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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需要网签备案全覆盖

2024-07-01 13: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房屋网签备案有望“掌上办”

近日,住建部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简称《规范》)的通知,《规范》明确,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全面覆盖

建立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规范》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为实现备案全覆盖,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并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同时,《规范》要求,各地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具体来说,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该系统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业务模块包括:

新建商品房买卖

存量房买卖

房屋租赁

房屋抵押

该系统可实现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和业务窗口办理并行,为提高办理效率,将逐步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提交房屋网签备案所需资料;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上述基本流程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网签备案程序。

要求严格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进行网签备案的机构,都需要取得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的操作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备案条件方面,《规范》要求,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方面,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房屋;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房屋;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按政策限制转让的房屋;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房屋;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房屋,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联网,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提升服务

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和业务窗口办理并行

为了让市民群众更好地办理网签业务,《规范》还要求,各地需要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水平。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简化房屋网签备案办理程序,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配置自助办理设备,引入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和业务窗口办理并行,提高办理效率,逐步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延伸窗口服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场所设立服务点,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房屋网签备案。

积极推进“互联网大厅”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APP、电子签名等手段,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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