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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您了解吗?

2024-05-23 22: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授权问题。特别是在诉讼,也就是打官司的过程中,《授权委托书》必不可少。但是,又有多少人看过,并清楚地知道自己到底授给了律师多大的权利呢?

今天,杨小律(微信公众号/知乎:BJyangxiaolv)就给您介绍介绍。

今天的话题从自己办过的一个案件说起吧。有一次,杨小律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我方是被告。法院按程序,首先要核实双方到庭人员和授权情况。原告代理人告诉法官自己的身份后,又说了一句“特别授权”。到我这,我平静的告诉法官“杨小律我是一般授权”。委托人一看对方代理人那么大权利,急忙补充道 “杨律师可以全权代表我。”

当时,我在感受到委托人信任的同时,就想有机会一定要把授权这事说道说道。

什么是代理?

授权与代理密不可分。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诉讼过程中,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即属于委托代理。此类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应具备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一般(代理)授权和特别(代理)授权的区别?

其实,存在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以在诉讼中,区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代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实体权利。因此,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全权代理包括了哪些权利?

全权授权是我们的通俗说法。从语义上我们可能会理解为:授权委托人处理有关委托事项的一切权利或内容。显然,这一表述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似乎很相近。但是,法律上认为全权委托属于约定不明,只能等同一般授权。所以,如果是特别授权,委托人一定要一一列明。

什么情况不能进行特别授权?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如何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当事人的自由。但是,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只能接受一般授权。这也就是开头我讲到,为什么我只能弱弱地回答我是“一般授权”,而非“特别授权”或所谓的“全权代理”的原因。

亲,杨小律讲的关于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您明白了吗?如果以后有机会出具授权委托书,您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再签字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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