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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可以打孩子吗

2024-06-30 06: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美国可以打孩子吗——浅谈美国的家暴法

在浦东机场国际达到大厅里,一个妈妈正色对自己的孩子说:

 

“你要是再不听话妈妈要打了,这里已经不是美国了。”

 

当然这是网上的一个段子,但相信现实中一定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有博主带儿子回国,称儿子看表兄弟挨揍时,表情好像“驴到了保定府”。电视剧《初来乍到Fresh Off the Boat》也有类似的桥段。(这部电视剧强烈推荐,讲的是第一代华人移民的故事,遗憾的是第六季就剧终了)

 

这些段子也好,桥段也好,表现出了中国和美国在有关是否能打孩子一事上的观念区别。然而如果回看历史,会发现其实过去两国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不要说几百年前,就是几十年前,在美国父母打孩子的情况都并不少见。随着反家暴法律的修改,尊重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理念普及,以及儿童心理学研究的进步,种种因素下,逐渐移风易俗,变成了今天的状态。

 

相对应的,针对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的观念和法律也有类似的进程。无论中外,在把女性当作附属甚至财物的年代,对女性配偶的打骂甚至杀害都被社会所纵容。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两性平等理念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已经改变。相对于能否打孩子尚存争论,相信在国内绝大多数人都不认可打老婆(老公)的行为。一旦有人传出殴打配偶的新闻,往往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如果行事之人是个名人,更是会成为丑闻。

 

但无论是针对配偶的暴力行为,还是孩子的暴力行为,中美两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都有较大的差别。用简单的话来说,美国的家庭暴力法相对较好地保护好了家庭中的弱势个体,但是也有执法过度的情况出现。

 

几个案例

 

因为中美法律关于家暴的规定差别较大,对于不了解美国法律的国人,有时候不知不觉地就犯了法。和在国内打了老婆居委会大妈上门不同,在美国上门的可是带着枪的警察。根据笔者观察,涉及家暴的犯罪案件在整个在美华人犯罪案件总数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先举几个工作中遇到的案例,根据保密义务都进行了不影响法律本质的改编。

案例一

一对大学生情侣在停车场门口争执,男生希望两个人一起去取车,而女生觉得车停的太远,希望男生自己去把车取了然后来接她。两个年轻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男生就用强,拉着女生的手往停车场里走,女生就反抗不愿意往前走。这时有警察路过看到这一幕,给男生戴上手铐就带走了。

 

案例二

一对夫妇在家里吵架,声音比较大,隔壁的邻居报了警。警察上门以后,夫妻说什么事情都没有。警察说既然都来了,我们分成两组分别和你们了解一下情况,这个是例行公事我们也没办法,问完我们就走。于是在分开问的时候,警察问妻子,他有没有打过你或者动过手啊?妻子说他不会打人的,最多就推我一把。警察说,哦,推了你是吧,于是给丈夫戴上手铐就带走了。

 

案例三

一对夫妇因为矛盾互相推搡,妻子知道美国对于家暴管得严,就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被打了。警察来了以后对双方进行了身体检查。因为两者之间只是推搡,并没有明显的伤痕,只是妻子指甲长,丈夫的胳膊上有两条红印子。警察给妻子戴上手铐就给带走了。

 

案例四

一个单亲妈妈带着3岁的孩子独自生活。某个下午这位妈妈需要去超市买食物,但是孩子睡得正香,而且外面又下着大雨。于是她决定自己去买食物,早去早回。因为下雨堵车,她耽搁了很久才回家,在这期间,孩子醒来发现妈妈不在,打开公寓的大门,在走廊里一边哭一边找妈妈。隔壁大婶收留了孩子,通知了公寓管理员,公寓管理员通知了警察和儿童福利局。这位单亲妈妈不仅面临了刑事起诉,儿童福利局甚至还可能申请剥夺她的监护权。

 

案例五

一对夫妻丈夫做生意,妻子照顾两个上小学的孩子。因为一场重病,妻子不幸去世。丈夫只能自己一边照顾生意,一边照顾孩子。丧妻之痛加上照顾小孩没有经验,他几乎崩溃。终于在一个早上,因为两个孩子互相打闹而错过了校车,他失控之下打了两个孩子的屁股。孩子去学校以后老师发现孩子身体有红肿,立刻报警,随后警方联系医生对孩子进行了检查。这位当事人面临两项重罪的指控,每项重罪都最高都可判数年的监禁。

 

