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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离婚率持续增长,我国唐朝的离婚制度是什么?

2023-05-07 09: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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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女性家庭地位的高低会影响其在家庭婚姻生活中的话语权。受汉代董仲舒“三纲五常”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制约,妇女在婚姻生活中一般万事随夫,家庭地位普遍较低,在婚姻中几乎没有话语权。

唐朝经济繁荣,思想宽容,文化多元。在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质的飞跃。她们不仅拥有一定的婚姻自由,而且还享有受教育、从政权利,外出休闲娱乐的自由等。

甚至在唐代,一度出现畏妻之风,甚至一时成为社会风尚,可见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和离制度在唐代被写入法典,从法律层面保护妇女在婚姻解除上的表达权是时代的进步。

唐朝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社会包容度高,唐代妇女地位随之提高,《唐律疏议》重视礼法,《唐律疏议》规定和离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存在诸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

唐朝将这种习俗上升到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和离在唐代首次入法,立法者将其纳入法律并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具有历史开创意义。为了维持婚姻和家庭秩序的稳定,唐代立法者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婚姻解除制度。

《唐律疏议》规定和离制度的立法缘由

首先,《唐律疏议》规定和离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唐律疏议》重视礼法,礼法结合是唐代法律思想体系的主线,它指导着唐代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唐律疏义》是礼法结合的成熟时期,被后世称为“一准乎礼”,是礼法完美结合的代表、后代法典的蓝图。“礼”贯穿“唐律”的全部内容。在唐代法律中,礼是决定其犯罪和刑罚的主要依据。礼也是《唐律疏议》中婚姻家庭法律的内在表现。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纽带,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生活极其重视身份等级之分,也就是说极其重视家族内部的礼仪规范,传统文化观念中,婚姻是“合两姓之好”,不应轻率对待。

从和离的程序上看,尽管和离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和离时也需征得双方亲属的见证。在封建夫权社会,家族利益是男女双方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和离时需要双方共同的亲属作见证,签署和离文书上报官府生效后方可解除婚姻关系。

和离是以平和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同时也结束了夫妻家族的姻亲关系,两个家族也是平和分离,不存在利益冲突。从和离的结果上看,这种平和的婚姻解除模式尽可能的减少因离婚给个人、家族和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其次,《唐律疏议》规定和离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贴近人民生活、顺应时代潮流。唐代开创的“和离”制度,是一项贴近人民生活、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唐高祖李渊主张,一个国家的立法规定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立足于社会实践,基于社会现实切实保障百姓权益。

一方面,和离制度无法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存在诸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唐朝将这种习俗上升到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的解释,立法者将其纳入法律并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和离这种夫妻双方两愿分离的婚姻解除方式有利于夫妻之间和平解决婚姻问题,它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支持。另一方面,和离减少夫妻双方家族的利益冲突。表现在和离是以平和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同时也结束了夫妻家族的姻亲关系,两个家族也是平和分离,再无瓜葛。唐律严厉打击违反婚姻规定的不法行为,确保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的合法权益。

《唐律疏议》对和离制度的法律规定

首先从主体的角度看,确定和离的主体只涉及夫妻双方。从法律层面上可以解读出,夫妻两愿离婚,既没有国家的胁迫,也没有父母和家人的干涉,只需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以和平方式化解不幸的婚姻。同时,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主动离婚的权利,和离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夫妻双方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妻子平等离婚的权利,这在妇女社会地位普遍低于男性的封建社会中,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其次从法律规定看,和离的原因是彼此之间的关系不融洽,婚姻无法继续。和离属于无过错离婚,以夫妻情分为考虑,允许两愿离婚。离婚的原因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基于七出行为、家庭成员互相伤害的行为和其他破坏家庭秩序和家庭利益的过失行为。这充分表明,唐代立法者已开始放弃使用惩罚手段来干涉属于民事领域的婚姻关系。

再者从法律后果的角度看,和离不坐。法律严厉打击不遵循法定离婚的行为。如果妻子没有七出行为或没有义绝行为,丈夫与妻子离婚的,或者是妻子有七出三不出的行为,如果丈夫仍然休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唐代实行了限制离婚的法律,丈夫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出动,否则将负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和离的规则表明,如果夫妻两愿分离,夫妻双方将不承担解除婚姻的刑事责任,这是法律默认的离婚形式,夫妻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对和离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和离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没有更明确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法律文本中不相安谐、情不相得的含义比较笼统,在实践中很难定义。婚姻关系因和离而终止,夫妻双方不必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使一些假借和离之名,行出妻之实的离婚情况出现。婚姻法律制度原本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证,在实践中将不可避免地大大降低其执行力。

《唐律疏议》中的法定离婚制度

首先,唐代统治者顺应时代潮流,贴近人民生活完善婚姻立法。唐代统治者通过完善唐代法定离婚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七出是以家庭为出发点设计的,以维护男权的形式体现出来。义绝是在国家的介入下强制解除婚姻的一种离婚方式,义绝的重点在于发挥国家的协调机制。国家就可以纠正破坏婚姻的行为,从而从更大的范围内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这也是国家维护婚姻家庭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七出、义绝的离婚制度无法适用唐代所有离婚的法律实践,亟待补充独立于七出、义绝之外的法定离婚制度。唐朝时期的婚姻生活中,存在诸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由此唐代统治者将和离制度入法。

和离这种夫妻双方两愿分离的婚姻解除方式有利于夫妻之间和平解决婚姻问题,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支持。唐代的离婚制度是根据家庭、国家和个人的思路创造出来的。但由于唐代妇女地位得到极大提高的特殊社会背景,为了保障妇女的利益,《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中增加了“七去三不去”的规定。“三不去”规定进一步限制了休妻的法律适用。

在唐法将义绝定义为国家强制离婚涉及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男权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中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制,一个独立于七出、义绝的离婚制度亟待补充。于是,和离制度作为两者的有限补充被统治者纳入法律体系。

这点从和离制度在《唐律疏议》法律规定的位置上看出,和离制度是在义绝制度的后文规定的,和离制度作为补充七出、义绝法定离婚制度的另一婚姻解除制度存在,共同构成了唐代完备的婚姻解除制度。

最后,法定离婚制度中急需补充一种尊重夫妻个人感情,和平离婚的婚姻解除制度。

和离和七出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婚姻生活中,男方可以对女方不满意,女方也可以对男方不满意,男女都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在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提高,女性主动请离的现象增多。唐代和离的出发点是双方的夫妻感情,给予夫妻表达自己的空间,男女双方都有离婚表达权,男女双方的离婚表达权都受法律保护。

和离是唐代离婚制度中对夫妻个人感情的适当考虑。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可以采取和平离婚的方式,以这种方式离婚的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换言之,法律保护和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

在唐代的离婚情况中,在不存在“七出”“义绝”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可以采取和离的方式离婚。从法定离婚制度设定的立法逻辑看,和离制度置于七出和义绝的法律规定之后,作为补充地位而存在。

尽管和离制度作为七出、义绝的补充地位存在,但从本质上看,和离制度是唐代法定离婚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并不具备对抗七出与义绝的效力。

这也说明了和离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七出、义绝、和离共同构成唐代法定离婚制度,使得唐代的婚姻立法更为完善,更好地贴近百姓生活,处理解决婚姻问题,最大化缓和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及社会生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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