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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彭宇案”

2024-07-05 00: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好心上前搀扶、联系老太太家属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于见义勇为,而非肇事者。但事后老太太却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彭宇就是肇事者。后经诊治,老太太为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骨置换手术。 2007年1月4日,徐寿兰遂向法院起诉彭宇,并索赔13.6万元。由于徐寿兰都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案发突然,当时并没有人看到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彭宇撞倒徐寿兰),故对于彭宇与徐寿兰相撞的事实,无法证实,经过3次庭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40%,共45876.6元。2007年9月18日,彭宇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2008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案情很简单,却是一件影响力涉及全国的案件,而且还是一件我认为“不平凡”的案件。 对于彭宇案我只能用一个“反常”来评价,因为它不符合法律、逻辑、经验甚至是道德。 首先,徐寿兰诉彭宇“撞倒+赔偿”一案,在法律上属于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徐寿兰胜诉的硬性条件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撞倒了她自己,且徐寿兰的伤情也是因被撞倒所致。可惜的是,徐寿兰并没有证据证明,甚至找不到一个看到彭宇撞倒徐寿兰的人。 其次,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居然出现了大量“按常理推定”的推理过程,有些人称之为“自由心证”或“经验主义”,也就是我们在案后从媒体宣传中看到的:如果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她?如果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如果不是你撞得,为什么不向家属讨要为老太太垫付的200元钱。不幸的是,这样违反法律思维的推理过程,居然是出自于一位司法者、审判者的判决之中。 再次,审理期间,城中派出所提交了事后出警并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其主要内容是,彭宇称自己没有撞人,而徐寿兰称彭宇撞了她。而在法院与办事民警的谈话笔录中却又称,被告当时并不否认自己撞原告的事实。在这前后冲突的证据中,法院却采信了后者,认为原被告之间确实发生了碰撞。 再者,法院所采取的公平责任原则。我在这里不讲法理,只梳理成小案例阐述:A在车站摔倒受伤,花费医药费5万元,后起诉路边等车的B,后经审理,A无法证明自己被B撞倒,B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撞A,故法院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谁让你倒霉在旁边原则)判决B补偿1万元给A。 最后,二审阶段,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对于突然的和解表示不解。一方面,由于本案成为了当时整个社会的关注焦点,如果彭宇是被冤枉的,洗冤基本是彭宇的唯一选择,否则他将受到的是全社会道德的谴责,但是,他选择了和解。另一方面,徐寿兰如果真的是被彭宇所撞倒,她应该不会选择和解,最起码,不会选择低于一审判决的4万余元赔偿而选择1万元补偿的和解。同样,压力也来自于道德的谴责,因为当年正是老年人碰瓷的“舆论年”,但是,她也选择了和解。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和解协议内容中的一项:双方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的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在此我不置评论。 从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审判更倾向于实体正义的追求,因为他绕过了正常的审判路径,去扮演了一个“调停”、“和稀泥”的角色,但可怕的是他绕过的路径却是案件审理的核心——证据。 对于彭宇案我只能用一个“反常”来评价,因为它不符合法律、逻辑、经验甚至是道德。 如果是一个法学生来审理这个案子,当然我们只是假设一个笑话:由于徐寿兰无法证明彭宇撞倒她自己的“待证事实”而驳回徐寿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彭宇案告一段落后,彭宇辞职,去向不明;徐寿兰为躲避记者而搬家,现已去世;彭宇的律师更换了当时工作的律所,表示不愿再提彭宇案;一审法官由法院调至司法所,后又调至做拆迁工作——总之,彭宇案及相关人员一齐石沉大海,迅速地湮没在人们的视线中。

前文中,我说彭宇案是件不平凡的案子,因为抛开法律不谈,它还激发了社会道德的一次危机。当人们谈及“扶老太太”这个话题的时候,往往伴随的是言谈者脸上蔑视的表情。没有人敢再去扶摔倒的老人,除非先找来别人来帮他作证或者录像。见义勇为、尊老爱老变成“笑”谈,当然这一切并非始于彭宇案,但至少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甚至有人评价彭宇案说道:它让中国人的道德素养倒退了20年。当然不是因为人们素质低,而是素质高的成本太高。虽然这是夸张的说法,但是我可以客观地说,彭宇案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 说了这么多,大可认为这仅是我的个人观点,一家之言。在网络上,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彭宇案”的各种评价,亦是有褒有贬。譬如,有一部分人大力称赞其“是一份优秀的判决书”、“合情合理”、“不被社会舆论左右的判决”、“说理充分的好判决”,但另一部分人则评价彭宇案“是遗祸后世百年的名作”、“不用法律判案的经典”、“使中国人道德素质倒退20年的判决”等等。 “一千个人心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彭宇案,我们也自然会有不同的看法,不仅如此,即使是不同的法官,我也相信对于彭宇案也会写出不同、甚至观点截然相反的判决。但是,我想说,我们应该允许的,是法官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的细微不同理解,而不是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偏差。官司,是一场证据的角逐,作为一个司法者,依据法律判案是不二准则,即使考虑一定的相关因素亦是如此。法律,允许相悖于事实真相的判决——因为缺乏充实的证据,但不能允许相悖于证据的判决出现,因为那样,法律将失去权威,不被信仰的法律,只是废纸。

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有他的局限性,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在民事案件中并没有像刑事案件那样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但至少,应能达到高度的盖然性。 多年以后,新闻又爆出彭宇承认当年确实撞倒徐寿兰的报道。但是真假与否已经没有人关心了,可惜的是这已经没有了意义,因为在当事人的心中,他们一直都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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