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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系列之(一):企业数据资产及其民事保护措施

2024-07-13 18: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数据合规系列之(一):企业数据资产及其民事保护措施

2023-06-16

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快速发展产生大量存量数据,具有价值的数据因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越来越得到重视,“数据资产”的概念应运而生,数据资产是新型的企业资产形式以及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近年来,境内外企业数据泄露、数据失窃事件频发,为企业数据资产保护敲响了警钟。本文从民事法律保护及合规角度出发,旨在为企业厘清数据资产的法律构成要件、企业对数据资产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现行中国法律框架下企业可对其数据资产采取的民事保护措施。

一、什么是数据资产?

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未有明确的“数据资产”定义,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对数据资产的界定作出尝试。例如: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GB/T 40685-2021)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为:“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治理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GB/T 34960.5-2018)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为:“组织拥有和控制的、能够产生效益的数据资源。”

(三)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下的内设组织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CCSA TC601)在《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6.0版)》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为:“由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例如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网页、数据库、传感信号等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制定的《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为:“会计主体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会计主体拥有或合法控制的,能够进行可靠计量的,预期会给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或产生服务潜力的数据资源。”

综上,“数据资产”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能够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2)可进行计量或交易;(3)能够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收益。“数据资产”的形式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例如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网页、数据库、传感信号等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

二、企业对数据资产享有哪些民事权益?

目前,我国尚未在对企业数据资产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将数据归属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宣示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属性。由于数据中包含了多种综合的、复杂的权益类型,故《民法典》未将数据权益简单归属于《民法典》中已经显名的民事权利,而是通过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地方性部门规章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保护。例如:

综上,企业对数据资产可考虑主张以下权益:(1)数据产权;(2)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3)数据资产收益权、数据资产处分权;(4)其他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数据资产权益。

三、企业数据资产的民事保护措施之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数据是表达信息的原始素材,如果数据不能从公开渠道所获得,具有商业价值,且经营者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则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处理数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例如,【北京白龙马云行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2021)京0105民初54133号】中,被告陆某原为白龙马云行公司公司员工,在陆某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白龙马云行公司发现其拷贝了白龙马云行公司cp后台页面、软件设计过程文件、数据统计指标等多条数据信息。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数据均是白龙马云行公司在自身产品设计、运营过程中产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数据与公有领域的信息相同,即使白龙马云行公司在产品设计、经营过程中借鉴了同行业经营者,亦不能否认白龙马云行公司独立设计、经营后产生的涉案数据的秘密性;其次,从商业价值上看,即使是试运行的数据,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也是产品研发过程中产生,对于产品设计、运营有不同程度的意义,其商业价值可能大小之分,但陆某称涉案数据并无任何商业价值本院不予认可;最后,从保密措施看,白龙马云行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竞业协议约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白龙马云行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其对数据信息亦通过数据防泄露系统进行了保护,白龙马云行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实际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综上,白龙马云行公司本案主张的数据信息,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业秘密的全部要件,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综上,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数据资产对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企业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进行企业数据保护时,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首先,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对于可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数据,则难以通过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其次,数据成为商业秘密,需要具有“价值性”,企业需要证明数据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在数据收集、汇总、整合、挖掘过程中付出了相对应的劳动。最后,商业秘密要求数据具有“保密性”,权利企业对涉诉数据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企业在主观上要有保护这些数据的意愿,客观上采取了防止信息泄露的措施,且其采取的保密措施与数据的商业价值是适应的。

四、企业数据资产的民事保护措施之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性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条款无法适用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以作为兜底性条款直接进行适用。

