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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处罚

2024-07-12 13: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国家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根据其安全性,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虽不需要凭借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的处方,但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用药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在医学实践中,处方药大多为上市的新药、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药物本身毒性较大或者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可能导致乱用滥用处方药造成肝肾损伤,产生副作用,有的药物之间还存在配伍禁忌,安全隐患较大,严重者甚至会危及性命。

本案中,该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群众日常购药重要渠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的处方方可销售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来源:西部法制报

编审:省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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