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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4-07-12 07: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各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落实属地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租赁住房安全防范,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依据《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合肥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合政办〔2020〕1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在今年上半年租赁住房安全排查成果基础上,以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着力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属地常态化社会综合治理中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行为,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产权人自主出租的住房。

三、排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机构,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落实从业主体实名认证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和流动人口报备登记。

(二)租赁住房使用状况。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住房;

2.起居室(厅)作为一间居室出租的,应当具备采光和通风条件,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保证房屋整体结构安全;

3.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4.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住房。

(三)安全隐患的检查。

1.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规章制度;

2.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有、托管、居间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及产权人自主出租的房屋,重点检查是否违规分割使用房屋;

3.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有、托管、居间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及产权人自主出租房屋,其所在建筑的公共部分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电动自行车是否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拒不改正的;

4.其它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可能导致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承租人身份的检查。

1.承租人身份排查,引导或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2.承租人属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通过皖事通“户政全程网办”中“居住证办理(临时)”代办申报居住登记。住房不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步骤

本次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采取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督促属地街道(乡镇)排查整治和抽查巩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合肥市住房租赁机构信息统计表》(附件1),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租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认定当事人是否合法开展住房租赁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工作。属地消防部门协助认定租赁住房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并指导有关部门、人员制定有效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隐患。辖区公安部门结合“一标三实”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租赁房屋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入户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及时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4年7月20日之前)。各住房租赁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所持有、托管、居间的租赁住房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自查台账,对发现的隐患立行立改,并上报至属地街道(乡镇)形成《企业租赁住房检查信息登记表》(附件2),汇总报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形成基本共享信息。

(二)区级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7月2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各街镇(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属地开展住房租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排查认定。属地街道(乡镇)组织社区网格员、辖区民警及物业保安等社会力量,对辖区内租赁住房出租底数、状况、安全隐患等情况排查、建立台账,填报《租赁住房排查信息统计表》(附件3);召集辖区内派出所、住建、消防等部门对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排查认定,经排查不符合租赁住房安全标准,认定为违法违规租赁住房的,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租赁住房问题台账》(附件4)。

2.限期改正。街道(乡镇)根据《租赁住房问题台账》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5),要求当事人中止违规租赁行为,自行改正违规出租现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求租赁住房经营者、出租人、承租人,依法自觉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完成整改的,填报《违法违规租赁线索移交单》(附件6),移交给相应责任部门处理。

3.信息通报。按照“以房找人、以人找房”原则,属地街道每周将排查登记的租赁房屋信息通报属地派出所,派出所倒查流动人口管理情况;属地派出所每周将排查登记的流动人口涉及房屋通报街道,街道倒查租赁房屋管理情况,实现租赁房屋、流动人口双核查双促进。将责令整改仍不落实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备案的责任主体,汇总上报上一级住建、公安主管部门。市房产、公安部门加大全市信息统筹,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法定责任,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经营氛围。

4.联合治理。根据《违法违规租赁线索移交单》信息,县(市)区住建、消防、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问题台账依责共治管理,保证问题线索移交“有交有回”,联合对逾期未自行改正的租赁住房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填报《违规租赁住房排查治理台账》(附件7)。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9月21日—9月30日)。根据检查反馈情况,各县(市)区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产权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暗访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复查,确保整治效果;市房产、消防、公安部门对不认真履行整改责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行政处罚、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公开曝光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各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形成群众“抵制群租、合法居住”意识,出租人自觉依法依规租赁住房,物业企业日常巡查管控,街道(乡镇)和各部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及时整治违法群租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集中排查工作,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制,做好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汇总工作,加强租赁住房安全排查整治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与公安、消防联合执法,建立排查认定、行业纠纷调处、投诉举报处置、行政执法联动等工作制度,确保排查整治精心组织、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二)主动作为,强化主体责任。各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对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进行的检查,建立自查台账,对发现的隐患立行立改,并上报至辖区街道(乡镇)。

(三)联合行动,强化执法力度。各县(市)区积极主动争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坚持问题导向,边检查整治、边发现漏洞、边建章立制,将安全管理与疏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攥起拳头,形成合力。

(四)统筹推进,强化工作成效。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以街道(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记录从业主体基本信息、现场检查记录等信息;教育引导出租人、承租人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自觉抵制将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诚信规范开展住房租赁。

各县(市)区住建、消防、公安部门,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系表》(附件8)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租赁处;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于2024年7月26日前将汇总的《租赁住房排查信息统计表》,于2024年9月25日前将《违规租赁住房排查治理台账》,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将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落实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租赁处。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消防救援局

合肥市公安局

2024年7月5日

(市房产局租赁处联系人:张晓,联系电话:62610853

市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联系人:徐丹,联系电话:62255341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系人:张兵,联系电话:66260760)

责任编辑: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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