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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函 致:重庆龙力申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广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对大渡口H21-1地块安置型经济适用房工程的《电梯招标文件》提出以下几项异议。请贵公司予以答复。 异议一、本次招标文件中的一章一款4.1项投标保证金10万元是否可为银行保函标;是否偏高。 理由:与 我公司认为:该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种报价,且未明确以哪个报价为准,应当属于无效报价。因为,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许可可以投标文件中列出两种报价。而且,如果允许该家公司在评标时根据已知道的信息选择报价,则对我公司和其他参加投标人都是明显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异议的行为。 其次,该家公司以手写方式报价也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报价格式的要求,6.2.6.3条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报价时,应递交投标报价电子版2套,提交的电子版用Microsoft Word编制,且投标人须保证电子版的准确性。可见,电子版是本次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报价格式。 质疑二、本次中标的某家公司是否获得相应的质量认证?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中要求供方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生产、安装火力发电厂标识标牌的业绩。经本公司及其他投标人核查,本次中标的某家公司并没有经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系提供虚假认证文件参与投标。该公司通过欺骗方式获得中标是明显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果确定这样的企业中标,我公司和其他投投标人均会对贵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 位的诚信产生疑问,且与如此不诚信的单位合作是否会影响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 质疑三,本次中标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是否应作废标处理? 质疑理由:本次中标公司的最终报价是157万元。招标文件第6. 3.2条的规定:“投标人的中标价为闭口含税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按照增值税率17%计算,该报价缴纳增值税后仅有130万元的毛收入,如果再减去劳务费用,很明显低于成本价格。《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 余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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