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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安乐死制度和立法的建议

2024-06-27 22: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关福信

中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预测,2035年左右,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对于老年人来说,健康是最大的问题。对于死亡,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回避,尤其是在家属患上肿瘤等可能致死的疾病时,会“拼尽全力”的选择治疗,想方设法的延长患者的生命周期。有时,明知病情已发展到晚期,按目前的医学条件已回天乏术。可是家属受限于传统、伦理和亲情的冲突,医生受限于人道主义,法律要求,还是会进行过度的无效治疗。患者不仅因此遭受了极大痛苦,花费不少钱财,还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医疗资源,但最后还是不幸逝去。即使是痊愈后的患者,也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在如今空巢老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患者生活本已乏人照料,现在更增加了无限痛苦和折磨。

我今年已经超过九十岁,同时也是一名癌症患者。每次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亲眼目睹了很多和我一样的高龄老人,他们身患癌症晚期,骨瘦如柴,身上插满各种医学试管,躺在病床上痛苦不堪。不仅没有生活质量,也没有为人的基本体面。另外家属还要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并占用紧张的医疗床位。一位肝癌晚期病友,最后已经无药可救,病人的肝病变后,在身体里大概有二三十斤重,难受得坐不是、站不是,怎么也不行,痛苦难耐,只求一死。

早在1988年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位著名医学专家首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但至今尚无定论,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上仍是空白。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提交的一份关于“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的提案,约有82.82%的人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有84.2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安乐死,从伦理医学上可以分积极的安乐死(促进死亡,结束生命。如病人无法忍受病痛折磨,提前接受他人的安排无痛离世)和消极的安乐死(不给予治疗,任其死亡); 在现实中,绝症患者放弃治疗其实是‘消极安乐死’的一种形式。但是,病痛折磨受罪太大了。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就要遭受癌痛。如果没有最后昏迷,病人一般是死不了的。病人最需要的实际上就是镇痛,但是麻醉药品必须要经过医生才能给。现实情况是,医生也不敢给,怕担责任。给了就违法,医生给了,万一病人死了,就找麻醉医生的责任,麻醉医生担不起,而真正的患者在这个时候只想安乐死,实际上就是给予镇痛。

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人类社会文明、法治、医疗、福利水平的发展,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一个可以重新讨论的话题。

当然,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盗用和滥用:例如审核人员出于利益目的做出安乐死为证,为医疗人员的医疗懈怠、过失甚至滥用提供规避借口,患者家属存有私心逃避赡养抚养义务,无节制的奉劝患者实施安乐死等。在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参考世界上目前唯一一个可为外国人办理安乐死的国家—瑞士的操作,我提出以下门槛方面的建议:

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申请人在患病之前,必须有神智清醒且认真的嘱托或同意。书立公证过遗嘱嘱托。

3.  提供病历资料以供审核。医学角度上,被指定合格的医疗机构诊断出罹患绝症,并只剩下3到6个月生命。

4.  申请人极度痛苦、无法忍受。

5.  申请人希望结束痛苦,不是为了亲属、国家和社会利益。(虽然客观上减轻了亲属和社会的负担,但前提必须是主观愿意结束痛苦)

6. 经过严格的医疗和心理评估,一直到最后一步仍坚持安乐死的申请人。设置类似“安乐死冷静期”的门槛。患者提出申请后,需要执行3次再确认的义务。在确认期间,患者可以反悔。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患者均给予了3次确认,才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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