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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 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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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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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06.03.27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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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2006.03.27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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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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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 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已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经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 00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 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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