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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德国政府围绕战争赔偿,签署的协议有哪些?

2024-03-14 19: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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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木

在国际法中,战争损害的赔偿一般是通过战败国政府向战胜国政府支付赔偿来实现的,战败国无权干涉战胜国如何分配或使用这些赔偿。

1939年德国进攻波兰挑起二战,违反了1928年美、法、德等15个国家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

一、从战胜国到受害者

根据国际法,德国的行为是非法的,必须向战胜国支付赔偿。

《雅尔塔协定》规定,德国应第一向那些“承受了战争的主要负担、蒙受了最大损失和组织了对敌斗争胜利的国家”支付赔偿,也就是第一赔偿苏、美、英三个战胜国。

《波茨坦协定》规定,波兰的赔偿要求由苏联从苏占区满足,美、英、法三国需要共同满足除波兰外其他战胜国对德国的赔偿要求。

1946年1月14日,全球18个战胜国签署了《巴黎赔偿协议》,确定了西占区赔偿物资的分配比例,成立了专门负责分配赔偿物资的“盟国国际赔偿总署”。

《巴黎赔偿协议》还明确了德国赔偿的事实依据:“本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赔偿份额,应被各自视为包括它和它的国民因战争而对德国政府及其机构提出的所有政府或私人性质的索赔,还包括对德国勒索的占据费用、占据期间以结算账户获得的信贷和对帝国信贷银行的索赔。”

可见,占据时期德国赔偿主要用于补偿战胜国的战争损耗,以及由纳粹德国破坏和掠夺造成的损失,只向战胜国政府支付,仍属于传统的“战胜国赔偿”范畴。

20世纪50年代初,联邦德国与所有战胜国政府之间的赔偿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作为各战胜国与德国事实上的和平条约。

1990年9月12日“2+4”外长会议签订的《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中根本没有提及战争赔偿问题,这说明各方都认同“战胜国赔偿”已经彻底结束了。

1951年阿登纳总理的“9·27赔偿声明”把德国二战赔偿带入“受害者赔偿”阶段。1952年,联邦德国和以色列在荷兰小城瓦森纳尔展开秘密赔偿谈判并签订《卢森堡条约》。

联邦德国以犹太移民安置费用的名义向作为犹太人民合法代表的以色列政府支付价值30亿马克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对以色列的赔偿已经超越了“战胜国以武力强加给战败国的义务”的传统属性,开创了一种“战败国自愿赔偿战争受害者”的全新战争赔偿模式。

这一赔偿不仅缓解了第一次中东战争后以色列的财政困难,推动了以色列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开创了德国与以色列之间独一无二的“历史责任驱动型”国家关系。

对德国来说,《卢森堡条约》是“西德进入民主国家价值共同体的门票,复原了德国的政治声誉和道德信用”。战争赔偿第一次成为一种“双赢”的事业。

根据《卢森堡条约》的附属协议,联邦德国需要制定全新的“赔偿法”和“归还法”,对二战期间纳粹暴政受害者遭遇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从1953年颁布的《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补充法》到1956年修订的《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再到1965年完成的《联邦赔偿法最终修正案》。

联邦德国通过立法正式将“纳粹受害者”这一庞大的群体列入二战赔偿的对象。

《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补充法》的第一款对“纳粹受害者”的定义做了精确描述:凡因在政治上反对纳粹主义,或因种族、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而受到纳粹主义恐惧行为的迫害。

并因此丧失生命、身体损害或健康损害、丧失自由、财产损失或损害、资本资源损失、事业或经济受损的人,应被视为纳粹迫害的受害者。

《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的前言提到,“在二战期间,因反对纳粹或因种族、信仰及世界观不同而受到纳粹德国迫害,并在生命、肉体、健康、自由、财产等方面遭受损失的人,均有权向德国提出赔偿要求。”

《联邦纳粹受害者赔偿法》主导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德国的赔偿事务,其确立的“纳粹受害者”概念则被联邦政府当作鉴别个人索赔资格的标准,一直坚守到冷战结束。

《联邦赔偿法》还确立了个人赔偿的“属地原则”,即一个纳粹受害者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他在1952年之前是否生活在联邦德国境内。

或者二战期间是否生活在1937年纳粹德国边界之内。这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缺陷:二战时期生活在1937年纳粹德国边界之外的纳粹受害者无权申请赔偿。

两德统一后,犹太人世界不断争取德国赔偿对象的扩大化和赔偿支付的连续化。在此过程中,美国国务院提出了“大屠杀幸存者”这一新概念,以区分德国赔偿法界定的“纳粹受害者”。