以上这些,都是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相对极端的案件。以上任何一个案件放在中国,可能连行政处罚都不构成,但是在美国这些当事人都面临刑事起诉。

 

加州的家庭暴力法

 

美国每个州法律不同,以加州为例。加州关于家庭暴力有以下规定:

 

1,攻击家庭成员罪(Domestic Battery)PC 243(e)(1)

 

这条是由加州刑法243(e)(1)条所规定,将任何针对家庭成员的故意且非法地使用暴力的行为定义为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并处2000美元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于使用暴力的定义极其宽泛,并且不要求产生实际身体伤害。如案例一中拉着手试图使对方跟着走,和案例二中推对方一把的行为,哪怕没有造成实际受伤,只要违背了对方的意愿,都构成攻击家庭成员罪。

 

攻击家庭成员罪定义范围最广,却是加州刑法中涉及家暴的最轻罪名,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造成实际身体损伤的行为。

 

2,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罪(Corporal Injury to a Spouse or Cohabitant)PC 273.5

 

加州刑法273.5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罪可以看作攻击家庭成员罪的加重版,即要求实际造成了人身伤害。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本罪可构成轻罪或重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实际的人身伤害的起点可以非常低,例如案例一中男友强行拉住女友的手,如果用力较大,留下了淤青,即可构成本罪。

 

构成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罪的,初犯者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再犯者最高可判处四年监禁。

 

根据上面的最高刑期可以看到,本罪针对的还是较轻的人身伤害,因为最高刑期不过四年。那么造成较重的伤害,甚至重伤或死亡的呢?这时就不再需要适用家庭暴力的特殊法律,一般的刑法就已经可以处罚。例如家暴打死人的,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家庭成员谋杀罪,因为一般的谋杀罪的惩罚已经足够严厉。家暴立法的目的在于对于一些根据刑法不会处罚或处罚极轻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则适用特殊的家暴法,处以相对较重的处罚,以减少家暴的发生。

 

3,虐待儿童罪(Child Abuse)PC 273(d)

 

根据加州刑法273(d)条规定,故意对儿童施加残酷和非人道的处罚或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该行为并非合理的纪律管教手段的,构成本罪。该罪可以按照重罪或轻罪起诉,定重罪的,最高刑期六年,定轻罪的,最高刑期一年。

 

相信读者一定会注意到“合理的纪律管教手段(reasonable discipline)”这句,那么难道如果是合理的纪律管教手段的话,就能打孩子了吗?于是就回到了本文标题的问题:

 

在美国可以打孩子吗?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要一个简单的答案的话,估计可能出乎不少读者的预料,至少在加州,打(spank)孩子并不一定违法。Spank的意思是指用手掌打类似孩子屁股之类的地方。如果是握拳打(punch)的话则不行。

 

这一点通过加州刑法273(d)条的规定进行反向解读可知,作为合理的纪律管教手段的,温和的,人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孩子,并不构成虐待儿童罪。

 

在判例法方面,根据People v. Whitehurst (1992) 9 Cal. App. 4th 1045,法官认定家长有权在管教孩子的目的下对孩子进行惩罚,其中包括体罚,但是这种处罚必须是必要的(necessary),而且不能超过当时特定情况下的必要程度(not excessive in relation to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在当时特定情况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由陪审团来认定。

 

事实上,时至今日,在美国仍有18个州允许公立学校进行体罚。至于私立学校,除了新泽西州和爱荷华州立法禁止体罚外,其他所有州均没有禁止。

 

很多读者会问,既然美国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打孩子,为什么大家会有在美国不能打孩子的印象呢?

 

首先相关犯罪的标准在法律中非常模糊,以加州刑法为例,何为残酷和非人道,何为严重后果,完全有赖于执法者和司法体系的解读。其次,很多州的政府非常积极的起诉涉嫌虐待儿童的嫌疑人,将法律解读的极为宽泛。再以加州为例,加州检控官以积极起诉相关犯罪而著名,并将严重后果的解读为任何可见的伤痕。以案例五为例,打孩子屁股法律虽然没有被法律禁止,但是其造成了孩子身体的红肿并且持续了较长的时间,会被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严重后果。当然案例五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本身也很难解读为出于纪律管教的目的,而更接近于丧失理智下的泄愤之举。

 

