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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04: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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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大讲堂

本周四,达川法院干警如约齐聚三楼报告厅,本期为我们讲课的是审判经验丰富的党组成员、副院长屈燊,他的授课主题是从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谈该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背景介绍

城市城郊地区地理位置优越,女儿因为婚姻户籍大部分不愿外迁,其所生子女及丈夫亦想法在本地落户。一些外地村民为方便生活和工作就业亦想法在这些地方落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供应需求不断增加,地处城郊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成为常态,导致该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高,自然对集体组织成员要进行适当的再分配。但村居民用于耕作的土地也越来越有限。

(图片来源网络)

当地村居民委会会村居民小组,针对入户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分配办法,俗称“村规民约”。什么“外嫁女”、“空挂户”新名词产生并赋予了特定含义。由此,因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利益分配不一致而酿成诉讼的,逐年有所发生。往往一件案件背后,牵涉到的利益群体都是数十人或上百人。

屈燊从两起案件入手,引用具体法律规定,深入浅出地阐释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讲清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及审理技巧 。

知识点

解决这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哪些诉讼属于受理范围?

屈燊认为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决主体问题,另外就是要弄懂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解决受案范围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一般户籍在当地,还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生活在该组织,二是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这类型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以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村民自治尽量赋予村民通过集体决策自行管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国家赋予这些权利,是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俗习惯差异大,且具体情形复杂难于区分分不开的。

屈燊认为,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介入是有限的,凡属于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的事项,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即使属于受理范围,法院的司法权介入也是有限的。

一是村民自治法规定了哪些事项应当通过民主决策决定,这就限定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村主任、村民组长的权利;

二是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民主决策的内容侵害了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依照村民自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是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途径加以救济;

四是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问题。其前提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往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以此就认为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都是受理范围,不论谁做原告;

五是审理这类案件,要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具体内容来理解是否是村民自治民主议定的权限范围和事项,该事项是否是通过民主决策的。一旦是,就应当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来责令改正。

总结讲话

党组书记、院长周永国指出,屈燊同志的讲座紧扣实际,以案说理,对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他强调,审理此类案件应注意从三个方面去把握:一是看能不能,要从法院能不能“兜住”此类所有问题化解、司法的公平价值能不能让涉案群体信服、同类案件司法处理能不能广泛适用去认识和把握;二是看准不准,要准确认识农村问题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从行政、民事、居民自治三个不同角度去全面考量处理矛盾纠纷的便利性和权威性,更加准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三是看会不会,要准确领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与村民大会会议决定的区别,准确把握诉讼当事人诉的利益,实现裁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供稿:综合办公室

编辑:洪 柳

审核:屈 燊

签发:周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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