这种看似无差别的概念转换,却通过语义的解释制造了全新的赔偿对象群体和更大的赔偿空间。1992年德国政府与“犹太人要求物质赔偿联合会”签订的“2号赔偿协议”。

原本旨在对《联邦赔偿法》和“困难基金”覆盖不到的犹太人受害者进行赔偿,却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放宽对申请人二战期间被隔离或监禁地点和时长的要求。

受到迫害或卑视的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都视为幸存者。除了集中营、贫民区和监狱的前囚犯之外,还包括难民或躲藏起来的人。

截至2020年,“2号赔偿协议”不断修订的结果是,所有二战期间在欧洲“犹太区”生活3个月以上,或在德国占据区和纳粹仆从国以难民状态生活4个月以上的犹太人及其子女。

均可以向德国政府申请赔偿。索赔权利甚至被给予二战时尚未出生的犹太人受害者子女。

德国政府明确规定:“困难基金可以考虑那些在遭受迫害时尚未出生,但在子宫内就与母亲一起遭受迫害的人的申请。”

概括地说,所有二战期间以生命或胚胎形式在欧洲纳粹占据区存续4个月以上的犹太人,都可以向德国申请赔偿。从以色列政府到“大屠杀幸存者”,犹太人都是主要赔偿对象。

在犹太人领取赔偿的同时,东欧强制劳工、苏联战俘、吉普赛人、强制绝育者等一大批非犹太人受害者猎取赔偿的权利被长期遗忘了,而他们的人数和遭遇的人身损害不亚于犹太人。

虽然20世纪80年代德国内部就开始讨论这些“被遗忘的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但直到21世纪初,这一群体才真正取代犹太人成为德国二战赔偿的焦点对象。

此后,德国赔偿继续向二战的边缘受害者群体扩散。2014年8月28日,德国政府出资2.5亿美元建立“孤儿基金”,用于向大屠杀中失去双亲的犹太孤儿支付赔偿。

2015年5月21日,德国联邦议院决定拨出1000万欧元预算用于赔偿仍旧在世的约四千名苏联战俘。二战结束70年之后,孤儿和战俘作为最容易被忽视的战争受害者。

仍旧可以从德国得到赔偿,充分说明了德国二战赔偿覆盖范畴之广。综上所述,在德国政府和社会主动承担“名誉债务”,德国社会记忆文化变迁,犹太人锲而不舍地索取赔偿。

美国法院的赔偿诉讼等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德国二战赔偿的对象经历了从“战胜国赔偿”到“受害者赔偿”。

从“政府赔偿”到“个人赔偿”、不断突破“属地原则”和降低索赔门槛的扩大化过程。其中,德国“主动赔偿”的意志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国际社会对此高度评价。

2012年11月17日,载于《纽约时报》的《德国履行对大屠杀受害者的赔偿义务60年》一文指出:德国的战后赔偿计划已成为事实。

许多德国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国家在过去60年中向纳粹罪行的犹太受害者支付了890亿美元的赔偿后,仍旧定期开会修改和扩大资格认定准则。

目的是使数以万计从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的老年幸存者尽可能多地从中受益。

截至2020年,德国已向遍布欧、亚、美、非和大洋洲的20个二战战胜国和以色列政府支付赔偿。

已向全球纳粹受害者支付赔偿达381万人次,造就了世界历史上覆盖范畴最广的战争赔偿。

二、从实物到货币

二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支付方式经历了从“实物赔偿”到“货币赔偿”的转变。

“实物赔偿”是指,根据《雅尔塔协定》和《卢森堡条约》规定,德国在占据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以工业设备、海外资产、产品、轮船、劳务等形式向战胜国和以色列支付的赔偿。

“货币赔偿”是指,自20世纪50年代《联邦赔偿法》公布之后,德国根据各种赔偿法律、协议、基金,以德国马克、美元、欧元等货币向二战受害者支付的赔偿。

由于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执行赔偿,德国二战赔偿金额积存成了天文数字。一战后德国战争赔偿的失败经验直接影响了二战后同盟国对德国的索赔政策。

20世纪20年代协约国向德国索取巨额战争赔款,不仅导致了德国经济崩溃,煽动了德国社会的复仇情绪,而且没有从根本上削弱德国的战争潜力。

魏玛德国外交部长古斯塔夫·斯特莱斯曼等人充分利用协约国之间的矛盾及其对苏联的恐惧,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德国支付的赔款。