在法律的宽泛规定及政府的严格执法的双重作用下,对孩子进行体罚成了一个危险之举。虽然有专业文献通过多种标准(例如伤痕的持续时间)进行解读,判断何种体罚合法,但家长并非专业行刑官,哪有能力把力道控制的正好不超过必要范围。(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不应该体罚,因为家长未必能控制下手轻重,有可能给孩子造成严重伤害。)更重要的是,在严格执法的大环境下,对孩子的体罚很容易就被政府起诉,然后需要自己在法庭上说服陪审团自己对孩子的体罚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必需且未超过必要程度”的,将自己的自由和清白交给其他人来裁决,一旦失败可能面临最高六年的监禁。面对这种风险,绝大多数理性的家长都不会去采用体罚的手段来教育孩子了。

相对而言,在美国现在对儿童体罚现象最常见的地方反倒是学校。根据纽约时报2018年的报道,在2013-14学年,全美国有超过10万的儿童在公立学校里遭受体罚。目前有不少团体正在努力推动在学校中全面禁止体罚。

 

当然,除了法律改变之外,将儿童视为独立个体予以尊重的理念,以及儿童心理学关于打孩子的负面影响的研究,对于美国儿童教育方式的改变都有很大影响。社会学和心理学我不专业,就不讨论了。

 

4,危害儿童安全罪(Child Endangerment)PC 273(a)

 

根据加州刑法273(a)条,故意或放任儿童受到不合理的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或使儿童处于前述风险中,构成危害儿童安全罪。本罪不需要儿童实际受到伤害,只要处于受到伤害的风险中即构成。如果该风险可能导致儿童死亡或者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构成重罪,最高刑期六年,否则构成轻罪,最高刑期一年。常见的危害儿童安全罪的情形有不给生病的孩子寻求治疗或将孩子交给危险的人照顾等。

 

相信很多读者这时候会想到关于美国对待儿童的另一条传闻,即不能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否则会犯法,所以美国的家长在需要把孩子留在家里的时候会花钱请临时看护(babysitter)。这是真实的。笔者在工作中有遇到把婴儿期的孩子单独留在家而被刑事起诉的案例。

 

那么在美国究竟几岁的孩子可以单独在家呢?

 

关于这点,每个州规定不同,如伊利诺伊州规定14岁,科罗拉多州和特拉华州规定12岁,新墨西哥州和俄勒冈州规定10岁,马里兰州和乔治亚州规定8岁,最牛的是堪萨斯州,6岁的儿童就可以独自在家,到底是农业州,农民的孩子早当家啊!

那么加州和纽约州呢?答案又要出乎读者的意料了,加州和纽约州没有相关年龄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在加州和纽约州无论孩子多小都可以留在家里呢?当然不是,加州和纽约州“相信父母的判断,由父母来决定把多大年纪孩子留在家里是安全的。”不要这以为着父母的责任变轻了,恰恰相反,信任父母的判断反过来说就是父母需要承担做出判断失误的责任。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州,过了法定年龄线父母就可以放心的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而在加州和纽约州这样没有明确规定的州,不管孩子多大,只要孩子遇到了不合理的危险,父母都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所以说最可怕的是当你问法律什么是合法的,法律一笑,反问道:“你说呢?”

 

像案例四那样把3岁的孩子留在家里,即使没有其他条件,一样构成危害儿童安全罪,更不提那个孩子还打开家门在外游荡了。

 

5,儿童遗弃罪(Child Neglect)PC 270与虐待老人罪(Elder Abuse)PC 368

 

根据加州刑法270条,故意怠于为孩子提供食物、衣服、住所和医疗的构成儿童遗弃罪,属于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该条款有一点需要注意,对于没有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父母,一样可能构成本罪。比如两个人离婚后孩子完全判给了一方,如果另一方明知对方没有照顾好孩子但却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话,可以被以本罪起诉。此外,如果因为经济贫困而没有能力提供前述照顾的,不应当被认定为有罪。

 

根据加州刑法368条,故意疏于照顾老人或对老人进行经济剥削,造成不合理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构成虐待老人罪。老人的定义为65岁以上。对本罪可以以重罪或者轻罪起诉,以重罪起诉的,最高刑期4年,10000美元罚款;以轻罪起诉的,最高刑期1年,6000美元罚款。在加州,检控官对于此类案件也是积极查处,但是笔者在工作中却鲜见此类案件,可见即使在海外,华人也传承了尊老的优良传统。

 

6,人身保护令(Restraining Order)制度

 

在加州,为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当事人可以前往家事法庭申请保护令。更多情况下,一旦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流程,检方往往会替受害人向刑事法庭申请保护令。此外,如果情节足够严重,接案警官就可以直接向24小时值班的法官申请立即生效的紧急保护令(ERO)。

