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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住宅小区操办酒席,你同意吗?

2024-07-09 2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是移风易俗,倡导婚事新办。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新型婚礼模式,由县民政局牵头,改进婚姻登记中心,培训一批婚庆司仪人员,在婚姻登记处设置颁证大厅,通过专业的新式婚姻司仪人员公益性主持颁证仪式。鼓励结婚登记领证人员以“颁证仪式”代替“婚礼婚宴”,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二是示范带动,倡导婚事简办。针对公职人员部分,借鉴外地好的做法,鼓励成立婚庆公司主持举办简洁仪式,倡导文明婚俗。简化婚嫁酒席操办流程,把集中办宴席改为在酒店或其他指定地点吃茶点,引导年轻一代简单操办婚礼。

三是统筹规划,引导婚事集中办。引入社会资金建设集中操办酒席场所,满足非公职人员操办婚嫁酒席家庭的需求,引导简单、节约、环保地操办酒席,压缩操办酒席的时间,降低操办酒席的成本,减少操办酒席的浪费。

总之,治理住宅小区操办酒席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是广大市民的期盼,我们相信,只要正确引导、积极倡导、大力疏导,在住宅小区操办酒席这一陋习就会得到根除,从而让小区环境美起来,攀比浪费少起来,广大市民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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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规范操办酒席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整治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城乡群众巧立名目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遵义市关于重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借机敛财滥办酒席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纪委监督、部门协作、群众参与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含生活和居住在我县范围内的外县籍人员)。

第二章 规范操办酒席范围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规范操办酒席范围界定

(一)操办酒席范围:婚丧嫁娶事宜。

婚事酒席操办须是本人或其子女(或是由本人多年直接抚养的直系亲属)结婚,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他人操办结婚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

丧事酒席操办须是丧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丧者为鳏寡孤独人员的,由直接赡养者操办。

(二)同一丧事只设一个礼金登记簿。

(三)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和借他人名义等方式违规操办酒席。

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操办的婚丧嫁娶酒席,要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一)操办婚事应简化仪式、注重节约、文明操办,严格控制婚宴规模、缩小宴请范围,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一律不准在县城各小区操办酒席。

(二)操办丧事提倡厚养薄葬,并严格执行《正安县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不乱搭灵堂灵棚、不高音播放哀乐影响他人,以环保、简朴、文明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城区范围内的,按规定在殡仪馆集中治丧,治丧时间一律控制在三天以内,吊唁时间每晚不得超过凌晨零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操办婚嫁事宜的,须提前15天申报,并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资料,同时注明宴请时间、地点、事由、范围等。操办丧事的,须事先口头申报,在安葬后15天内完善备案手续。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须填报《正安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事宜申报登记备案表》和《正安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申报登记备案表》。

(三)城乡群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须填报《正安县村(社区)群众操办婚嫁事宜申报登记备案表》和《正安县村(社区)群众操办丧事申报登记备案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正安县规范操办酒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全县规范操办酒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八条县直各工作部门(含驻正单位)对规范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操办酒席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宣传教育、任务分解,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操办酒席行为,对违规操办酒席的须及时制止,对违规操办酒席的行为须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乡镇党委及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规范操办酒席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宣传教育、任务分解,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一支10人以上的整治违规酒席队伍,制定工作措施,与酒店、餐馆、茶室、农家乐、家政服务队等签订《不承接违规酒席责任书》,对违规承接酒席的酒店、餐馆、茶室、农家乐、家政服务队进行处罚。

(二)规范管理本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操办酒席行为,对违规操办酒席的须及时制止,对违规操办酒席的行为须严肃查处。

(三)建立健全规范操办酒席工作台账,督促所属村(社区)做好操办酒席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四)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受理辖区内违规操办酒席的举报投诉。组织整治队伍与各村(社区)开展巡查,对辖区内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进行整治。

第十条 村(社区)党总支和村(社区)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规范操办酒席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组织群众签订不违规办酒承诺书。

(二)负责受理本村(社区)操办酒席审批工作,对符合操办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操办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村(社区)开展操办酒席巡查工作,发现违规办酒苗头要提前介入、及早预防,减少群众损失;发现违规办酒行为或参与违规酒席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本乡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监察局)要对规范操办酒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三)县委宣传部要大力倡导讲文明、革陋习、树新风,加强规范操办酒席工作的宣传引导,对先进典型要积极报道、对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县委政法委要及时对规范操办酒席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防止突发性事件发生。

(五)县公安局要加大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利用违规操办酒席之机聚众赌博行为,依法处置暴力抗拒或不配合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

(六)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全县《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范本,并指导各村(社区)制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

(七)县市管局要对操办酒席的食品安全卫生进行严格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行为。

(八)县创建办、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对沿街、沿公路搭棚操办酒席造成交通堵塞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规范操办酒席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处理:责令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调离、辞退、解聘、降职、免职;

(二)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三)收缴礼金:违规操办酒席所收礼金一律视为违纪资金收缴国库。

(四)违规操办酒席的国家公职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取消年终考核奖。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违规操办酒席时,本人应及时制止,未制止、制止不力或以不知晓为由搪塞,造成违规酒席事实的,一律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家人操办违规酒席,本人同事、朋友及管理服务对象参与送礼、帮忙、赴宴的,无论以谁的名义、规模大小、自身是否在场,均视为本人违规操办酒席,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酒席:包括赴宴、送礼、帮忙、请客、收礼、接待客人等行为,有参与上述行为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并按其所送礼金数额等额追缴廉政责任金。

第十六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用公款送礼,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参与操办酒席。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宴请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非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或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审批的,由各村(社区)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及群众承诺书进行处理;对违规操办酒席收受的礼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国库,操办酒席用具全部没收。酒店、餐馆、茶室、农家乐、家政服务队承接酒席时,必须向酒席操办人索要经本单位或本村(社区)审批的《正安县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申报登记备案表》,并复印留存备查;对未索要并留存备查的,视同违规承接酒席,按《不承接违规酒席责任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一律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单位及领导责任

(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和未按要求申报审批的,除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本乡镇辖区一年内发生5起及以上违规办酒,未及时查处的,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乡镇纪委的监督责任。

(三)本村(社区)辖区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违规办酒或群众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审批的,追究村支两委负责人及包组干部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审批中存在吃拿卡要、监管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停止违规操办酒席行为,主动上交违规礼金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有功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态度恶劣,拒不改正,致使不良影响扩大的;

(二)不配合组织调查,或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调查人员的;

(五)对违规操办酒席制止不力、包庇纵容、压案不查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正安县规范操办酒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与此不相符的文件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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