而且通过大量贷款让美英两国陷入替德国支付赔偿的怪圈并损失惨重。可以说,德国一战赔偿的所有后果,都与战胜国的初衷背道而驰。

关于这种失败经验对德国二战赔偿的影响,德国经济学家韦尔纳·阿贝尔斯豪泽评价道: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的赔偿史是一部对一切有关方面都十分痛苦的学习过程史。

当雅尔塔会议用秘密附加协定书规定德国赔偿的方式和范畴时,盟国从20世纪20年代的失败经验中只汲取了一个教训。

两次大战之间,不愉快的转账问题对国际金融系统曾经是个沉重负担,为了幸免这类问题的重现,盟国决定,德国以实物代替金钱来赔偿由它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经验和通过赔偿削弱德国的决心,“实物赔偿”成了同盟国领导人在1945年雅尔塔会议上关于德国赔偿问题达成的唯一共识。

《雅尔塔协定》规定:德国必须以实物偿付它在战争中给盟国造成的损失。

向德国索取的赔偿有三种形式:在德国投降或停止有组织抵抗两年内对德国本土上及国外的德国国民财富进行一次没收。

其主要目的在于摧毁德国的战争潜力。在规定的时期内,每年交付当年产品。使用德国劳动力。

在其后的《波茨坦协定》中,同盟国为德国赔偿商定了以下事项:大规模拆除工业设备,没收工业产品,没收德国拥有的所有黄金和外汇,没收德国的所有版权、专利和商船。

没收德国的所有外国资产,割让奥德—尼斯河以东领土给波兰。从此,用于赔偿的实物种类基本确定下来。

然而,因为其后召开的莫斯科赔偿委员会会议没能确定一个德国赔偿总额,波茨坦会议又确立了“分区赔偿”原则,导致占据时期的赔偿没有统一标准和制约机制。

实物赔偿的种类和额度成为各占据区的内政。苏联从东占区没收的赔偿物资包括工业设备、基础设施、工业产品、科研院所、商船等,以及东欧各国的所有德国资产。

东占区赔偿范畴之广,可以从1945年美国国务院一份秘密报告———《向苏维埃俄国转移军事研究和科学机构》中窥见一二。

“恺撒皇帝物理研究所整个研究所连同其他部门的设备,例如高压和X线设备,都被搬走了。这次搬迁包括最原始的家具,如水龙头、洗脸盆、门把手等,甚至连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这个名字也被带走了。”

根据1953年联邦德国全德事务部公布的苏占区赔偿统计报告,1945—1953年东德赔偿共计531.79亿马克,折合163.13亿美元。

美英法从西占区没收的赔偿物资主要是工业设备和商船,以及东欧之外的德国海外资产。

虽然工业设备拆卸赔偿逐步让位于西德复兴计划,在1948年后被大规模削减,但海外资产和商船没收被快速执行,德国国家和私人的几乎所有海外资产都被纳入赔偿征收的范畴。

德国近代以来几个世纪对外拓殖和投资积存的海外财富荡然无存。1951年盟国国际赔偿总署估算的5.29亿美元西占区赔偿总额被明显低估了。

三、赔偿的执行方式

德国经济学家约尔格·菲施详细考证并叠加法占区没收工业产品、操纵汇率、“知识财富”等隐性赔偿之后,得出西占区赔偿总额是48.43亿美元,这一数字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上述东西占据区支付的“战胜国赔偿”合计211.56亿美元。

联邦德国成立后,根据《卢森堡条约》向以色列支付赔偿时,出于对国家财力和外汇储备的担忧,阿登纳政府决定继续进行“实物赔偿”。

此次赔偿的执行方式与占据时期那种“强制没收式实物赔偿”是完全不同的。联邦德国制造了一种全新的“订单服务式实物赔偿”并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以色列驻科隆代表团根据以色列政府指令向联邦德国的工厂出具订单,联邦政府为此付款,货物最终由德国航运公司运往以色列。

1952—1966年,联邦德国向以色列赔偿了价值24亿马克的货物和劳务。

以色列向英国壳牌石油公司购买石油的费用也由联邦德国支付,联邦德国支付给英国壳牌石油公司折合10.5亿马克的外汇。两项共计34.5亿马克。

自20世纪50年代《联邦赔偿法》颁布并实施后,德国二战赔偿转入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货币赔偿”轨道。这种转变的原因,一方面是联邦德国财力特别是外汇储备的增长。

另一方面是“受害者赔偿”的现实需求,即对分布在全世界的战争受害者进行赔偿,支付现金是方便快捷又不失公平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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