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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16: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但因其没有继承人,导致遗产无人管理且尚未分割,这种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静安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案情回放】

季某某是一级精神残疾人,无行为能力,未婚无子女。季某某的父母皆先于其去世,季某某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申请人季女士系被继承人季某某的姑姑,也是其监护人。季某某在生前曾因其父亲名下房产动迁获得300余万元动迁款。2019年2月,时年65岁的季某某去世,因其没有继承人,留有遗产也无人管理。2024年1月,季女士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静安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审理中,静安区人民法院充分调查季某某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确认季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静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静安民政局作为季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下一步,法院将与民政局进一步协商,就公示期间锁定遗产范围、确定利害关系人、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防范遗产毁损灭失等方面采取措施,从而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遗产的数量及种类逐渐增多,围绕遗产的保管、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一方面,若因被继承人去世没有继承人,导致其遗产处于缺乏妥善管理的状态,缺少专业辅助,遗产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仅容易引发纠纷,遗产分配效率低下,而且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履行的债务,则其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即便有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可指定遗产管理人,避免遗产面临损失、毁灭的风险。《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各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范围、义务,正弥补了上述问题的缺漏,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管理事宜,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所谓的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所留有的财产均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但实际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因为遗产范围存在争议、继承人无法确定等原因导致遗产暂时无法分割,而遗产可能面临毁损灭失风险,为妥善保管遗产,有必要在法律上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也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

二、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四种递进的情况确定遗产管理人:

1、遗嘱执行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中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同时担任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遗嘱中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的,在遗产需要管理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首先应友好协商,以有利于遗产的合理安排为原则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各继承人无法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谁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依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扶养人、处理丧葬事宜的亲友等与遗产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五、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遗产管理人兼具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遗产保管人是持有并保存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仅需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的义务,而遗产管理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定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等其他职责。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执行遗嘱人所立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或组织。遗嘱执行的前提为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赠、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所有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案例编写:静安区人民法院 李海有 李慧馨 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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