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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我叫MT》诉《超级MT》抄袭 艰难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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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我叫MT”整体属于现有常用表达,并非涉案动漫作者独创,不具有独创性。至于“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公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的情况下,仅根据上述名称是无法知道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和指称对象的。基于上述名称没能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进而无法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所以对此也就无侵权之说。

不侵犯改编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法院还认为,《我叫MT》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是在动漫基础上继续创作完成的,属于改编作品。然而经过比对,《超级MT》和《我叫MT》两款游戏中的人物形象、武器及服饰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据此,法院认为乐动科技主张《超级MT》中相应人物形象的使用构成对其改编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也不成立。

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综合《我叫MT》游戏的上线时间、游戏玩家数量以及获奖数量等因素,法院认定《我叫MT》游戏名称及涉案五个人物名称已构成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当普通消费者看到《超级MT》游戏及其宣传时,容易误认为该游戏是《我叫MT》的衍生游戏或者与其有着某种特定联系。且《我叫MT》游戏在先上线通过运营积攒了一定知名度,昆仑三公司对此应当知晓,却非但没有避让,反而采用了相似的表述方式和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故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昆仑三公司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包括“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加盟”、“MT原班人马打造《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在内宣传用语,法院认为该类表述会使用户误认为《超级MT》游戏是源于《我叫MT》动漫或游戏。因此,认定该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高额赔偿请求被“打折”

最终法院除了判处立即停止侵权外,仅仅判赔了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在内共计53.5万元。这一数额距最初乐动科技请求法院判赔的金额(共计421万元)可有着不小的差距。赔偿请求被“打折”的原因是原告没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被告的获利的具体数额。故法院综合考虑了昆仑三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手机游戏的营利特点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律师费和合理支出酌情做了确定和支持。

律荫网评析:

首先值得称道的是,本案权利人乐动科技具有很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他们在一开始的时候就从《我叫MT》动漫著作权人那里取得了合法的改编权及相关著作权,同时留存下相关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后期更是将关键的著作权向版权局做了登记。这一系列的动作为后来的法律维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非常值得国内手游制作研发团队的学习和借鉴。所以当面对昆仑三公司对其著作权权属和诉权提出异议的时候,乐动科技能够拿出有利凿实的证据应对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虽然其著作权侵权主张最终未能得到主审法院的支持,但是有着坚实的著作权合法来源和属性,必将为其日常以及将来的知识产权维权提供牢靠的基础。

本案中,乐动科技既主张著作权侵权,又主张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只基于认定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虚假宣传认可了不正当竞争。总结过往的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不难看出,总体上法院支持著作权侵权请求的案例较少,更多的还是倾向于通过不正当竞争来保护权利人基于智力创作而产生的游戏合法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权利人受保护的范围和判赔金额。但即便如此,律荫网觉得权利人也不应对著作权保护完全丧失信心,毕竟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下积极寻求保护之道,并配合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游戏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同时随着立法的逐步加强和保护模式探究的深入,相信对于游戏著作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好。

(律师编辑:朴石,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律荫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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