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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反驳与反诉 正确行使诉权

2024-04-07 14: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诉,英美法称为反请求,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反请求。

    一、反诉与反驳在实践中的困惑

    在学理上,反诉与反驳的界限似乎是十分清楚的,即普遍认为,反诉应该成立独立的诉,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但到了实务上,往往不能准确地认定被告提出的是事实还是请求,到底是反驳还是反诉。因为,学理上所谓“独立的诉”实则是认定后的结果,是对反诉的描述而不是其与反驳的区分标准;由于几乎所有的诉都涉及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权利上的冲突和争议,“抵消或吞并诉讼请求”从实体权利意义上进行定义,往往甚为模糊,实务中与反驳的“使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难以区分。因此反驳与反诉虽然一字之差,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正确使用,会对诉讼产生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影响,严重的话还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法第126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从这二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并未作出立法解释,这使得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很难区别,容易混淆。

    二、反驳与反诉的区别与联系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反诉与反驳区分的困惑与误区,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精神和一般法学理论上来探讨他们的区别与联系。

    反诉与反驳的联系为:第一、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第二、都是被告针对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对此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也就是说,对于原告的请求,他可以既不反驳也不反诉,也可以既反驳又反诉,或者只反驳不反诉,任由被告决定。通常情况下,凡被告提出反诉的,同时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着反驳,当然被告也可以只提出反诉,在不反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主张;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反驳与反诉的理由是相同的,对于这种理由相同的主张,判断其是反驳还是反诉,要看被告提出的方式;即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因而无须履行的,是反驳;但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承担因其过错所导致的合同无效责任,该请求则是反诉;第四、在不少情况下,反诉能起到反驳的同样作用,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即能够抵消、吞并、排斥本诉或使本诉失去意义。

    在看到两者联系的同时,识别它们的区别则显得更有意义。反驳与反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 一、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实质上,反诉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而反驳权则属于抗辩权范畴。第二、功能不同。反驳的功能在于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归于失败而得不到支持;而反诉的目的在于使反诉与原诉共同审理以抵销或吞并原告的权利,或者使原告的权利失去作用。反驳的功能的最大效用只能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得不到支持,而反诉除了吞并或抵销原诉外,其请求的数额和范围还可能大于原诉。第三、对抗的方法不同。反驳是指被告提出各种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而反诉则是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告突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第四、目的不同。反诉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其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五、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反驳对原诉是一种依存关系,随着原诉诉讼请求的消灭而消灭;反诉则独立存在不受原诉的影响,也不会随着原诉的消灭而自动当然地消灭。第六、是否合并审理不同。反驳不产生诉的合并审理;而反诉则是被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诉的原告提出了一个与原诉有联系的独立请求,结果导致本诉与原诉的合并审理。第七、时间限制不同。一般认为,反诉最好是在一审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反诉,二审提出的反诉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驳权利的行使则不受审级的限制,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都可以提出反驳。

    三、反诉与反驳的正确适用

    (一)法官应慎重对待反驳与反诉

    反驳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讼权利之一,反驳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的体现。反诉属于诉权的范畴,和反驳相比属于上位阶的概念,反诉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反驳的权利,行使反驳权利的当事人也有保留或启动反诉的权利。遇到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清楚如何正确利用反诉与反驳维权的情况下,法官有释明法律和指导诉讼的义务,法官可以提醒当事人具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行使权利与不行使的法律后果,同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与处分权。属于反诉的,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审判;属于反驳的,只要在诉讼程序进行中,都可以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指出其提出的意见是反诉请求还是反驳意见。当事人不能区分反诉与反驳的,办案人员应当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构成反诉条件的,询问其是否按反诉提出,并告知反诉与反驳各自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不按反诉提出,则办案人员就将其意见作为反驳对待。

    (二)被告人应结合具体案情正确行使反驳与反诉

    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反诉与反驳的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某种事由被告既可以行使反驳的权利,也可以行使反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结合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和手段。如果通过恰当的有根据的反驳也能达到动摇甚至推翻原告请求的效果,被告就可以不提起反诉,因为反诉也是有风险和诉讼成本的。同时,反诉在有些诉讼中可能会有负面作用,比如继承,赡养等案件中,反诉可能会对亲情有所影响。这时如果通过反驳就可以达到诉讼目的,就可以建议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如果通过反驳不能达到或者完全否定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被告就可以通过提起反诉,来达到部分或全部抵消本诉的诉讼请求的目的。例如在员工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反诉因员工的相关牵连性的过错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损失来抵消本诉。

    二、某种事由被告只能行使反驳的权利,不能提起反诉。这种情况下被告要充分认清诉讼形势,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出有力的反驳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不具备反诉的条件下提起反诉,反而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某种事由被告只有提起反诉才能达到抵消本诉的诉讼结果的目的,不能作为反驳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在诉讼中所提的维护自己权益的某种事由明显符合反诉的特征。但如果其只提反驳而明确不提反诉的做法,则显然会使法官的实体审查权利受到了限制,无法启动实体审理程序,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请求而败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仔细研究案情,明辨反诉与反驳,及时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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