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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规范〔2015〕6号:关于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实施意见

2024-06-15 0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发学生身心的正能量,具有极其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学校体育仍然是整个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学生体质健康形势依然严峻。一直以来,制约我区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开展的体育场地器材缺乏的问题、体育教师缺额的问题、体育课上不足不齐的问题、体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以及对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重视度不够的问题仍亟待认真解决。对此,现就切实加强我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的要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把体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国民健康基础,为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桂发〔2008〕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等精神,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推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同时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与健康)课程的规定,确保体育(与健康)课程课时和质量,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小学1—6年级体育课的课时每周为4学时,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周3学时。各高等院校要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同时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选修课;为保证授课质量和确保学生安全,实施体育选课制度的普通高等学校每节体育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好体育课,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减少或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时间,确保课时总量。

(三)深化体育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重视提高学生上体育课的兴趣。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加强体育课程改革力度,充分挖掘地方性课程资源,编写符合实际的地方性教材,进一步完善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和地域特点,创新体育教学内容、形式、方法和途径,不断促进教学的有效性、内容的丰富性、活动的愉悦性、机制的长效性以及质量的保证性,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组织体育课教学及课外体育锻炼时,要遵循学生成长发育规律和体育运动规律,科学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和运动负荷,根据不同学生的体质和特点因材施教,让学生享受体育课和体育运动的快乐。同时要注意运动安全,避免运动伤害。

(四)建立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是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基本要求。各中小学校要在保证体育课教学的同时,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活动内容要以“两操”(中小学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形式多样的集体体育活动为主。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高等学校要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每周至少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学生大课间体育活动和课外一小时体育活动,作为日常体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列入课表,形成制度。

(五)积极开展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并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为出发点,做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规划,并安排专项训练和竞赛经费,科学指导和大力支持开展学生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不断提高学生运动技能水平,同时为体育特长学生提供成才路径。各地各校要重视结合自身的体育特色和运动项目的特点,加强与各级各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相互支持,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学校运动队,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或专业运动队)建设模式,构建“小学—中学—大学” 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一条龙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带动全区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班级、年级和校际竞赛活动,吸引更多学生从事课余训练。每3年举行一届全区学生运动会(含中学组和大学组),各市、县(区)教育局每年举行一次市、县(区)综合运动会,各级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综合运动会或体育节。

(六)广泛开展足球教学和竞赛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校园足球活动作为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的重要抓手,要广泛开展足球教学和课余训练,把足球纳入学校体育课程教学体系,作为体育课必修内容,要按照全国校园足球竞赛方案,组织开展本地本校足球赛事活动,逐步建立起稳定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联赛体系。要切实发挥足球运动在开发学生智力、增进运动兴趣、体验体育对抗、培育团队精神、促进体质健康等方面的综合育人功能,让足球成为青少年学生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方式之一。

(七)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要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要利用多种途径对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大力宣传,普及测试内容、方法和达标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年度实施工作方案,具体落实到人,每年按时按要求测试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要按逐级审查、随机抽查复核、动态分析预测、信息反馈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八)重视提高体育师资队伍的素质。各市、县(区)要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班级数、体育课的总课数、体育教师的周工作量(小学16—18学时、中学12—14学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10—12学时)配备体育教师。高等学校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开展课余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合理配齐体育教师。在编制总量控制下,对于所核定的编制仍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学校,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解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体育师资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健全体育教师聘任、培训、考核制度,尤其要关心和重视体育教师的职称评聘问题,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

(九)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合法权益。为确保学校体育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各校要切实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工作量计算、评优选先等方面要与主要课程教师一视同仁。体育教师组织的早操(课间操)、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校运动队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要计入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早操(课间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每2次算1学时,中小学每5次算3学时;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的实际小时计,中小学每一次(40分钟)算1学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均应核计一定的工作量,其标准由各地或各校自定。要参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体育教师室外的职业装备,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专职体育教师(包括长期担任并每周上体育课8节以上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购置运动夏装、冬装各1套和至少2双运动鞋,此类装备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十)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要符合国家配备、安全和质量标准,同时完善配备、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以满足学校体育课和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今后凡新建中小学校(或新校区建设)要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基本要求建设体育场地和配备体育器材,新建高等学校(或新校区建设)要按《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建设体育场馆和配备体育器材。新建的学校,其体育场地建设要与学校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十一)坚持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内容和评价方法。实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升学总分,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值。从2017年开始,全区体育中考成绩统一提高至60分,评分方法、实施细则等由各市自定。鼓励有条件的市进一步加大体育在中考成绩中的分值。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学校体育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校办、教务、德(政)教、团委、后勤、体卫、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体育工作专题会议,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要有主(议)题,有要求,有记录,保证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有效的开展。要建立自治区教育厅宏观管理,各市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

(二)加大投入,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体育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列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切实承担起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责任,确保学校体育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场地建设和设施器材配备纳入“全面改薄”工作中,加大支持力度,统筹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的需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工作经费要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和购买体育器材。

(三)创新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各地要依法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把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逐步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和监测制度,将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体育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指标。要认真总结学校体育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凡是达不到《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要求的学校,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不得评为合格等级,没有资格成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要定期进行表彰宣传;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3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大学校体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进一步规范各项体育教学和活动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强化体育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各学校可利用保险工具来处理、防范和化解校园运动安全事故责任,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

(五)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报告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情况,且在学校公示栏公示学校体育开课率、教学实施总体情况、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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