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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9: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0年受疫情影响,救护车销量出现暴增,数据显示前8个月累计销售了10638台。从数据来看市场分布整体比较分散,各厂家之间的技术实力存在一定的差异,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在全民医疗健康、公共医疗卫生事件和应急救援等领域无论在体制上和举措上都有了重大调整和提升。对救护车的功能、技术和工艺等提出了新要求。

目前现有救护车行业标准QC/T 457-2013《救护车》,对救护车的救护功能、防护性能、信息化等方面的要求不够完善。因此亟需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相关要求,满足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需求。

2019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2019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救护车修订计划编号为2019-0786T-QC,主要起草单位为宁波凯福莱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等。

标准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救护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及标志、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已定型汽车整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

术语和定义

1)增加了救护车、防护型救护车的术语和定义;

2)修改了运送型救护车、监护型救护车的定义;

3)删除了智能型救护车、特殊型救护车、传染病防护救护车、救援指挥救护车、救援保障救护车、婴幼儿救护车和诊疗救护车的术语;

4)通过定义明确相关名词术语减少歧义,使标准更容易理解和执行。

分类

修改了救护车的分类,将原来的4种类型改为3种类型,原来的4类为运送型救护车、监护型救护车、智能型救护车和特殊型救护车,讨论研究后去掉了智能型救护车,并将原特殊型中的传染病防护救护车改为防护型救护车单独列出。

智能型救护车是在上一版修订时结合当初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大部分救护车都会配备网络通信功能实现与后台的互动和实时数据传输,基本具备了当初智能型救护车的功能。

在特殊型救护车中,救援保障类车辆不能因为其可以用在医疗救援中就将其纳入救护车范围,应当按照车辆功能特性进行区分,不能脱离其本质,同时防护型救护车因为救治的是传染病人具有特殊性,其车辆在设计时与普通的转运和监护型车辆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时代背景将其单独列出。

上一版中给出了特殊型救护车的分类,但特殊型救护车主要的是进行后勤保障及物资运输,属于救护配套服务车辆,其使用并不局限于救护行业,将其纳入救护车的范围不便于车辆的管理,造成车辆名称、类别的混乱。

要求

1)在要求中增加了“总则”

总则是救护车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所有救护车的生产制造必须满足其相关规定。生产图纸和技术文档必须按照流程来执行,外协、外购件必须满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2)明确了救护车车身粘贴标志的要求

为了便于管理和识别救护车辆,在其表面明确需要粘贴的图案和标识,目前常用的标识有两种即“生命之星”和医疗机构的标志,其中标准WS 307对医疗机构标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生命之星”是紧急医疗救护服务系统的国际标志,共有六个角,每一个角各代表紧急医疗救护服务系统的一个功能,包括:伤病患检视、报告、救护车出勤、现场处置、运送途中照顾、运送至特定医疗单位。图案中的蛇绕权杖是医学与健康的象征。

3)增加了救护车最高车速的要求

最高车速是车辆的重要性能指标,救护车具有应急救援的功能,车速太低会影响救援效率。增加最高车速的要求对车辆的动力做出要求,便于车辆的选型并保证救援速度和效率。

4)增加了加速性能的要求

加速性能也是车辆主要的性能指标之一,快速加速可以提高车辆的机动能力,节约时间,提高救援效率。参考欧标提出“车速从0km/h加速到80km/h不大于35s。”

5)增加了车身电子稳定系统的要求

标准WS/T 292-2008中提出救护车宜安装车辆电子稳定系统,欧标中对此也作出了要求,结合目前车辆的实际发展现状,考虑车辆的安全及标准实施的周期,规定救护车必须安装车身电子稳定系统。

6)增加了救护车医疗舱内部噪声的要求

噪声是舒适性的重要指标,在转运病人的过程中良好的室内环境对于病人十分重要。参考欧标要求内部噪声应控制在如下范围内:车速60km/h或设计最高速度的40%(取较低速度)时,不得超过70dB;车速120km/h或设计最高速度的60%(取较低速度)时,不得超过78dB。

7)修改了医疗舱隔板窗开口面积的要求

参考欧标对隔板上观察窗的开口面积进行了规定,要求开口面积不能大于0.12m2。隔板上的窗户能够便于驾驶室观察医疗舱中的情况以及沟通。

8)修改了医疗舱内饰件的要求

内饰件应与车身结构件牢固连接,形成具有良好密封性的整体结构。内饰件的布置应合理,便于人员操作和维修,并集成照明、储物、排风、空气净化、杀菌、输液和安全扶手等功能。

9)修改了医疗舱药品柜和器械平台的要求

规定了药品柜或者储物柜应设置定位装置,不能自发打开或关闭;如果设有向上打开的柜门,应配置保持打开的装置,便于存放和取用物品。器械平台或台架上应配置有专用的固定装置,方便医疗设备的固定和安装。

