、财政补助 (一)贷款贴息 小额创业贷款的贷款期内,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由市、镇两级财政按给予全额贴息;逾期利息,由借款人负责偿还。 (二)坏账补助 对于承办银行已履行法定追偿程序,但由于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而未能收回的贷款本金,由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未能收回贷款本金的40%给承办银行;未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利息,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 (三)资金分担 上述贷款贴息及坏账补助由市、镇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本市户籍创业者坏账由其户籍所在地分担,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坏账由营业执照注册地分担。市财政以担保基金的形式对承办银行发放的小额创业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承担坏账补助责任,按不低于承办银行发放小额创业贷款余额的10%向承办银行存入担保基金。 (四)资金清算 小额创业贷款的贴息及坏账补助均由市财政与承办银行结算,市财政再按分担比例与镇街(园区)财政清算。 八、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承办银行应建立规范、高效的贷款评审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贷款的前期审核、期间监督、到期追偿与处置机制。 (二)承办银行要提供良好的贷款服务,首先是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快贷款的发放;其次,要定期对借款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经营状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最后,对接近还款期的贷款,要及时提醒借款人还款期。 (三)承办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对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其中每个季度结束前必须对全部贷款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状况全面核查一次。若借款人申请贷款所创办的企业提前结业的,承办银行在当季度末发现后应督促借款人在半年内还清贷款。超过半年未偿还的,市、镇街(园区)财政将不再给予贴息,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四)承办银行每季度终了10日内要将小额创业贷款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要与承办银行加强沟通,及时处理小额创业贷款工作出现的实际问题。 九、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再修改完善。原《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35号)同时废止。凡原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发放贷款的贴息和坏账资金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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