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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6-18 15: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

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昌市水上旅游项目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管理,维护水上旅游项目秩序,提升水上旅游项目品质,保障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水域内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旅游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游船、游艇,以及利用各类载具实施的海上娱乐体验、冲浪、潜水、海钓等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各类载具是指包括但不仅限于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水上飞机、拖伞等无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定期公布的水上旅游项目清单。有国家和本省规定或界定标准的水上旅游项目,执行相关规定或标准。

第四条  在本市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市场主体可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域规划和水域规划内依法依规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未办理商事登记和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个人或组织(无照)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项目。

第五条  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依法监管、综合治理、服务至上、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旅游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良好秩序、特色项目与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水上旅游项目工作,坚持水上旅游项目联合执法,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水上旅游项目发展。水上旅游项目管理实行不定期综合整治和常态监管的执法模式。不定期综合整治工作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清澜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和文昌第二工作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以及各相关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共同配合,根据监管情况,不定期开展联合水上旅游项目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水上旅游项目、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常态监管工作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规划,并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海域规划和水域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市水上旅游项目发展规划,对水上旅游水域进行功能划分,实现动静态分离,将传统海上旅游项目水域与海上新业态项目水域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进行分类划分,明确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支持建设水上旅游项目码头、水上加油站、水上污染物接收设施、水上救援等基础设施配套,引导水上旅游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特色、精品水上旅游项目发展,监督和引导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

第九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水上旅游项目宣传推介活动,提升特色、精品水上旅游项目的市场知名度,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水上旅游项目。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从业者以及游客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水上船舶、水上体育用品抵押贷款、经营性信用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水上旅游项目发展的信贷支持。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申办水上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海域使用、航线许可、船舶检验、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申办水上旅游项目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配备保安等内部保卫力量,配齐符合市公安局规定的反暴恐和应急处突相关器械和防护装备等。

第十三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清澜海事局等部门应当简化水上旅游项目审批手续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设申办水上旅游项目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健康证明,船员适任证、驾驶员适任证、帆船帆板教练证、皮划艇教练证、冲浪教练证、潜水教练证等相关工作岗位要求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与证书。

境外人员投资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在水上旅游项目就业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以游船(含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游艇等营运船舶经营水上游览观光运输业务的,应按照清澜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或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商事登记。

第十六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定期公布包括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在内的需要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清单。申请经营清单内水上旅游项目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文昌市水上旅游项目材料备案登记表》;

(二)从业者的商事登记信息;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板、水上飞机、拖伞等信息;

(四)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岗位从业资格或技能资质信息;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清澜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共享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相关材料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  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材料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备案信息,并向完成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发放识别号,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识别号和核定载客数量。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对辖区内的水上旅游项目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水上旅游项目经营信息名录。

第十八条  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变更材料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申请取消材料备案:

(一)终止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旅游活动的;

(二)不再满足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旅游活动材料备案条件的。

第二十条  经营潜水项目的,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依照国家和本省市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还应严格遵守本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服务为主,兼营探险、垂钓、食品销售、餐饮、婚纱摄影、汽车租赁等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经营。

第二十四条  水上旅游项目企业需要在岸上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水上旅游项目企业需规范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相关信息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完整,标价之外不得收取未予标明费用。游船经营实行“通票制”,经营者应当在售票时向消费者告示游船上潜在的全部消费事项及价格。

第二十六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严禁自行或组织游客采挖珊瑚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向合格的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订购产品和服务,应当合法合规宣传水上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水上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游玩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或船只醒目位置。

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合法合规经营的水上旅游项目,可以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领取本市统一制作的水上旅游项目相关备案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标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第三十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水上旅游项目停靠、上下游客的码头或浮动设施需要满足安全条件要求,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使用非自有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需要与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按照设施生产厂家提供的设施保养标准,定期对海上新业态的器材和设施进行保养维护。

水上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水上旅游项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心肺复苏术”等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水上旅游项目人才队伍。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消费者的转移工作。发生碰撞事故的水上旅游项目,应当互通所在企业名称,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水上旅游项目及相关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立即报告清澜海事局、市公安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第三十一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报风力超过水上旅游项目设施抗风等级的不得开展水上旅游活动。遵守市应急管理局的避风要求及清澜海事局的交通管制措施。操作人员在活动期间需随身携带操作人员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水上旅游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一)客船和游艇停靠在规范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游客;

(二)游艇帆船等水上旅游项目开航前必须提前申报计划出航时刻、航线;

(三)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

(四)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

(五)航行中驾乘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六)遵守避碰规则,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

(七)操作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船员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八)出港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并帮助指导游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九)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防治污染责任。