10)修改了医疗舱地板的要求

医疗舱应铺设整体式地板,地板应具有阻燃、防滑、防霉和易清洗等特性,方便医疗舱内部环境的管理。

11)增加了可接触物体边缘和担架上方空间的要求

为了保证车内人员安全,医疗舱内人员可接触的物体边缘应以圆形边缘或倒角终止,其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5mm,避免造成人员划伤的情况。同时参考欧标,担架上方的医疗设备不能侵入担架上方区域125mm以上,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担架头部位置的最大侵入不能超过125mm;

2)担架一侧125mm或两侧125mm总和。

对担架上方区域医疗设备的安装进行规定,可以避免医疗设备阻挡病人的视线,影响医护人员的操作和对病人的治疗救护。

12)修改了座椅及通道的要求

本次修订明确了医疗舱内部座椅的要求,医疗舱内各种形式的座椅包括均后向座椅、侧向座椅和折叠座椅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其中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在2019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对座椅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仅后向座椅不在标准的范围内。

参考GB 7258中客车乘员数核定的相关要求,长条座椅按照坐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座椅之间的间距应该满足GB 13094-2017 《客车结构安全》中4.6.8.4条的相关规定,同向座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650mm,相对座椅靠背前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300mm;坐垫深度按照GB 13094中4.6.8.2的要求,对于Ⅰ级、A级或B级客车的坐垫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50mm,同时参考欧标规定座椅最小尺寸为:

舱内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00mm,为保证医疗舱内人员的进出和通行,座椅边缘与担架床头部边缘在地面投影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50mm;担架床边缘在地面的投影与座椅底部边缘之间应有一个不小于300mm的自由通道。

13)修改了医疗舱门和车窗的要求

参考欧洲标准中对于舱门尺寸的要求,考虑人员的进出方便,医疗舱门的尺寸应该满足:

舱门在打开后应设有限位约束装置。

14)增加了输液悬挂装置的要求

为了规范救护车输液装置的安装,对输液装置进行了规定,要求在车顶较高位置处应设有悬挂输液装置,能够悬挂至少2个彼此的输液袋,且具有一定的强度能够至少承受5kg重量,同时输液装置应当定位可调,便于进行依据病人的实际状态进行调整。

15)修改了温度系统的要求

合理的温度控制能够保证救护车内病人的舒适性,参考欧洲标准对救护车的温度调节系统进行了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驾驶室和医疗舱应该能够独立控制。

16)增加了供氧气系统

依据现有产品实际情况,增加了供氧气系统的要求,能够在患者转运过程中提供氧气,氧气瓶的总容量不能低于10升,供养管道必须采用耐腐蚀、抗氧化性能好的金属管。

17)修改了电气系统的要求

电气系统分为电气安装、附加电源及逆变电源和医疗舱内照明、标志灯和警示装置,医疗舱内的插座不应少于2个,应固定在相关医疗设备电器使用位置附近,便于使用,为保证线路安全避免短路等事故,所有的预埋线缆应使用专用的套管。救护车医疗舱内加装的电气系统应集中控制,控制面板位于人员方便操作的地方,便于操作。

对于附加电源,为了便于充电,可在车身驾驶员的一侧安装满足防水等级的嵌入式电源连接器,方便给蓄电池充电以及车内医疗设备的使用;如果是在其他位置安装连接器,则需要安装自动机械断开保护装置,当连接外部电源时,车辆发动机无法启动,避免车辆误启动后造成安全事故。

为保证医疗舱内光源的可靠性,要求至少配备两个独立接线的光源,当一个出现故障时另外一个可以备用;增加了专用射灯的要求,抢救时可以作为辅助照明使用。

18)增加了通讯及信息化系统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救护车的通讯和信息化系统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为了保证救护车的使用规范和与后台之间更加高效的信息传递,对救护车的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均进行了要求。

19)修改了防护型救护车的附加要求

防护型救护车就是我们常说的负压救护车,用于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病人。

所谓的负压就是利用技术手段使车内的气压低于外界大气压,空气只能由车外流向车内,并能将车内的空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出。

对于防护型救护车,最为重要的装置为负压系统,负压系统能够保证无论车辆是运动还是静止舱内压力始终是-10Pa~-30Pa的范围,同时负压系统能够对污染空气进行过滤、消毒,防止车内排出的空气污染环境。

目前负压救护车的具体技术方式有很多,每个厂家的处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主要的技术方法基本一致,建立负压并对排出的空气进行消毒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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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标准名称

救护车

起草单位

宁波凯福莱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联系人

冯会健

邮寄地址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55号

邮编

430056

电话

13163346582/027-84398522

传真

027-84398531

Email

[email protected]

《救护车》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原文链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图片来自宁波凯福莱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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