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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技术状态更改分类和审批的热点问题

2024-06-24 16: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GJB3206B-2022技术状态管理课程,我前后花了四个半月的时间进行设计。第一版是2021年年底,当时纯属学习,虽然花了两个半月进行课件设计,但是没敢讲授。因为是按照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策划的,害怕正式版会发生变化。果不其然,2022年五月初接到报批稿后,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百分之七十的内容都进行了更改。我又不得不花了两个月的时间进行消化、理解、重新设计。现在的课件是2022年八月形成的,比正式标准的发布时间晚了半个月。至今为止,已经讲过十七八场了,效果还算凑合。

B版标准与A版标准相比,变化很大,详细的内容,都在我到课件里,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选择我的课程。年龄大了,人就懒了,不太想码字。这篇短文主要说说在我的七八个学员群中,不断有人提出或争论技术状态更改的部分问题。B版标准对在研产品的技术状态更改类别分为三类。其中I类更改分为四个子类,Ⅱ类更改分为三个子类,再加上Ⅲ类更改。大家争议比较大的是Ⅲ类更改的分类方法和Ⅱ类更改的审批权限问题。

首先我们先说说更改分类问题。

在B版标准中,对技术状态更改是基于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一是研制阶段。除了Ⅲ类更改之外,同一个更改在不同的研制阶段,其更改类别是不一样的。二是基线的类别。涉及的基线文件不同,更改类别也不同。要理解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对武器装备新研制程序的了解和掌握的问题。这一点十分重要。比如说,更换元器件的规格,在状态鉴定前,可能划分为Ⅱ类更改的第三子类。生产定型后,就变成I类的某个子类了,因为,基线变了。

然后,说说大家关注的Ⅲ类更改的分类问题。

大家都知道Ⅲ类更改,由承制单位审批,合同监管机构备案,它涉及到任何研制阶段。在A版标准在6.2.2.4中是这样界定的:“勘误译印、修正描图、统一标注方法,进一步明确技术要求等不影响满足产品要求或产品质量的更改和补充”。当时,大家存在疑义的是“不影响满足产品要求或产品质量的更改和补充”这句话。实际上,这段话的前面有个“等”字。说白了,Ⅲ类更改的实质就是“勘误译印、修正描图、统一标注方法,进一步明确技术要求”。

B版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表F.1序号12中将Ⅲ类更改定义为:“勘误译印、修正描图、统一标注方法、进一步明确技术要求,或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更改:a)不影响产品、技术状态项质量满足原规定的技术要求;b)不影响产品、技术状态项的体系集成/系统集成、使用维修;c)不更改已交付的试验样机实物”。客观讲,是放宽了Ⅲ类更改的范围。因为增加了同时满足a)、b)、c)的外延。

对于上述的a)和b)都好理解,a)款的更改涉及到三大基线的要求,b)款的更改涉及到系统集成的要求。c)款就有点不好理解。需要从研制阶段上考虑。装备的新研制阶段划分为:论证立项、工程研制、列装定型。仅对工程研制阶段来说,又细分为:方案设计、样机研制及性能验证试验、性能鉴定试验、状态鉴定等四个二级子阶段。而样机研制及性能验证试验阶段,又可分为初样研制、正样研制、性能验证试验等三个三级子阶段。B版标准序号12 c)说的“已交付的试验样机实物”是从哪个阶段的呢,一般是从正样件的交付后开始,涉及到性能验证试验阶段、性能鉴定试验阶段、作战试验阶段、以及后续的在役考核阶段。如果这样理解,上述的a)、b)、c)三条就可以理解为未交付的正样机,只要不影响原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影响体系或系统集成以及使用维护,都可以划定为Ⅲ类更改。

比如:产品使用的电子元器件在正样机之前更换了定点厂家,就属于Ⅲ类更改。但是,性能验证试验后,再更换电子元器件的定点厂家就不能划定为Ⅲ类更改。原因有二:一是新更换厂家的电子元器件虽然技术参数和外观尺寸与过去的相同,但是内在质量,包括早期失效水平并没有经过性能试验验证进行考验,很难说其不影响产品质量。二是从产品结构讲,元器件的定点厂家一般是在产品图纸中的《元器件和原材料目录(或明细表)》中确定的,而该目录或明细表是技术状态文件。性能验证试验后就形成了“性能鉴定试验产品基线”(注意:产品基线是迭代的),现在更换元器件定点厂家,就是更改了性能鉴定试验产品基线文件,还能是Ⅲ类更改吗?显然是不对的。

最后,说说大家关注的Ⅱ类更改的审批问题。

在GJB3206B-2022界定了Ⅱ类更改的三个子类的范围。其中:

第二子类更改时机是“列装定型前”,涉及的基线是“功能基线、 分配基线、 产品基线”,更改内容是“对产品、技术状态项的功能特性、物理特性及其验证要求的更改,致使任意的次要技术要求超出原规定的限值或容差值”。

第三子类更改时机是:“列装定型前 (含状态鉴定前)”,涉及的基线是“产品基线”。更改内容是“对试验样机实物所作的一般更改,包括但不限于:a)不影响使用安全且不在原定加改装方案范围内的测试加改装;b)为解决试验过程出现的问题,不影响试验考核主要结论的改进、 升级;c)不影响使用安全、恢复一般功能性能的维修”。

但是,这两个子类更改的评审和审批权限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好在2023年7月1日发布了GJB5709A-2023《装备技术状态管理监督要求》。在该要求中6.1.3明确规定:“a) 对于 III 类技术状态更改通知文件,状态鉴定前的II类技术状态更改申请,应当要求装备承制单位审批,军事代表负责监督并提出意见;b) 对于 I 类技术状态更改申请和状态鉴定后的 II 类技术状态更改申请,应当要求装备承制单位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军事代表负责监督”。

换言之,也就是说Ⅱ类更改中的第三子类更改,只要是在状态鉴定前发生的,都可由装备承制单位(含配套产品的采购单位)审批。

对于Ⅱ类更改中的第二子类更改就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多数武器装备产品需要列装定型的,那就得“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而有的武器装备产品只进行状态鉴定,而不进行列装定型,按照GJB3206B-2022标准表F.1中的规定“注1:对于只开展状态鉴定,不开展列装定型的项目,‘更改时机’栏的‘列装定型’替换为‘状态鉴定’。”那么,Ⅱ类更改的第二和第三子类,都可以由装备承制单位(含配套产品的采购单位)审批。这就要求装备承制单位应该成立技术状态控制委员会(CCB),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与配套产品的采购单位充分沟通。

以上看法仅为一家之言,欢迎大家讨论和批评。

作者简介

侯小康  研究员级高工、国家注册质量审核员、GE公司客户精益六西格玛黑带、中国航空工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长期在陕西、深圳和北京等中国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任职,讲授课程27门,独著有《全面风险管理解析及其在制造业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应用指南》、合著《基于过程方法建立和实施GJB90O1C-2017质量管理体系实战指南》

作者:侯小康来源:装备质量公众号

转自: 西安融军通用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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