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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关于制定(修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2024-07-17 11: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单位、学院:

为贯彻落实《宁波大学关于加快建设一流研究生教育的若干意见》,推进我校“双一流”高校建设,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部署,请各学院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以下简称《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以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并结合我校当前实际、发展规划和学科特色,制定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科建设、学位点评估以及学位授予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调研,科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范围

1.本次参与学位授予标准编制的学位点包括学校已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原则:

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其所属二级学科不再单独制定;若无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则按二级学科制定。

专业型硕士: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实际情况,经各类别牵头学院统筹按类别或专业领域制定。(需编制的学位点见附件1:《宁波大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授权点清单》)

二、基本要求

1.定位准确、设计科学、特色鲜明。

2.标准请参照教育部印发的《基本要求》、《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见附件2)和《简介》(见附件3)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3.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有质量标准(国家《基本要求》)以及学校有关的基础文件相抵触;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办学特色;要凸显学科特点,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突出本学科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国家学位基本要求概括性较强,我校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必须与培养目标相一致,能够切实起到保证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的作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的学位授予标准需要体现培养目标的区分度。

4.有条件的学位点,应借鉴国际上相关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或基本要求,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本学科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写。

5.学位授予标准内容组成应参照《学位授予标准编撰提纲》(附件4:学术型和专业型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撰提纲)。包括学科概况、博(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和编撰人三大部分,各部分所包含的要点及子项内容范畴给予了提示和说明。原则上,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应涵盖提纲中所列举的要点及子项,也可根据学科特点,适当微调,如需增加,可顺序增列。

6.各类别(领域)的专业学位标准中,应采用专利、实践成果、论文,或经所在学院认可的其他科研成果(如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文学艺术作品、体育赛事获奖、艺术展演等),具体级别标准由各专业硕士类别(领域)所在学院制定。

7.“编制单位”列学科牵头学院和相关协作单位名称。

8.“编撰成员”一般列举编撰小组成员姓名,如有校外人员在编撰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发挥重要作用的,也可列入。

三、时间安排

1. 2020年4月24日前,各学院成立编撰小组,并将编撰小组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研究生院。(附件5: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联系方式汇总表)

编撰小组由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研究生教育经验的教授组成编撰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多单位的学位点,由牵头学院负责牵头组建编撰小组,对于一级学科学位点所含二级学科学位点分布在多个单位的,由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牵头,对于同一个学位授权点分布在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2.2020年5月24日前,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牵头单位组织编撰小组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并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形成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草案),并组织专家对学位授予标准(草案)进行论证。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授权点来邀请专家,每个学位点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部分单位有多个一级、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可根据学科情况酌情考虑合并聘请专家,其中,学术学位授予标准的论证专家中至少应有一名省级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中至少有一名行业专家。学位授予标准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学科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专家在审阅学位授权点汇报材料、学位授予标准(草案)等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宁波大学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意见表》(见附件6)

3.2020年6月10日前,编撰小组根据专家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授予标准,将经院学术委员会再次审议后最终定稿的学位授予标准和专家意见表一并交研究生院。

4.2020春学期结束前,学校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标准。

5.2020秋学期开始前,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同时将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意事项

1.高度重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对于深化学科内涵、发挥学校学科与办学特色、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各学院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2.确保质量。各编撰小组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前期已完成的相关标准论证工作基础上,结合学校推进建设一流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采用符合学科特点的方式,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编写或修订,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各学科特色、学科实力和办学水平。

联系人:杨铄、罗旭

联系电话:13588757211、0574-87600027

邮箱:[email protected]

研究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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