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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汇给公司的钱一定是出资款吗?法官教你如何正确出资

2024-07-07 2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甲公司确认结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获清偿。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小雨,股东为小雨和小丽,分别认缴出资90万元、1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7年4月13日前。2022年11月,乙公司将小雨和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二人分别在未出资90万元、1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结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审理中,小雨向法院提交了其向甲公司汇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转账凭证和财务记账凭证,其中部分记账凭证在小雨转账当时形成,部分记账凭证在乙公司起诉本案后,由小雨根据转账金额自行填写制作。小雨辩称,其与小丽均已实缴出资到位,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雨和小丽实缴出资金额分别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公司股东是否已实缴出资,应当从股东是否将出资款存入公司账户、公司是否向股东出具收款收据或发放出资证明书、公司财务账册是否进行记载等方面进行判断。小雨提交了转账给甲公司的41笔转账记录中,只有少部分款项在转账时注明了“投资款”,与财务记账凭证可以相互印证,这部分汇款可以证明是小雨的实缴出资。但大部分汇款均未注明款项用途,小雨也未提交甲公司出具的收据、出资证明书或甲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予以佐证,鉴于小雨与甲公司存在大量经济往来,因此,该部分款项不能认定是小雨的实缴出资款。至于小雨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其转账情况自行填写制作的记账凭证,与汇款时间相差了三年多,不符合会计法的要求,明显是为了逃避出资义务而炮制的证据。因此,法院对小雨自行制作的记账凭证不予采纳。最终认定小雨实缴出资25万元,未缴出资65万元;小丽实缴出资0元,未缴出资10万元。在甲公司无法清偿乙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小雨、小丽作为甲公司认缴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

裁判结果

综上,小雨、小丽分别在未出资65万元、1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结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册资本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经济基础,缴纳出资款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不再实行强制验资制度,但股东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不符合出资形式要求的,不能认定是股东缴纳的出资款。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很不规范,有些股东认为自己为公司投入了很多钱,但最终却并未认定是出资款,感觉很冤枉。那么,如何才是股东正确的出资方式?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转账时注明“出资款”、“注册资本”等用途。

2

其次

股东在汇款后,有权要求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或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名称、出资时间、金额等,并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3

最后

公司应当在财务账册上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记账,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进行记载,同时每年向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年度报告对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进行公示。

本案中,小雨转账给甲公司的款项多达数十笔,其中转账时既未载明款项用途,公司也未出具的相应出资证明或财务进行记账的,不能认定是股东的出资款。

法官在此提醒各股东,股东将款项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借款给公司等资金投入行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股东的出资款,因此,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后,注册资本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应当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不能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利用关联交易等形式将出资款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将会构成抽逃出资,股东仍需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本期作者:廖宏娟)

原标题:《股东汇给公司的钱一定是出资款吗?法官教你如何正确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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