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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道·理论

2024-07-09 04: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困在系统里”

“层层转包”

“个体工商户化”

……

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大一部分劳动关系不清晰不明确,导致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21年中后期以来,中央多部门出台政策文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人社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第一部分第二条提出: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

在日前召开的“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2022年新年论坛上,多位学者就此条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其规制

常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山东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原有标准劳动关系特征的劳动关系具体形态,或称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与规范的传统劳动关系相比较,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管理方式等,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关系,是灵活用工和新型用工的一种形式。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但有相应的法律原则能够给予规制。企业与劳动者需要订立书面协议进行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按照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标准看,“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是既有经济从属性,也有人身从属性。其中的劳动者并非“类劳动者”,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雇佣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法的全面保护。要警惕和防止将新类型的雇佣劳动者推入“类劳动者”,“类劳动者”的基本特征是只有经济从属性,这些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法的部分保护,但在我国这部分劳动者尚未被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范畴。要按照从属性标准确认劳动者的社会身份,同时逐步扩大劳动法的保护对象。

平台用工争议的裁判路径选择

张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要紧紧围绕劳动管理的强弱程度认定是否为“不完全劳动关系”。《意见》提出,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这里的“用工事实”可以分为几个关键要素:平台企业是否以组织劳动者从事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为主营业务;是否制定了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是否规定了完成任务的报酬标准;是否限制了劳动者随意进入或退出平台;是否对于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工作时间有一定要求。在以上这些要素中,具备得越多就离劳动关系更近一些。

“不完全劳动关系”是需要适用劳动法调整的一种信息时代特殊的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法律原则及部分制度规定。在工时、工资、社会保险、用工关系解除等方面可以适用特殊规定,但在公平就业、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应享有与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等的权利。《意见》明确要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规定了公平就业、最低工资保障、休息制度、劳动定额标准等多项责任,与劳动法的原则性是相似的。这也充分证明国家解决平台用工问题适用了劳动法的制度框架,其中结合了灵活变通的一些规定。

精细化处理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肖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从《意见》规范目的看,划分出“不完全劳动关系”类型是为了在现有劳动法律体系下,对确认劳动关系有难度的平台劳动者赋予相应的部分劳动保障权益提供制度接口和逻辑依据。其出发点应是将原本无法被劳动法律体系所覆盖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保障范围,并赋予其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和劳动权益配置,应尊重各个行业、产业用工情形的现实差异性而进行具体化设计,通过有限范围的实践检验与测试制度设计的实际运行效果,在利弊得失中总结经验,从而对未来审慎的劳动立法发挥客观指导作用。

劳动用工管理的演进是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权衡,要更加精细化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法律调整需要系统化,针对法律刚性与灵活化不足做出系统性改进,进行劳动特别立法;另一方面,法律调整对象需要具体化,制度落地初期应仅针对平台用工进行限缩性适用。

统筹兼顾平台经济发展

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意见》增加了“不完全劳动关系”这一新的劳动关系形态,然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理解都存在诸多争议。一是如何在制度体系层面去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二是如何在司法裁判的实践中去认定“不完全劳动关系”?

《意见》目的是为了统筹兼顾平台经济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需要。既要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从而赋予平台相较于传统用人单位较轻的用工责任;又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从而使得他们相较于劳务关系中的独立承包人享有部分的劳动法保护。因此,“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创立其本质上是基于政策目的需要,非基于理论和平台用工的事实,关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并不容易解决。

编辑 | 罗娟 张菁

工道 第204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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