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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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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

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2006.03.27  

 

【文

号】

  

 

【施行日期】

2006.03.2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

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已于

2006

2

13

日经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00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

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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