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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目的未实现,请求返还能否被支持?

2024-06-02 20: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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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目的未实现,请求返还能否被支持?

发布者:张迦翔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09人看过

本文为原创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序言:请托行为是指通过“找关系”“走后门”“通关节”等手段请求别人帮忙办事的行为。其中明显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称为非法请托行为,比如:托人办户口、托人帮孩子办理入学资格、托人帮忙取得某些执业资格证书、托人帮忙消除交通违章记录、托人串通投标等行为。这些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便是出现受托人收了钱但没有办成,却不同意退钱的情况。

本文主要是针对非法请托行为中,当受托人收了钱但没有办成事,但又拒绝返还时,司法实践中请托人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问题。

 

一、以涉嫌诈骗为由刑事报案。

有人认为,你答应帮我办事,事没办成你还不退钱,应当属于诈骗,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实践过程中,该种途径实现的难度较大。

难点一:“请托”之事,不好意思报案。

托人办事,尤其是办的事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往往受托人帮你联络的很有可能是负责该事的“负责人”、“领导”。因为报案如果被受理,可能会牵连“领导”“负责人”,所以即使事情没有办成,依然有很多请托人只想找受托人退钱,而不愿意把事情闹大。

难点二:公安局很难受理。

遇到此类情形,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安局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请托人往往请托的事项有违公序良俗,这种情况往往是口头约定,很难保留书面证据。此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不予受理,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二、按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因为在非法请托行为中,请托人往往求人办事,双方本身处于不平等地位。请托人和受托人往往不会就此达成一个书面协议,也有大量的受托人甚至不会为请托人出具收条。如请人疏通疏通关系,给了部分钱款,这其中一定会涉及行贿受贿行为,双方不可能因此达成一个书面协议。这就导致了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请托人手中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双方法律关系。在某个客观事实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法律关系无法明确时,主张不当得利往往是最后的方案。

当请托人按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将存在以下情形:

情形(一):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受托人退款。

北京市(2020)京02民终1522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花钱请托被告办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被告未办成却拒绝返还钱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126000元,没有法律根据,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之间请托行为的目的存在明显的违法性,所达成的合意亦不合法。而被告是该款项的获利人,经就案情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内容一一梳理,被告关于取得和持有诉争款项之依据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在被告不能证实存在继续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其应就此负有返还义务。

但在案例检索过程中,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受托人退款的案例占比很低,绝大多数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情形(二):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辽宁省(2019)辽07民终1010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花钱请托被告办理退休事宜,被告收钱后却没有帮忙办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钱款,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该案一审、二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该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原告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在进行案例检索过程中,目前存在大量案例,法院以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非法,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三、按委托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托人办“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请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存在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委托行为、委托事项的证据,那么当事人以委托合同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正好能够与双方的法律关系一致。所以部分请托人选择按委托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当请托人按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将存在以下情形:

情形(一):以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受托人退还钱款。

北京市第(2020)京0111民初10496号案件,该案系原告花钱请托被告帮其办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被告表示无法办理,但又拒绝返还钱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钱款及对应利息。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的证书系通过“找关系运作”方式办理,通过此种方式办理资格证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应退还所收钱款,但原告本人亦有过错,对于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情形(二):按委托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案件中部分涉及刑事诈骗,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裁定驳回起诉((2021)豫0191民初1921号案件、(2020)沪01民终11244号案件等);

2、案件中请托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和相关政策的不正当方式和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裁定驳回起诉((2021)豫01民终6114号案件、(2021)苏0303民初1761号案件等);

 

四、按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

按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请托人在向受托人支付钱款后,受托人向请托人出具的借条的形式。此时请托人按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返还钱款。对此,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审判观点。

(2014)宝曹民初字第111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并按被告指示将10000元请托款汇入某人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被告20000元请托款。应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后补借据一份。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原告女儿入学时间、原告为女儿入学确向被告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原告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原告交付被告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但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中,法官寄语部分提到:“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随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公序良俗越来越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规则。

笔者认为:请托行为中需要注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需要重视合同效力的问题。目前司法环境的大趋势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行为,法院不应当保护。但依然有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的合同,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笔者建议尽量不要发生非法的请托行为,如该行为已发生,应尽力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保留书面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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