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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修改《启东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7-27 03: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帮扶机制,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对《启东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启政规〔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一段修改为“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动顺应民生需求新变化,全面落实民生工作新举措,有效化解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困难,进一步编牢织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 号)、《关于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做好全市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20〕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5.被列为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的。”修改为“5.被列为原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的。”

三、将《办法》第三部分“救助条件”中“(一)收入条件”中第4点“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修改为“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3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四、在《办法》第三部分“救助条件”中“(二)支出条件”中增加“就业”及“就业成本是指家庭成员中由于求职或者自谋职业所增加的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在《办法》第三部分“救助条件”中“(二)支出条件”中关于计算方法上,增加一条,修改为“3.务工地与户籍地(居住地)非一致时就业成本按照实际就业成本扣减,原则上不超过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将《办法》第五部分“办理程序”中“依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参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将《办法》第五部分“办理程序”中“申请人参保地诊疗和医保经办机构,应配合申请人获取规定时间段的医疗费用情况,”修改为“申请人参保地诊疗机构,应配合申请人获取规定时间段的医疗费用情况。”

八、将《办法》第五部分“办理程序”中“委托民政、卫计、人社、教育、国土、住建和残联部门,”修改为“委托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残联部门。”

九、将《办法》第六部分“组织领导(一)”中“农工办”修改为“农业农村局”、“教育局”修改为“教育体育局”、“人社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计委”修改为“卫生健康委”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启东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启东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2018年9月25日启政规〔2018〕7号第一次发布,2021年8月27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启政规〔2021〕7号修改)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动顺应民生需求新变化,全面落实民生工作新举措,有效化解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困难,进一步编牢织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关于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做好全市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20〕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乡户籍居民(包括与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其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1. 患大重疾病支付大额诊疗费用的;

2. 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未获和无法获得赔偿的;

3. 患慢性疾病或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的;

5. 被列为原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享受特困供养、孤儿救助的对象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原则;

2. 坚持可持续,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 坚持政府补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三、救助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收入条件

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参照《启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再次申请时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金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为鼓励家庭成员之间互助互救,对下列家庭在计算家庭实际收入时,允许扣除一名家庭成员误工收入(最高限额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 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 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 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 怀孕、哺乳或需照顾3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支出条件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前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包含医疗、就学、就业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业成本是指家庭成员中由于求职或者自谋职业所增加的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 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2. 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

3. 务工地与户籍地(居住地)非一致时就业成本按照实际就业成本扣减,原则上不超过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金融资产额度上限,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 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除生活必须的一套(一处)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 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得超过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四、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家庭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特定对象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特定支出对象(疾病、残疾、就学)本人足额低保标准救助。

本办法审核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期限为一年,已经享受特困残疾人补助福利政策的特定对象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待遇。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并填写申请审核表格。

村(社区)协助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参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家庭应当配合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残联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参保地诊疗机构,应配合申请人获取规定时间段的医疗费用情况,供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部门作为审核审批依据。

六、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监委、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残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批工作,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调查、审核、公示、资金发放、动态复核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并将救助资金纳入临救资金年度预算一并管理。救助资金涉及市、镇(园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按临救资金渠道执行。

(三)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管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七、其他

本办法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

   启政规[2021]7号.pdf

相关解读:http://www.qidong.gov.cn/qdsrmzf/zcjd/content/6b883807-a6a0-43ab-802a-3f363d57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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