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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6-29 10: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第47号令)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切身利益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通过在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全面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不断提高基层执政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行政决策依法实施。通过全面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将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运行,凡决策行为均依法定职权,凡决策过程均经法定程序,凡决策结果均有法律保障,让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行使。

(二)行政决策更为科学、民主。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让决策内容符合客观规律,决策过程得到充分论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有效凝聚共识,确保决策实施更加顺畅。

(三)行政决策效率逐步提高。在保障决策科学、民主、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不断优化决策程序,进一步提升部门协作能力,推动决策效率逐步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目录管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附件1),并根据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以下简称年度事项,附件2)。区政府成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小组),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目录管理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组成。

区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领域,提出事项目录内容,并对照事项目录制定年度事项,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申报年度事项,应当严格依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决策进度的时间计划,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具体形式、安排等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根据《青浦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规范》(附件3),对于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纳入区政府决策目录实施管理: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计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区级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行动三年计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给计划;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预算。

2.地区影响较大、资金使用较多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设项目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国资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债务管理、政府投资引导资金设立、财政体制调整、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增加或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评估价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含区属集体企业)转制、资产转让(含股权转让)事项;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事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3.涉及财政支出1000万元/年或涉及10000人(户)及以上,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区级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区政府实事项目;涉及产业发展、企业服务、财政金融、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领域的政策、措施;涉及就业、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区管理、社会组织培育等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领域的政策、措施;涉及土地征收、旧区(包括城中村、旧小区、旧村宅)改造、绿化市容、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政策、措施;涉及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及发展、农民增收等“三农”领域的政策、措施。

4.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严格决策审核把关。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慎提请区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确需提请的,应当遵照《青浦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规范》的要求,经履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请区政府进行决策审核。

1.提请审议的请示。请示应当列明提请审议事项构成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理由和依据。

2.决策草案(审议事项)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应当详细载明事项内容,起草说明应当就事项核心内容、各部门争议焦点、事项价值予以重点说明。决策草案(审议事项)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应当在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3.决策草案(审议事项)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合法性初审意见应由呈报单位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律顾问以书面形式出具,包括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4.决策草案(审议事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如实列明被征求单位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风险评估应当包含社会稳定、财政经济等方面风险的评估内容。

区府办要强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规范请示件审批工作流程。各单位提请区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严格遵照请示件办理工作流程的要求,按照相应程序提交请示材料。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但材料和流程不规范的请示件,一律不予收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严格把关,推进本单位此项工作的落实。其他行政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分工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工作,兼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事项范围,对原有制度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内容作系统梳理,细化具体措施,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镇政府在制定规定时应征求同级人大意见。

(三)加强督导检查。区府办督查科要加强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汇总进展情况报区政府,保障决策工作按要求落实执行。对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单位,予以严肃通报。

(四)建立归档制度。区府办文秘科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附件:1.《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2.《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

3.《青浦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规范》

附件1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序号

申报事项名称

法律、政策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附方案)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建议事项名称

理由和依据

拟解决的问题

具体实施计划及履行程序

承担科室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3

青浦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政府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和拟定理由等信息,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调整、科学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三条(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为原则。

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决策草案中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二章预公开适用范围和渠道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适用预公开的决策事项是指青浦区人民政府或其组成部门以区政府名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渠道)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可采用的渠道有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职责分工和程序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展决策预公开工作。

决策的具体起草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开展决策草案和拟定理由等信息的预公开发布和意见征求,并在征求结束后,及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决策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

区司法局对经预公开听取意见建议后重新修改的决策草案,在提交区政府正式决策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流程)

承办部门在决策起草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草案形成后,承办部门应将材料交本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同步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且决策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有关决策草案和拟定理由等信息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公开,并可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决策预公开后,承办部门应同步启动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充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并在完成对征求到的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反馈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公开途径参照本规范第五条执行。

社会公众对决策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承办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承办部门可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在决策预公开期间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承办部门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决策预公开期间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决策草案进行专业技术论证。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承办部门需要组织风险评估的,应当在决策预公开期间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并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由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以上程序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开展合法性初审,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决策草案经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各方面对草案的主要不同意见等。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八条(考核管理)

重大决策预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九条(监督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办部门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其履行预公开职责;对因承办部门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而造成区政府最终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后及时上报结果,由区政府决定对承办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决策预公开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人民政府下辖各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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