 

刑事法庭签发的保护令的范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标准保护令(Stay Away),如同其名字,该保护令要求施害人不得接近被害人,而这种限制不仅仅指物理上的保持距离,还包括电话、短信、聊天软件和社交媒体上的互动,均不被允许。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是双向的,不仅限制施害人对被害人的接触,同样也限制被害人对施害人的接触,当然一旦违反,被处罚的只有施害人。所以只要标准保护令还在生效,即使被害人主动联系施害人,施害人也必须拒绝回应,否则一旦被发现或告发,施害人一样会受到惩罚,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或主动进行联系。

 

另一种是和平共处保护令(Peaceful Contact Order),在这种保护令下,施害人和被害人依然可以正常相处,但是施害人不得骚扰或伤害被害人。在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如果案情较轻,双方表达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而法官也相信让两者继续生活在一起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有可能会应被告律师的要求以和平共处保护令代替标准保护令,使得双方的正常生活得以继续。

 

有读者可能会问,和平共处保护令的意义何在?因为它禁止的是对他人的骚扰和伤害,但是骚扰和伤害他人本身不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吗?为何多此一举呢?和平共处保护令的作用在于一旦施害人再次骚扰或伤害被害人,除了其骚扰和伤害行为本身会被惩处以外,其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单独就构成犯罪,使其面临更严重的处罚,也使其有更大的可能被最终定罪。

 

7,强制举报(Mandated Reporting)制度

 

针对虐待儿童罪及儿童遗弃罪,因为儿童本身往往没有向政府寻求帮助的能力,而一般情况下代表儿童利益的其监护人又往往是前述两罪的犯罪主体,美国各州都有强制报案的规定。

 

所谓强制报案制度,是法律规定了特定职业的人为强制举报人(Mandated Reporter),有法定义务向政府举报涉嫌虐待儿童罪或儿童遗弃罪的线索。这些职业在加州刑法11165.7条有规定,该条款共指定了46种不同的强制举报人,主要包括执法人员,消防员,医生,老师,教练,社工,检控官等等,这些职业能最早接触到类似的线索。此外,照片冲印业者和电脑维修业者(仅包括以此为职业的,例如义务帮人修电脑的不包括在内)也属于强制举报人,在其工作中如果发现了涉嫌虐待儿童或遗弃儿童的线索,也有义务向政府举报。

 

如果强制举报人不履行举报义务会有什么后果呢?除了可能丢掉工作和被判民事赔偿以外,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加州儿童虐待及遗弃法案Child Abuse and Neglect Reporting Act,强制举报人不履行举报义务的,构成轻罪,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及1000美元罚款;如果因为其不履行义务而导致儿童死亡或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的,该强制举报人最高可被判处一年监禁及5000美元罚款。

 

对于美国的家庭暴力法的评价

 

首先要说的是,美国不是没有家庭暴力的天堂。即使有相对严格的家庭暴力法律和配套体系,家庭暴力案件依旧存在。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美国的家暴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此外,在基层执法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偏差和执法过度的现象,其中以纽约市和加州为甚。纽约市时任布伦伯格给纽约市警察局下达政策,要求涉嫌家暴的案件,只要出警,必须逮捕至少一人。如案例三这样的案子,警方就选择看起来受伤较重的一方进行拘捕以完成任务。而在加州,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之后,因为未认真对待辛普森前妻的屡次报警而导致其被杀害的洛杉矶警局饱受批评,自此对于涉嫌家暴的案件情愿错抓也不愿漏抓。这些政治上的因素对执法的影响造成了执法过度的现状,一些明显极其轻微不应构成犯罪的事件也被警方也采取逮捕的手段。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因为警方逮捕的随意性,在开庭前检控官拒绝起诉的家暴案件也并不罕见。

 

但是不完美不表示没有进步,在客观现实上,美国的家暴法律及配套体系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相对较好的保护了家庭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即使存在不足,美国的家庭暴力法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尤其是其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强制举报制度,前者为处于紧迫威胁下的弱势群体提供了及时且有效的保护,而后者能确保更多的案件被发现和处理,毕竟仅仅依靠严刑峻法并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确保法律能够得以最大限度的实施,方能对潜在的家庭暴力行为产生威慑。

最后,如果有读者在美国遭遇到家庭暴力的威胁,除了拨打911以外,还可以拨打以下图片中的求助电话。

作者:李远 律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JSkLXQNGcZ_gsqeqlrq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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