(一)遵守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为水上旅游项目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三)及时收集水上旅游项目产生的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并送交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督促水上旅游项目操作人员遵守防治污染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人员接待游客体验水上旅游项目时(尤其是在码头登船、登艇时)应当查验游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人员发现游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走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三)具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开展水上旅游项目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游艇帆船等水上旅游项目企业,应装载本市游艇帆船等监管船载终端,并保持开机状态,能提供船艇定位、军事海域区越界报警、SOS报警、夜航、远航、救援等功能。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游船游艇包厢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游客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除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第三十七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加强风险和安全管控,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责任保险等)。鼓励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一起探索研发适合水上旅游项目的专业险种,共同设定水上旅游项目保险理赔制度,保障企业与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水上旅游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后材料备案、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牵头组织召开市水上旅游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对码头公司和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潜水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事后材料备案管理工作,完善事后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水上旅游项目用海、规划等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划定涉海旅游活动区域,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涉海旅游用海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维护海域使用秩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核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海域航线的规划,并负责营业性港口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落实营业性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清澜海事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海上旅游运输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防污染管理、审批登记等工作,并负责海上旅游运输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根据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海南海警局海上执法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和海上具体管辖权的划分,与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共同负责维护水上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打击破坏水上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水上旅游项目企业市场主体登记,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明码标价,并负责水上旅游项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价格定价,规范经营主体服务价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行使水上旅游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调查处理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旅游项目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水上旅游项目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上旅游项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旅游项目相关工作。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加强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水上旅游项目企业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水上旅游项目企业信用状况实行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水上旅游项目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码头公司、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赋予行业协会更大自主权,增强行业协会在商户后期经营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协会在处理行业投诉、暗访等工作中的参与权和建议权,适时扩大行业协会行业治理自主权、惩戒权。

加强行业自律,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标准以及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等级评定、诚信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经评估后在行业内推广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标准,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对照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船舶)开办和相关备案信息及时抄送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清澜海事局、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12301旅游投诉热线,热线24小时值班,水上旅游项目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依照海南省《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水上旅游项目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水上旅游项目消费纠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办理商事登记和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个人或组织(无照)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未及时进行变更材料备案的以及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材料备案条件的,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责令改正或将其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四十五条  对经营者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采挖珊瑚礁,或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予以处罚;存在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水上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经营活动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或未履行有关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处罚。

因水上运动项目产生的安全事故或海上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非法获取、利用消费者信息、视频等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水上旅游项目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对水上旅游项目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

(三)负有化解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水上旅游项目消费纠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罚规定的,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本办法所称“水上摩托艇”,是指从事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水上摩托车、竞赛艇和运动交通艇等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类似性能的水上运动设备。

本办法所称“橡皮艇”,是指艇体呈流线型,艇身狭窄,艇前舱装有脚蹬架、舵杆,后舱底部装有方向舵,桨手面向前进方向用一支两端有桨叶的桨左右交替划水的一项水上体验运动。

本办法所称“香蕉船”,是一种外形模仿香蕉的长形休闲用橡皮艇。

本办法所称“皮划艇”,是指艇体呈流线型,内部除一块供桨手活动的底板外,别无其他装置,桨手用一支一端有桨叶的桨面对前进方向单腿跪着划水的一项水上体验运动。

本办法所称“帆船”,是指以船帆作为全部或主要航行动力的,从事休闲活动的帆船船艇。

本办法所称“帆板”,是指借助风帆力量,驾驭无舵、无坐舱船只滑行前进的一项介于帆船和冲浪之间的新兴水上运动项目,帆板由带有稳向板的板体、有万向节的桅杆、帆和帆杆组成。

本办法所称“冲浪”,是指体验者站立在冲浪板上,或利用腹板、跪板、充气的橡皮垫、划艇、皮艇等驾驭海浪的一项水上体验运动。

本办法所称“水上飞机”,是指利用水面(包括海洋、湖泊与河川)起飞、降落与停靠的飞机。

本办法所称“拖伞”,是指从起飞到降落,一切动作均在快艇或海上浮台上完成的一项极富刺激性的海上运动,起飞前,工作人员会为参与者穿好降落伞、系好拖绳,拖绳和高速快艇或海上浮台相连。

本办法所称“潜水”,是指包含且不限于水肺潜水(在水底用压缩空气呼吸)、自由潜水、美人鱼潜水、浮潜等潜水深度不超过40米的水底或水上活动以及延伸服务的水底摄影、水底拍照等。

本办法所称“通票制”,是指针对游船水上旅游项目实行“一张船票、统一票价、不再加价”,购买后,不允许在游船环节开展不同游船层级“升舱服务加价”行为;散客、旅行社组织的团体客都需要凭身份证到游船水上旅游项目统一售票点购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经营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后材料备案手续的水上旅游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后材料备案;逾期未办理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的,将纳入诚信监管系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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