例如,我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9)浙民申1209号】中,淘宝公司系“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为电商卖家提供买家数据及市场行情分析。美景公司组织、帮助他人出租、租用“生意参谋”账户以获取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取商业利益。美景公司认为,淘宝公司的涉案数据内容使用的是网络用户享有财产权的相关信息,淘宝公司对涉案数据内容不应享有权利或权益。生效裁定认定:“淘宝收集的原始数据经过算法分析后产出的衍生数据已成为网络大数据产品。该产品系经淘宝经营积累而形成,具有实用性,能够帮助商户提高经营水平,进而改善广大消费者的福祉,同时也为淘宝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因此,该数据应当归淘宝所享有。在特殊的网络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只要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吸引了消费关注或破坏了他人的吸引力,即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再如,【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1)京0108民初9148号】中,北京神鹰与成都神鹰运营的“推推99”产品未经许可,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找房网(由天津小屋运营,北京链家提供数据)中的房源信息和图片,并将涉案数据通过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渠道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法院认为:“涉案数据虽是向公众无差别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取和使用。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神鹰公司以技术手段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并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后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传播至社交媒体和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为“虚假房源”发布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蔓延,明显违背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且,神鹰公司在诉讼中已明确承诺立即停止被诉行为的同时,又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主观恶意极为明显。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的用户流量,影响了用户粘性和信赖度,使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因“虚假房源”直接受损,使靠诚信经营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无法获得有效激励,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企业可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提出权利主张,即主张数据和数据产品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非法获取、处理数据的行为破坏了当事人的竞争地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通过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条款保护数据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范围比较局限、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在实践中,法院目前在面对企业数据权益相关纠纷时较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数据资产的民事保护措施之三: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通过著作权保护企业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本身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数据信息单体并非作品,只是一种对信息的客观记录,则难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数据权益。

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企业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二条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了定义:“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例如,在【武汉泰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矩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号:(2019)鄂民终608号】案中,法院认为:“国博新城开盘网页和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与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可以确认两者在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产生的输入方式和输出方式均相同,不同之处仅体现在身份证号码、地区名称代码、房号等信息内容的设置上,而该不同之处并不改变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和输入输出方式,泰悦公司在一审中也确认除以上不同之处外,其他部分系实质相同。综上,被控网站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国博新城开盘网页和绿地国际理想城楼盘网页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系复制使用矩阵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建地产网页计算机软件,被控网站网页程序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通过汇编作品保护企业数据的前提是企业数据的集合能够体现一定独创性的选择、编排。《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在【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6)粤06民终9055号】中,法院认为:白兔公司主张权利的数据库所汇编的内容为国家商标总局《商标公告》所公告的信息。鉴于白兔公司通过自己的整理收集,将商标公告信息加以汇编制作成商标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符合汇编作品特性,拥有自身的特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综上,企业通过《著作权法》进行数据资产保护时:(1)如果数据信息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2)如果数据信息符合计算机软件的要件,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3)如果数据的集合(如数据库等)能够体现一定独创性的选择、编排,则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六、企业数据资产的民事保护措施之四: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

相较于著作权法从数据本体角度出发,专利法更侧重于在数据运算技术层面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的公告(第343号)》,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其中规定:“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条是目前通过专利权对企业数据资产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之一。近年来,大数据领域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数据采集挖掘技术、数据处理分析技术、数据清洗技术方面。

综上,企业可以通过对关键性数据运算技术专利的获取,在技术层面为企业数据的运算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对运算技术所生成企业数据的有效掌控。企业在通过《专利法》进行数据资产保护时需注意:(1)企业数据保护的客体为涉及具体的应用领域的发明专利;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仅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的客体,难以主张企业数据的专利权保护。(2)企业数据保护的客体为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利用技术手段,或者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业;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客体,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难以主张企业数据的专利权保护。

七、企业数据资产的民事保护措施之五: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进行保护

在争议或纠纷发生前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企业数据资产进行防御性保护在立法及实操层面已具备依据及可行性。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明确,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8地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对于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以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将纳入知识产权登记体系。

试点地方通过与司法系统、数据交易所对接,推动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具有初步效力的证据和数据交易确权依据,目前已经正式上线数字知识产权登记系统的有:北京、深圳、浙江、江苏。

2022年11月2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开发建设的国内首个专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正式上线,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2023年4月26日,继开发上线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之后,“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正式上线。该数字化应用为“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的应用场景之一,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免费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共服务。申请人提出经区块链存证或数据保全公证后,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登记,颁发登记证书。

2023年4月28日,江苏开通上线了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平台及时、高效地为创新主体依法取得、按照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提供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2023年5月3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登记主体和登记程序等主要事项,鼓励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

综上,企业可考虑在数据资产的相关权益形成时,尽快进行数据知产产权登记,应用于数据交易、收益分配、权益保护、司法保护等多种场景下,为数据资产保护提供有力证明。

综上所述,企业数据资产保护已经成为企业不能忽视的重要风控及权益保护内容,企业可以利用现行已经出台的规定搭建保护数据资产的合规及保护机制,充分释放企业数据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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