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交易与上市穿透核查下,开曼公司主体尽调清单指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新加坡上市公司查询股东名册怎么查 跨境投资交易与上市穿透核查下,开曼公司主体尽调清单指南

跨境投资交易与上市穿透核查下,开曼公司主体尽调清单指南

2024-07-16 03: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开曼公司可以聘请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公司董事,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根据《开曼公司法》第55A条,任何人在缴付费用之后,都可以对董事及候补董事的名册进行查阅。并且,根据《开曼公司法》第55条,公司首次任命董事后的60天内及变更董事后的30天内,应当将新的董事名册递交给开曼公司注册处。据此,律师在核查公司董事名册时,可以通过外档文件查阅到公司董事及候补董事的名册。但须注意的是,通过外档文件查询到的信息不一定是准确的,公司变更董事后的30天内,外档文件查询到的董事信息可能仍没有更新。因此,核查董事名册仍需要注册代理人提供内档文件,才能保证该董事名册的准确性。

3、股东信息

根据目前的开曼法律,股东名册仍然属于内档文件,由注册代理人保存。因此,律师想要核查开曼公司的股东信息只能通过要求公司指示其注册代理人向律师开放股东名册,供律师核查。并且,注册代理人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信息是判断股权归属的表面充分有效的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2019年《开曼公司法》修订之后,股东身份变得更加明晰。根据《开曼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内档保存的股东名册除了需载有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成为股东的日期以及停止作为股东的日期之外,还需载明各股东所持股份明细表,其中包括:(1)每名股东持有的股份的股份号码(如有);(2)每名股东已付或同意支付的股份金额;(3)每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4)每名股东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股份是否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表决权,如果享有表决权,该表决权是否是附条件的。律师在进行核查时,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到每一手股份的流转情况,从而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4、注册代理人及资料保存

根据开曼法律,只有注册代理人才有权向开曼公司注册处递交注册资料,成立开曼公司。只要注册代理人签署同意担任首任注册代理的表格,递交了相关注册资料,开曼公司基本即告成立,即开曼公司注册处不对注册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核。注册代理人只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联系人的指示行事,对公司的资料有保密义务。因此,律师在核查开曼公司时,一般需要公司联系其注册代理人,由其主动向律师开放以下开曼公司基本文件,否则律师无法取得开曼公司的内档文件。

注册代理人保存的内档文件有:

(1) 股东名册:每间开曼公司应当备存一份股东名册。股东名册须载有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被记入该登记册成为股东的日期及任何人不再是股东的日期。

(2) 董事名册:每间开曼公司应当备存一份董事名册。在委任董事后的60天内或更换董事后的30天内应当通知注册官进行备案。董事名册上需载有各董事的详情(例如姓名/名称、委任/停任日期、住址、国籍、出生地/注册地、出生日期/注册日期等)。

(3) 实益控制人名册:应当在注册办事处备存一份实益控制人名册,但开曼群岛政府可以查询。

(4) 年审及周年申报:开曼公司不需要审计或者交周年申报表,没有法律要求公司交财务报表或聘请会计师,但公司必须妥善保存账目。但是受规管的公司(比如对冲基金)需要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5)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押记名册等通常由注册代理人保存。

5、实益控制人名册

开曼有实益控制人制度。《开曼公司法》中的实益控制人的要求和分类是基于OECD标准作出的,因此具有普遍性。在香港,实益控制人被称为“重要控制人”,但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根据《开曼公司法》第247条的规定,开曼公司可登记的实益控制人应满足下列的一个或多个条件:(1)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的股份;(2)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表决权;(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任命或者罢免大部分董事的权利;(4)如果无任何个人符合以上第(1)项到第(3)项中任何一项的条件,但可通过上述第(1)项到第(3)项中所有权结构或权益,拥有绝对、无条件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仅作为董事、专业顾问或专业经理的身份)对公司施加或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该等人士为可登记的实益控制人;(5)如果无任何个人符合以上第(1)项到第(4)项中任何一项的条件,但信托的受托人(或根据管辖该信托公司之法律并非法人之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之成员)以其身份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有关实体范围的条件,并且拥有绝对、无条件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仅作为董事、专业顾问或专业经理的身份)对该信托或者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或者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该等人士为可登记的实益控制人。

实益控制人册属于开曼公司的内档文件,由注册代理人保存。律师想要核查开曼公司的实益控制人信息只能通过公司联系其注册代理人,由其主动向律师开放开曼公司的实益控制人册,供律师核查。实益控制人制度对律师核查开曼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在核查开曼公司最终持有人的信息时,不仅应关注开曼公司的股东信息,还应关注开曼公司的实益控制人信息。若发现开曼公司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律师在穿透核查时要对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注册处及在公司注册处能查到的资料

开曼公司注册处的网址是:https://www.ciregistry.ky/companies-register/。开曼公司注册处提供搜索功能,允许注册用户在线搜索开曼公司信息,在线可获得的报告包括开曼公司基本信息、董事名册以及组织文件摘要的详细搜索报告。律师在核查开曼公司时,可以通过开曼公司注册处,付费查阅开曼公司的外档文件。仍需注意的是,外档文件并非实时更新,可能并不是当前开曼公司的准确信息。

以上为开曼公司的尽职调查及核查渠道介绍。与BVI和开曼公司相比,香港公司的资料相对透明一些,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公司的注册状态、股本、股东、董事、公司秘书等初步情况以及公司的押记,我们会在下一篇中与大家分享香港公司的尽职调查,敬请期待。

作者简介

姚平平 律师

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跨境投资并购

张珉 律师

香港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跨境投资并购,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崔灏 律师

香港办公室 私募基金与资管部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跨境投资交易与上市穿透核查下,BVI公司主体尽调清单指南》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香港公司清盘(下)》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香港公司清盘(上)》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开曼公司的清盘》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开曼质押登记篇)》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BVI质押登记篇)》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香港质押登记篇)》

《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香港SPAC发起人的持牌要求》

《 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SPAC发起人的“Carried Interest” 》

《 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GP投资能力的证券化 》

《 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如何从上市并购基金角度解读SPAC 》

《 香港在岸基金常见问题问答(下) 》

《 香港在岸基金常见问题问答(上) 》

《香港证监会发布OFC制度咨询总结,三大优化即将出台》

《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三读通过,私募基金落户香港或将成为趋势 》

《香港PE基金牌照合规的奇幻漂流记 —— 香港PE基金行业关于“证券”定义的争论始终》

《 美元基金系列 | 香港证监会出台额外保障措施监管复杂产品销售 》

《 开曼PE基金登记细则火速出台,PE基金和对冲基金不再是平行宇宙 》

《 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通函,PE基金在香港持牌将逐渐成为趋势 》

《 开曼私募基金法正式出台 》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