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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确定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主要考虑区域特点和汽车保有量,并从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冶金、铁道系统和原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系统不再单列。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控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和回收企业采取联营或股份制等形式,逐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一体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各地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鼓励社会监督,对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举报。
附件: 全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控制数量地级市(个) 控制数量(个) 全国总计 333 367 北京 4 天津 2 河北 11 12 山西 11 12 内蒙古自治区 12 13 辽宁 14 16 吉林 9 10 黑龙江 13 14 上海 4 江苏 13 14 浙江 11 13 安徽 17 18 福建 9 11 江西 11 12 山东 17 19 河南 17 18 湖北 13 14 湖南 14 15 广东 21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15 海南 2 2 重庆 2 四川 21 22 贵州 9 10 云南 16 17 西藏自治区 7 1 陕西 10 11 甘肃 14 15 青海 8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5 16 其中:建设兵团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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