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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单位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其土地面积如下: 1、各省土地面积: 黑龙江省47.3万平方千米、吉林省18.74万平方千米、辽宁省14.8万平方千米、河北省面积18.88万平方千米、河南省面积16.7万平方千米、山东省面积15.8万平方千米、山西省面积15.67万平方千米、安徽省面积14.01万平方千米、江西省面积16.69万平方千米、江苏省面积10.72万平方千米、浙江省面积10.55万平方千米、福建省面积12.4万平方千米、台湾省面积3.6万平方千米。 广东省面积17.97万平方千米、湖南省面积21.18万平方千米、湖北省面积18.59万平方千米、海南省面积3.54万平方千米、云南省面积39.41万平方千米、贵州省面积17.62万平方千米、四川省面积48.6万平方千米、青海省面积72.23万平方千米、甘肃省面积42.58万平方千米、陕西省面积20.56万平方千米。 2、各自治区土地面积: 内蒙古自治区面积118.3万平方千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积166.49万平方千米、广西壮族自治区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宁夏回族自治区面积6.64万平方千米、西藏自治区面积122.84万平方千米。 3、各直辖市土地面积: 北京市面积1.64万平方千米、天津市面积1.19万平方千米、上海市面积0.63万平方千米、重庆市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4、各特别行政区土地面积: 香港特别行政区面积1106.66平方千米、澳门特别行政区面积32.9平方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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