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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的生效条件

2024-06-04 13: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承诺函的生效条件

1.要了解承诺函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明确承诺函的基本概念。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函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为了确保其有效性,承诺函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且应在有效时间内提出。

3.此外,承诺函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4.在实践中,如果受要约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承诺,或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过期,这种承诺被视为迟延,不发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的迟延与通知

1.承诺的迟延,或迟到的承诺,指的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但因传输错误等原因迟到,要约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承诺人。

3.如果要约人未发出通知,迟到的承诺视为有效,合同成立。

这一细节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保护了合理期待的承诺人,确保了交易的公平与效率。

承诺函的生效条件

三、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撤回是指发出承诺后又想阻止其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根据《民法典》,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合同的成立。

这一规则旨在确保交易的确定性和预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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